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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一份未能递呈莅临福清视察的李克强副总理的状件/心尘(图) 李克强副总理您好,我们是福建省“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的亲属,我们的亲人遭天大的冤难,被福清警方违法程序,随意乱抓人,将他们刑讯逼供,致屈打成招,很快福清警方以涉嫌爆炸罪名批捕了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六人共同“犯罪”。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人死缓至三年判决。过了九天的12月10日晚上10点许,福州中院宣判本案关键人物持电雷管者王小刚无罪悄悄释放。电雷管没有,那爆炸物又如何引爆?这是一起很荒唐的“成功告破案”此案情系惨绝人寰刑讯逼供下所致。

为此天大的冤情,我们一再向福建省有关部门申诉,七年问题依旧。如今案件在已有明确定论的“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的福建省高院仍未决,两个月的法律程序却走了两年多。这是一起严重的超期羁押案,惨烈的刑讯逼供造假案。七年审一案,至今全案仍没有一个实证。
11月21日闻您莅临福建福清视察,我们就守备了一份材料欲向您呈状。不料,11月20日晚上,福清当地所有访民在您莅临前均被地方政府严控在家或政府部门,每个访民的家里都有十来个不等的地方官员把守监控,当地政府不解决客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再采取捂、压、盖,让矛盾随着政府的打压过程不断地升级激化。这是一份未能送交的呈状件。敬请李克强副总理审阅!
福建“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致李克强副总理的状件
李克强副总理: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期审理此案,恳求总理批示督促,解民悬望。略具情状如下: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炸死原纪委领导驾驶员吴章雄。7月27日“6•24纪委爆炸案”专案组收审疑犯,主从疑犯共五人。同年九月,福建媒体高调宣布本案告破。但因证据不足,该案于2004年11月29日在福州中院开庭,二“主犯”判死缓。此时,疑犯已被“超期羁押”二年多。上诉至省高院,退回重审,自此案件陷入反复严重“超期审理”过程中,总计七年多,至今二审未开,所谓的嫌犯已在押七年之久。家属们多方奔走,要求依法审理,被告之“案情特殊”,可以超期(《福建日报内参》附件1)。
案子确有“特殊”如:
一、死者吴章雄家属曾经向警方反映,其领导欲杀之灭口,此节被瞒过了;
二、本专案组组长,原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入狱,此事被讳过了;
三、本案起诉有关主犯的证据链中,本案中爆炸装置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另案一审被无罪释放,此判被略过了(附件二);
四、一审开庭时,嫌犯脱衣以示累累伤痕,痛哭喊冤,此景被跳过了。
其它种种非正常现象,不一而足。人大有监督,新闻有跟踪,领导有批示,毫无效果。本案辩护律师曾上书中央政法委,未见成效。七年多来,五个家庭望眼欲穿。祸水临门,无论真相如何,五个家庭一直以来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苦痛。但我们没有丧失希望,相信事实、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我们四处奔波,通过合法途径,用尽合法手段,案子依然没有任何起色。只能寄望于总理,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听一下最底层的呼声,期望您的答复能让我们从对法律的绝望中看到一点希望的光亮。合法合理途径已然走尽,事出无奈,上书总理,请总理原谅!
附1、《福建日报内参》(闽简报字00045号)复印件一份;
2、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文件号)




“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 同具
2008年11月20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身份证号:350127490817121
手 机 号:13799394327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身份证号:35012719710304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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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日 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82期 2005年1月4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年11月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年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此文于2009年01月2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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