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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抑或革命?——对08宪章及其主事者的异议(上)/沈良庆.600.

改良,抑或革命?——对08宪章及其主事者的异议(上)

   文章摘要: 简而言之,我不再愿意为走到尽头的改良主义路线背书。

   發表時間:1/1/2009

    在着手发表异议之前,我想特别用黑体字说几句并非多余的话:

    首先,我要对《08宪章》的起草者、签署者特别是刘晓波先生勇敢践行良心、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公民精神表示敬意,没有这种勇敢践行的公民精神,自由国家是不会从天而降的。同时,我要对中共当局滥用国家暴力抓捕作为《08宪章》主事者之一的刘晓波先生,恫吓、骚扰其他起草者、签署者的强盗行径表示强烈抗议,敦促中共当局悬崖勒马,停止这一践踏人权行为,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先生,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我所表达的敬意、抗议和敦促,与我们能否分享共同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包括目标、路径、手段、方法在内的政治理念或者乌托邦理想无涉。它既不表明我们分享着任何共同的善,也不表明我们不能分享任何共同的善,而仅仅关乎属于每个人的良心、思想与言论自由,哪怕他是可恶的无神论者、集体主义者甚至共产主义者。还是伏尔泰那句老话说得好:我可以不同意你说的任何一句话,但我要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并不仅仅是爱心和同情心的表现,也是自尊和自我保全的需要。中共当局在践踏刘晓波先生基本人权的同时,也践踏了其他臣民的权利。对据说“温和”、“谦卑”(余杰语)如刘晓波先生和《08宪章》者尚且如此野蛮,对那些不够“温和”、“谦卑”甚至堪称激进、傲慢者,岂不更有横加践踏之理?既然党国向所有臣民都敲响了丧钟,作为臣民当然不能沉默。所以,我反对。

    其次,对于是否有必要写这篇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文稿,对《08宪章》及其主事者提出异议,我举棋不定,踌躇良久。这种做法肯定要得罪很多人。这还是次要的,反正我也没有义务必须讨好每个人。既然它是一组关于我们的实务,事关我们共同分享的政治社会生活安排,而非仅仅事关某个笔会之类的小圈子实务,任何一个局中人当然都有权利说三道四。是为“公民精神”。但是,作为人权民主运动的参与者,我和包括刘晓波先生在内的《08宪章》起草者、签署者至少在政治社会生活安排的目标模式上大致分享着共同的乌托邦理想,故不能不考虑所持异议对人权民主运动及其追求的目标可能产生的影响。至于是否会因“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而开罪党国,可以忽略不计。倘若因批判《08宪章》的“温和”、“谦卑”而有助于缓解党国对刘晓波先生和《08宪章》其他起草者、签署者的敌意和压力,那就更是意外收获了。

    《08宪章》发表后,无论在广义的人权民主运动内部,还是在社会各界、西方世界和海外媒体,都引起巨大反响和无限遐思,应者云集,好评如潮。如此悲天悯人、温和谦卑的主事者刘晓波先生尚且不能见容于当局,再度身陷囹圄,在激起人们对冥顽不化的中共当局义愤的同时,更增添了宪章的悲情力量。我用“悲情”而不用“悲壮”一词,是为了使之与起草者、主事者和文本本身的悲天悯人、温和谦卑,甚至缺乏必要的约束条件、践行能力,因而显得软弱无力的改良主义情愫相符。至于签署者中不乏悲壮的既同床异梦又同仇敌忾,则另当别论。如同情甚至讴歌暴徒杨佳的艾未未,就难免沾染“暴戾之气”(借用刘晓波语);主张暴民应该“抄家伙”的陈永苗,简直就是犯上作乱的“法西斯”(借用余杰语)。

    一份政治文献出台后,尤其是一份事关我们共同分享的政治社会生活基本框架安排的“宪章”出台后,批评、批判甚至批驳总是免不了的。但总的说来还是瑕不掩瑜,体制内外各路精英、官方与民间、海外媒体神经质的过度解读和过敏反应,使之承载了过多的甚至于显得杂乱的欲望。至于有人怀疑主事者、签署者的动机不纯,甚至要抓出隐藏其中的特务,我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这种做法除了启人疑窦、引发无谓的纷争,无助于说明问题。我宁愿相信大家都是真诚的,无论他是温和、谦卑的改良派,还是激进、傲慢的革命派,甚至充满“暴戾之气”的“法西斯”即暴力革命派。

    一 我为什么不签名?

    《08宪章》公开发表并导致刘晓波、张祖骅先生分别被拘捕、传讯的当日,我就通过外电广播获悉此事。第二天,我通过私人电子邮箱看到了朋友们寄来的多份宪章文本和要求签名支持的群发邮件,看过也就顺手删除了。翌日,一位颇有公民精神、热心人权民主事业的老先生兴冲冲地跑来告知此事,并要求和我共同签名。他不会上网,并未看过宪章文本,仅仅通过外电广播知道有这么回事。我告诉他:我昨天晚上已经在网吧看过宪章文本,如果愿意签名,早就代你签过了。[1]

    我向老人家解释道:从《08宪章》出台的时机、内容、背景和主事者、签署者情况看,显然是对近年来社会矛盾激化、民变蜂起,特别是激进维权活动和类瓮安、杨佳事件的反应。这份很可能是由体制内外那些高高在上的启蒙知识分子集体起草或者经过集体讨论的文献,与其称为《08宪章》,还不如称之为《08呼吁书》或者《08请愿书》更贴切。[2]尽管它所追求的政治目标仍然是我们共同向往的宪政民主,鼓吹的路线图却是启蒙知识分子一如既往的以不变应万变改良主义路线。[3]目的是针对当前民变蜂起的时局和未来难以把握的变局,继续抢占政治斗争中的道德制高点并牢牢控制话语权,一厢情愿地试图挟江湖以制庙堂、用改良取消革命。江湖乃至海外的反应固然一如既往的热闹,甚至更加热闹。很多人望文生义、牵强附会地把它同宪政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里程碑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或运动相提并论,如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宪章运动,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捷克的《七七宪章》和中国近代史上的所谓公车上书。我并不认为它有主事者所希望和外界所相信的那么大魔力。把它比附成作为宪法性文件、充满“暴戾之气”甚至就是“法西斯”宣战书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宪章运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固属不伦不类,把它比附成《七七宪章》和公车上书也似是而非:它充其量是对《七七宪章》和公车上书的拙劣摹仿,是由启蒙知识分子导演的一场私车上书闹剧。既不空前,也不绝后,空前的仅仅是签名规模要比以往的类似上书大得多。这么多的人愿意并且能够签名支持,与其说是因为对它充满希望,还不如说是因为对一党专制及其渐进改革的意识形态话语和政治经济实践的绝望并拜互联网技术之赐。更谈不上什么给中共当局最后一次机会。这类自欺欺人的大话,我们已经说过或者听到不少,今后还会不绝于耳。庙堂的反应也是一如既往的以不变应万变:杀鸡给猴看并消除杂音。

    我告诉老人家:我不愿意签名,并非不认同宪章文本所表述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理念和实行宪政民主、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诉求。这些都是我们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政治理想和目标,我们和宪章的主事者、签署者如刘晓波先生,很多人都曾经为此坐过牢,甚至多次坐牢。如果仅仅考虑到这一点,我完全应该签名。我不愿意签名,也不是因为宪章文本存在所谓不足之处,尤其是那种技术性的不足,例如应该再增添点、减少点或者修改点什么内容,甚至仅仅是对表述方式、语言风格有所不满。[4]对我来讲,这些都不重要。我甚至可以不反对改良。对我来讲,抽象的“改良”、“革命”和“反革命”术语,都只不过是政治词典中的中性词汇,本身既不好也不坏,关键在于它们是否有利于保护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切实可行。倘若是在10年前,甚至几年前,我很可能乐于像部分签署者那样重在参与。但是此时此刻,我不愿意再跟着那些高高在上、一厢情愿的改良派瞎起哄。因为形势变了,我们的政治思维,尤其是其中的“政策意识”,也要随之作出适当的调整。[5]起草、签署“宪章”是一次共同参加的政治实践活动,它事关创立一个自由国家,即《08宪章》所谓实行宪政民主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大局,需要的就不仅仅是某些抽象的目标和法则,哪怕是美好的甚至于完美的目标和法则。天堂再好,也要有路可循。仅仅有美好的愿望是不够的,问题在于“如何可能?”创立自由国家的政治实践需要强烈的、负责任的、明智的政策意识。我的意思并不是说《08宪章》缺乏政策意识。它有自己的政策意识:眼光向上的改良主义。这种政策意识不一定都体现在宪章文本中,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它的背景中。人是理性动物,应该比其它动物更善于吸取经验教训。从1989年至今,人权民主运动屡战屡败,启蒙知识分子居高临下的指导功不可没。为什么不能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路,条条大路通罗马嘛。合作也是有条件的。团结未必就是力量,无原则的团结更不是力量。

    简而言之,我不再愿意为走到尽头的改良主义路线背书。

    我很抱歉地对这位老同志说:如果你要签名,可以请马粮钢帮忙。结果,马粮钢也拒绝咸与维新,仅仅答应:如果因此导致更多的参与者被捕,我愿意签名要求释放他们。

    2008年12月31日

    注释:

    [1]这位老先生对我有过授权,凡是我愿意签名参加的人权民主活动,都要代他签名。我在行使这项过于信任的广泛授权时则很慎重,除了声援受中共当局迫害者、要求释放政治犯之类的公开信、呼吁书,凡涉及政治原则和个人政治选择的文件,除非对他的态度很有把握,通常会先征求他的意见。好在我很少上网,对向中共当局请愿也不大感兴趣,有时甚至有点反感,所以参加的签名活动不多,此类麻烦也省去不少。倒是老先生经常不厌其烦地跑来找我,要求共同签名。

    [2]这些启蒙知识分子通常被称为自由派知识分子或者独立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我说“很可能”,是因为并不清楚究竟是由哪些人参与了起草和讨论,只能根据宪章文本、首批签署者排名,以及被抓捕、传唤、骚扰者的情况来作出自己的综合判断。

    [3]我说它所鼓吹的路线图是改良主义路线,主要并不是根据宪章文本,比如没有明确提出结束一党专制、清算历史罪行和返还非法获得的财产之类的要求(其实从字里行间也隐隐约约能够发掘出此类要求:实行宪政民主内在地要求结束一党专制,厘清责任也可以延伸到清算历史罪行等等。至于修宪问题,实行宪政民主的联邦制国家与一党专制的伪法统能够兼容吗?在国体、政体并未改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当局都可以独断专行、遂行己意,视自身需要废旧立新,一鼓作气颁布几部宪法,对诉求对象自己都视同手纸、用完就扔的“宪法”,追求以自由立国的“宪章”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要求愿意挥刀自宫、遂行改良,以实行宪政、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中共当局废除伪法统,以便与民更始呢?所以,我说它“承载了过多的甚至于显得杂乱的欲望”。因为在它追求的政治理念中,抽象的法则和乌托邦理想完全是革命性的,政策意识则是温和谦卑、软弱无力的改良主义。签署者更是同床异梦、各怀鬼胎:改良派拉大旗作虎皮,危言耸听地逼迫中共当局与民更始,用改良取消革命;革命派则趁火打劫、浑水摸鱼,先凑热闹干一票再说;更多的人则是出于对中共当局的绝望而非对改良路线的希望,管它三七二十一,先抓根稻草在手里再说,美其名曰“重在参与”),而是根据启蒙知识分子长期以来鼓吹和践行的只能改良、不许革命的政治立场和政策意识,以及他们对激进维权活动和类瓮安、杨佳事件一边倒的否定态度来综合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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