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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刑事法律适用完善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刑事法律适用完善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之时,笔者通过解剖福建省几起典型案例,看刑事法律适用完善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抛砖引玉,供会议同仁商榷、探讨。若如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谢天谢地。
一、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替受害人伸冤,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
2001年“2·20”福州市安祥旧车市场枪案,是警黑勾结、设局谋财害命的惊天大案,血案、劫案、假案、冤案、瞒案、案中案错综复杂,手段之阴险、影响之恶劣、昭雪之困难和国赔之艰辛,都是前所未见的。
该案经六年多的审理,制作该起枪案的真正案犯徐承平、郑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雄判处死缓。笔者作为本案受害人陈信滔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该案发生时,陈信滔的500多万元财产被抢、陈信滔俩兄弟反被诬为“黑社会老大”、“敲诈勒索”(一度被定为“福建省涉黑第二案”),后被以敲诈勒索罪,错关错判三年。历经六审(八次退回补侦、九次开庭、两次判刑、两次发回重审),才被宣判无罪。
徐承平、郑军、刘雄故意杀人、抢劫、偷税、诬告陷害一案,受害人陈信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审法院以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陈信滔的诉求。福建省高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州市中院8、9两项判决(追回的八部车辆发还受害人;继续追赃),显然不足以维护受害人陈信滔的合法权益,无法做到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的损失。为此,2007年7月7日笔者向有关部门呈送题为《福州“2·20抢案”终审判决后,应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司法机关根据徐承平将抢劫来的车辆在安祥机动车市场兜售,进行销赃,而追究安祥公司销赃罪,没收其财物来补偿陈信滔的损失;同时,根据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外逃后病故)在本案中的作用,将其被没收的财物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陈信滔俩兄弟无罪释放后,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历经三年多,福州市中院国赔委于2007年8月1日,作出陈氏俩兄弟各获赔8.9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决定,而没有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根据福建省社会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赔偿的意见。陈氏俩兄弟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请复查,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是十二年前制定的,由于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责任制捆绑一起,作出赔偿决定非常困难、障碍重重,阻力多多,更不要说国家作错事,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
另一起发生在福建长乐,该案犯卓晓军(原长乐县纪委副书记卓春妹之子)于十八年前制造的“二死一伤”特大凶杀案,死者至今未得到伸冤。此案折腾到1999年初,朱镕基总理视察福建,受害人家属拦车呈状,后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于2000年1月和2001年4月经两级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卓晓军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判处死刑的死刑犯至今还活着。受害人的亲属十八年来,靠捡破烂在北京告状。替死伤者伸冤,在这里还是个老大难问题。
2、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完全是一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酷刑,让其自认其罪,将各人口供嫁接串联,制作的大假案。福建省高院的原终审裁定明确指出:“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犯罪嫌疑人陈科云的有罪供述是抽象承认,具体零口供。连“6.24”专案组经办人也说“你是在临时应付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作为“突破口”的吴昌龙孤证,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极不稳定。有关红色铁盒子、铁圈大小,爆炸物的来源、电雷管大小、形状,卡环、铁丝、八个五号电池、爆炸装置图、装置制作、试爆、送入爆炸装置等有多种说法,专案组凭“想当然”,筛选其中一说,武断嫁接,祸及无辜。在《询问笔录》(2001.11.4)中,吴昌龙干脆说“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代也可以”。
仅凭吴昌龙的供词,专案组顺藤摸瓜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杜捷生,刑讯下其“乱点鸳鸯谱”,前后交代涉及宁德人爱国、连江人陈锦祥、绰号“小八路”、郭宗胜拿的、杜自己偷的。后又变为炸药和纸雷管是谈敏华拿的,电雷管是向王小刚买的。
又仅凭杜捷生口供,将谈敏华抓走。警方向其宣布逮捕时,谈敏华说“我不认罪,我没有卖炸药给杜捷生。”谈敏华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出狱后,向其辩护人倾诉了在狱中的遭遇,说:市中院开庭前,警方五次到连江看守所提审,要我承认卖了炸药。他们许诺:你说出来就没事,我们请示上面关多少,判多少。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天庭,庭后检方提审,说:你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谈敏华作为一个文化很低的农民工,始终维护自己的尊严,拒绝承认有罪。
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更蹊跷异常。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五人有罪后的十天,由福州市中院悄悄进入看守所,宣布王小刚无罪释放。嗣后,提供电雷管一节,居然无人替代,致全案事实链、证据链断裂,是一起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王小刚供述始终没有公示。
另一涉案嫌疑人谢清指出:“我不认罪,我拒绝在逮捕书上签字”,“除非我丈夫头脑有毛病,否则,他怎么会去干爆炸案”。
鉴于个别领导非法干予司法,置不同意见于不顾,把本案升格为恐怖事件,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导致司法机关屈从压力,重审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科云等五人罪名成立,将错就错。此案现在福建省高院二度二审之中。
3、谨防规避死刑复核,滥用死缓。
无独有偶。还是福清市十一年前发生的1996年“4.24”绑架、勒索、杀人案,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是采用酷刑逼供,对办“学习班”“监居”的证人也是采用逼供获取“证言”,最后以他们的口供和证言定罪。
福州市中院先后于1998、2000、2002三次作出一审判决,黄兴等三人不服,先后三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先后两次对原一审的判决作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本院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乃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遗憾的是,福建省高院明知若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经最高法院复核,定会真相大白,于是规避死刑复核,屈从压力,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下,推翻自己两次裁定的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的第三次裁定。现黄兴等三人仍在艰难申诉之中。
本案严重缺乏直接证据。案发现场作案人遗留“脚印”、“手指纹”等均不是黄兴等三人的;两张“勒索纸条”经多次反复鉴定,也不是出自黄兴等三人之手,而以一句“找人代抄”的轻描淡写和子虚乌有的一个“桥下摆棋谱人”告终。所谓的作案工具:汽车、塑料袋、毛毡、尼龙绳等等的来源及去处,更是乱七八糟的一团麻。黄兴等三人口供一度打成一致,稍微认真推敲,即可发现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犯罪嫌疑人黄兴和陈夏影发案时尚在深圳,他们没有分身术。犯罪嫌疑人林立峰发案当晚,先在其二姑家,后在自己家看录像,没有作案时间,且都有多位证人证实。遗憾的是历次一审开庭审理,所有的证人均被无理地拒之庭外,虽被告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一再要求让曾作过“证词”的证人出庭质证,以便及早让案件真相得以披露,但自1998年第一次一审至今,福州市中院竟没有让任何一个证人出庭质证,掩盖了黄兴等三人不存在作案时间的客观法律事实。
该案无辜者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至今蒙冤,被害人唐明(女,小学生)沉冤九泉,真凶逍遥法外,此案何日大白于天下,拭目以待。
4、涉黑案件的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完善。
福建报刊2001年以《这只“老狼”昨日受审》为题,报道了福建省原刑警总队副总队长林坚钊、宋建华等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一案公开庭审的情况。本案当时被定为“福建省涉黑第一案”。
此案实属任燕榕(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副大队长,现已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串通其“尖子特情”宋建华设局陷害,且得到时任福州市政法委领导吴文达、宋立诚等人的支持,制作的大冤案。林坚钊同志作为“反黑反被黑打倒”的退休公安老干警,在准予监外执行后,他委托我作为其申诉的辩护人,经向有关涉案人员和已刑满释放人员的调查,以及在全国公安系统大接访后,福建省公安厅派员调查,可以确认此案纯属冤案。
两审法院虽然纠正公诉方错误指控林坚钊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仍屈从压力,错误认定林坚钊参与两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裁决。
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林坚钊无作案时间,当天林坚钊去莆田涵江,不可能分身两地;关键证人林光云,公、检、法居然都没有对其进行询问。经本律师调查,既不存在林光云受林坚钊指派,带人踩点辨认林周;也不存在发案当天,用电话告知林坚钊,林周在屋外乘凉,可以行动。
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件,与林坚钊毫无关系,连所谓参与故意伤害的一部“红色桑塔纳小车”至今查无实据。所有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证言明显看出存在诱供、指名问供的现象,他们开始均无提及林坚钊到过现场,过了一段时间讯问中,才出现所谓林坚钊到过现场的供述。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时也指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上诉人林坚钊参与预谋策划,应予纠正。”但只作微调,以不影响原审定罪量刑为由,维持原判。
在全案审理过程中,刑警预审人员公开告知林坚钊同志——市委定的案,你请律师辩护也已没用。
公诉人在庭上直截了当的说:你只要答复,有,还是没有!其他的不用讲。
当林坚钊同志要求当庭宣读证人的证言,辩护律师也予以支持,遗憾的是审判长宣布:我们庭前不是研究过了吗?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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