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滕彪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笔会]->[滕彪文集]->[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滕彪文集
·通过汉语改变中国
·茶人滕彪/萧瀚
·崔英杰案:“慎杀时代”的第一个考验
·死刑、司法与中国人权
·废除死刑的中国语境——在第三届世界反死刑大会上的发言
·司法独立,和谐中国——2007年“两会”之际的公民呼吁/许志永 滕彪
·彻底改革司法才能避免滥用死刑
·崔英杰案,在多重反思中寻找契机
·从“两会”看赎回选票运动
·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野蛮拆迁: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的当庭辩护意见
·维权书简·戴脚镣的舞者
·被遗忘的谎言——就《成都晚报》事件致中宣部长和教育部长的一封信
·滕彪:可怕的“冤案递增律”
·不是我不明白
·希望之声访谈
·张敏:滕彪律师访美谈中国司法现状与维权
·萧洵:纸包子案记者被判刑引发强烈质疑
·自由亚洲电台:拾荒者遇上联防离奇死亡 孙志刚式悲剧首都重现?
·何亚福 王鑫海 杨支柱等:放开二胎倡议书
·临沂野蛮计生事件及陈光诚案维权大事记(八--九)
·一个案件的真相与两个案件的正义(附:“聂树斌案”到了最危急时刻!)
·滕彪、胡佳:奥运前的中国真相
·郑筱萸案扇了死刑复核程序一记耳光/滕彪 李方平
·“杀害自己孩子的民族没有未来!”
·关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致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公开信(签名中)
·NO FIGHTS,NO RIGHTS——接受博闻社采访谈中国人权现状
·挽包遵信先生
·香港电台铿锵集:扣着脚镣跳舞的中国律师
·那些陌生的人们在我们心底哭泣——推荐一个短片
·关于邮箱被盗用的声明
·《律师法》37条:为律师准备的新陷阱
·保护维权律师,实现法治——采访法学博士滕彪律师/张程
·Six Attorneys Openly Defend Falun Gong in Chinese Court
·李和平 滕彪等: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宪法至上 信仰自由
·面对暴力的思考与记忆——致李和平
·专访滕彪律师:《律师法》2007修订与维权/RFA张敏
·The Real China before the Olympics/Teng Biao,Hu jia
·北京维权律师称梅克尔接见达赖喇嘛对中国有益
·我们不能坐等美好的社会到来
·Chinese Lawyer Says German Chancellor Was Right in Meeting the Dalai Lama
·律师:维权人士胡佳将受到起诉
·胡佳被捕 顯示中國要在奧運之前大清場
·人权的价值与正义的利益
·抓捕胡佳意味着什么?
·关于《奥运前的中国真相》一文的说明——声援胡佳之一
·邮箱作废声明
·关于审查和改变《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部分不适当条款的建议
·Olympics "an opportunity to put pressure o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胡佳的大爱与大勇
·后极权时代的公民美德与公民责任
·狱中致爱人
·奥运和乞丐不能并存?
·滕彪李苏滨关于青岛于建利涉嫌诽谤罪案的辩护意见
·纽约时报社评:中国的爱国小将们
·回网友四书
·我们都来关注滕彪博士/王天成
·暴力带不来和平,恐怖建不成和谐——就滕彪、李和平事件感言/王德邦
·让滕彪回家、追究国保撞车肇事的法律责任、还被监控公民自由/维权网
·刘晓波:黑暗权力的颠狂——有感于滕彪被绑架
·Article 37 of the PRC Law on Lawyers: A New Trap Set for Lawyers
·Chinese lawyer missing after criticising human rights record
·Chinese Lawyer Says He Was Detained and Warned on Activism
·For Chinese activists, stakes are raised ahead of the Olympics
·To my wife, from jail/Teng Biao
·Beijing Suspends Licenses of 2 Lawyers Who Offered to Defend Tibetans in Court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2008 Democracy Awards
·获奖感言
·China Blocks U.S. Legislators’ Meeting/NYT
·律师年检制度无法律授权应立即废除/江天勇
·司法与民意——镜城突围
·Rewards and risks of a career in the legal system
·太离谱的现实感
·35个网评员对“这鸡蛋真难吃”的不同回答(转载加编辑加原创)
·Dissonance Strikes A Chord
·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但愿程序正义从杨佳案开始/滕彪 许志永
·维权的计算及其他
·我们对北京律协“严正声明”的回应
·网络言论自由讨论会会议纪要(上)
·网络言论自由讨论会会议纪要(下)
·Well-Known Human Rights Advocate Teng Biao Is Not Afraid
·法眼冷对三鹿门
·北京律师为自己维权风暴/亚洲周刊
·胡佳若获诺贝尔奖将推动中国人权/voa
·奥运后的中国人权
·Chinese Activist Wins Rights Prize
·我无法放弃——记一次“绑架”
·认真对待出国权
·毒奶粉:谁的危机?
·不要制造聂树斌——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独立知识分子”滕彪/刘溜
·经济观察报专访/滕彪:让我们不再恐惧
·人权:从理念到制度——纪念《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
·公民月刊: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历史的转折点
·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In China, tainted milk trial kept under wraps
·CCTV Accused of ‘Brainwashing’ People
·抵制央视、拒绝洗脑
·公民在行动
·2 get death in China milk scandal; furor continues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
    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12月31日8:00点将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审理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作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援助律师,我们认为,该案指控的犯罪罪名以及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程序等方面均有违法律规定,为践行法治,维护受害者权益,特发表以下法律声明:
   

   
   
   一、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客观方面。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形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基本特征是"假""充""冒"等商业欺骗行为,其犯罪动机和后果体现为非法攫取获得经济利益,且生产销售产品货值必须达到一定金额的绝对值要求。三鹿集团在婴幼儿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化学原料的犯罪行为不是以"假""充""冒"形式抬高商品售价进行商业欺诈,不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掺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属于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非杂次假产品。
   
   2、主观方面。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2008年3月及以前已陆续收到被害人关于奶粉质量的投诉,持续较长时间才向政府报告并请求加强媒体管控以"帮助解决"问题,直至2008年9月被迫召回有毒奶粉停止销售。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犯罪构成。
   
   
   3、犯罪载体。
   
   《刑法》第140条规定行为人所生产销售对象物为"产品",而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对象物品为"食品",即两罪规定的行为人犯罪行为载体及其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不同。
   
   食品为人们所食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产品为人们所使用,一般仅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婴幼儿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品,不是供缨幼儿使用的生活用品。鉴于食品安全的特别重要性,我国《刑法》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有专门的制裁法条,即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销售明知掺有"三聚氰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缨幼儿食品,并造成近30万婴儿身体伤害或死亡,应根据《刑法》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处罚。
   
   
   二、该案的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参与开庭审判、参与庭审质证、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以及向被告人发问、参与庭审辩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起诉发表意见、对审判结果申请抗诉等法定权利。可是,该案中,包括死亡缨幼儿在内的所有奶粉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均被非法限制和剥夺。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是,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履行主动告知的法定职责,甚至在2008年12月8日部分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正式书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剥夺受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2、诉讼过程的知情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人意见的法定职责,限制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剥夺了受害人权利。
   
   
   
   3、出席庭审,参与质证、辩论权。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59条、160条等均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有权调取物证申请证人出庭,有权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参与庭审辩论。
   
   受被害人委托,我们已经以邮寄和亲自送达方式,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受害人请求,但石家庄中级法院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剥夺了受害者的诉讼参与权。
   
   
   4、获得刑事判决书、申请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大奶粉受害者,如果对该案的诉讼程序、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不服,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拒绝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将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鉴于以上方面,我们请求该案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严格依法保障奶粉受害者及其受害者委托人的旁听权,以践行法治,实现公义。
   
   
   特此声明。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
   
   
   
   2008年12月30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