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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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抑或革命?——对08宪章及其主事者的异议(二)/沈良庆.601.

(首发稿)

   文章摘要: 面对暴政,他们不再承认党国及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认为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不义的和反道德的。他们和党国回归到了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不再有共享的基本价值观,不再有共享的国家、法律和权威。当他们再度面对暴政肆虐时,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正当防卫,用正义的暴力去反抗非法的暴力,即通常所谓以暴抗暴。以暴抗暴的选择说明法律状态已经荡然无存,行使革命权的“暴民”和暴政进入了战争状态。杨佳就是这样一位勇敢地宣布和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进入战争状态的暴民。

   作者 : 沈良庆,

   發表時間:1/14/2009

   二 杨佳: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08宪章》是启蒙知识分子为悲惨世界精心设计的一面哈哈镜,从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民间逐渐由自发走向自觉的激进维权运动和类瓮安、杨佳事件充满暴戾之气的扭曲镜像。

   时至今日,类瓮安、杨佳事件的细节对我来讲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所传达的信息及其意义。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表明,臣民对中共当局已经彻底绝望,不再相信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和无产阶级专政能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也不再相信国家机会主义的改革开放政策能够纠正积弊、与民更始,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相反,他们相信这个实行一党专政的极权国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流氓国家、强盗国家、警察国家、恐怖国家,根本不能够为臣民提供一套基本的相对正义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不仅不能够有效保护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随时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任意剥夺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面对暴政,他们不再承认党国及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认为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不义的和反道德的。他们和党国回归到了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不再有共享的基本价值观,不再有共享的国家、法律和权威。当他们再度面对暴政肆虐时,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正当防卫,用正义的暴力去反抗非法的暴力,即通常所谓以暴抗暴。以暴抗暴的选择说明法律状态已经荡然无存,行使革命权的“暴民”和暴政进入了战争状态。[6]

   杨佳就是这样一位勇敢地宣布和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进入战争状态的暴民。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7]杨佳不仅“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甚至敢于和警察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沦为警察国家的公敌。他既是一只为警察国家所痛恨、必欲歼灭而后快的危害国家安全野兽,一只为余杰先生所不齿、必欲鄙弃而后快的法西斯野兽,也是一位被充满暴戾之气的冤民、弃民甚至反民顶礼膜拜的神祗。当警察国家、暴政及其鹰犬肆虐,根本不存在可以实现正义的合法程序时,他没有选择忍辱偷生,没有选择成本高昂、收益低下甚至是负收益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依法维权,而是勇敢地选择了完全逸出实在法的范围之外的以法维权,毅然决然地用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反抗暴政。[8]为了捍卫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杨佳以布衣之怒,单刀直入虎穴狼窝,宛如彗星袭月、白虹贯日、苍鹰击于殿上,伏尸七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9]用自己不畏强暴、不怕牺牲的壮烈行动,向被压迫、被剥削与被侮辱者展示了两千多年以来被专制国家屠戮殆尽、难得一见的国族古烈士遗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毕竟是经过现代文明洗礼、具有强烈规则意识、讲究程序正义的今士,迥异于快意恩仇的古代侠客。没有在受到暴力侵害和侮辱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的正当防卫措施,而是首先寻求在暴政之下难以获得的公力救济,通过官方设置的行政救济渠道向警方的督察系统投诉。当且仅当警方拒绝给他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法,而他对在中国本来就难以获得的司法救济包括时间在内的高成本、负收益和高度不确定性又不感兴趣时,才给予警察国家一个强有力的说法。[10]在发出致命的一击后,作为待罪的战俘,他还没有忘记依据被警察国家及其鹰犬视同手纸的程序法,在第一时间提出自己作为所谓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堪称谋定而后动,有理、有利、有节。我们从他身上可以看到在对敌斗争中必不可少的政治技艺:既要能够运用法律,又要能够运用武力;既要有狮子对付豺狼的凶猛,又要有狐狸对付猎手的狡猾。[11]

   或以为,杨佳用如此决绝的方式维权抗暴,付出的成本太大甚至于无限大,而社会收益却是鱼死而网未破,个人收益更是等于零。这就涉及到对人生意义、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问题。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差异,拉开了烈士与普通人的距离。正因为存在这种差距,我们才会景仰、崇拜烈士。诚如哈姆雷特王子所说:“生存,还是死亡?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面对生存与死亡这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每个人都会作出自己的回答。对于很多人来讲,活着似乎更重要,哪怕只是苟活。然而,生活并不仅仅是活着,更不仅仅是苟活。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享有一份属于他自己的价值、意义和尊严。杨佳不仅和大家一样热爱生活,而且很会享受生活。他是个爱好摄影、喜欢旅游的所谓“驴友”。如果没有不幸遭遇暴政及其鹰犬的侵犯和凌辱,并且投诉无门,他会继续像大家一样自由自在地快乐生活。在这个警察国家,每个人都有这种遭遇不幸的可能性,而且同样会投诉无门。正是警察国家把他逼上了梁山,让他成为无数冤民心目中的英雄、烈士。在生与死之间,他毫不犹豫地作出了自己与众不同的选择。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通“避”)也。”[12]杨佳正是孟子所谓患有所不辟、不为苟得、舍生而取义的义士。他用最极端的方式警告压迫者: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多行不义必自毙。他通过流自己和敌人的血,捍卫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尊严,给了极权国家、暴政和鹰犬猛烈的一击。这猛烈的一击,不仅胜过一打苍白无力的权利请愿,也使他有限的生命获得了无限的升华。所以我赞美他向我们展示了“难得一见的国族古烈士遗风”。

   杨佳本人在决定用生命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时,或许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如此巨大的社会意义。作为本年度一个具有强烈冲击力的标志性政治符号,杨佳的意义不仅在于面对暴政肆虐勇敢地用正义的暴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更在于事件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在这个悲惨的时代,在这个悲惨的国家,在根本不存在相对正义的程序条件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惟其如此,网络世界才会出现一边倒的同情、辩护和喝彩声。惟其如此,上海的那些冤民们才不畏强暴、同仇敌忾、斗志昂扬地聚集在法庭外为他声援、壮行。当群情激愤的冤民终于第一次勇敢地呼出“打倒共产党”、“打倒法西斯”的口号时,那些号称“没有敌人”的启蒙知识分子,不仅不能从中听出民众的心声和时代的呼唤,反而污蔑杨佳是法西斯。此时此刻,他们究竟把谁视为敌人?对杨佳案件的定性错误源自对极权国家及其暴政和鹰犬缺乏敌情意识。缺乏敌情意识又导致颠倒是非的敌情意识。指责杨佳是法西斯,那些冒着抓捕风险在法庭外边声援的冤民,即便不是法西斯的同党,也是作为法西斯的群众基础和帮凶的暴民。有着如此颠倒的敌情意识,由他们主导的《08宪章》也就难怪徒有其表、华而不实,缺乏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识和执行能力。

   首先应该承认,刘晓波先生根据实在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指控杨佳的自力救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有一定法理依据的。从刑法角度看,正当防卫是指臣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且适当的自力救济手段。它有三个限制性条件:第一,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第三,采取防卫手段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当的。就此而言,杨佳造成闸北分局6人死亡、4人受伤的袭警行为,不仅是事后报复,而且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非理性报复,既无必要,更不适当,堪称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定性,杨佳当然是故意报复、行凶杀人、罪无可赦。果然如此,则不仅发生在此时此地皆曰可杀,发生在欧美等法治国家(假如案发所在国没有废除死刑的话)或者前共产党中国(无论大清王朝还是中华民国)也同样皆曰可杀。但问题恰恰在于,这一切“皆曰可杀”均以存在一个基本合法的国家、政府与法律秩序和它们能够为臣民提供一个相对正义的程序为逻辑前提,而不是以国家、政府与法律秩序荡然无存和暴政肆虐、臣民注定只能“诉诸天听”(洛克语)为逻辑前提。辩护方之所以肯定杨佳袭警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正是从实在法赖以建立其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政治道德原则上说的。[13]

   无论是按照霍布斯、洛克或者罗尔斯等人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政治理论和国家学说,还是按照诺齐克等人建立在暴力论基础上的政治理论和国家学说,在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前政治社会自然状态下(假如有过这样一个自然状态的话),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力通过自力救济或者他力救济(仅仅是相对于被救济者而言)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4]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公力救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执行吏。区别仅仅在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弱肉强食、战争不断的恐怖丛林;洛克则认为战争仅仅是偶发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暴力的相对平均分配和自然法则的作用,有理性的人类通常能够和平相处。[15]他们都认为,人们之所以要摆脱自然状态,放弃自己原本享有的完全不受约束、无法无天的自由,相约(契约论)或者通过购买和赔偿(暴力论)“结成”或者“进入”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政治社会,享受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获得更好的安全与保护。相对于自然状态下的自力救济而言,由国家、政府和法律提供的公力救济,不仅成本更低廉,收益更高、更有效,而且具有更高的确定性。毕竟,每个人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执行吏,难免带来不必要的偏私、暴力和不确定性。换言之,国家、政府和法律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力救济为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可以及时、有效获得的安全与保护。当且仅当这种公力救济是每个人都可以及时、有效获得的,臣民才愿意放弃高成本、低收益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风险的自力救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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