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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州 市 台 江 人 民 法 院 福 州 市 台 江 人 民 法 院
证 明 书
(2001)台民初字第390号
本院关于原告吴华英与被告杜捷生离婚一案的(2001)台民初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1年4月12日生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陈群
福 州 市 台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1)台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溪口鹤林村125号。
被告杜捷,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华英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杜捷生同意离婚。经审查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育一女杜梅。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0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均无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吴华英与被告杜捷生双方同意离婚。
二、 婚生女杜梅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并自行负担抚育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群
福 州 市 台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书记员 林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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