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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三鹿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关于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
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声明
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12月31日8:00点将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审理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作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援助律师,我们认为,该案指控的犯罪罪名以及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程序等方面均有违法律规定,为践行法治,维护受害者权益,特发表以下法律声明:
一、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客观方面。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形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基本特征是"假""充""冒"等商业欺骗行为,其犯罪动机和后果体现为非法攫取获得经济利益,且生产销售产品货值必须达到一定金额的绝对值要求。三鹿集团在婴幼儿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化学原料的犯罪行为不是以"假""充""冒"形式抬高商品售价进行商业欺诈,不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掺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属于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非杂次假产品。
2、主观方面。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2008年3月及以前已陆续收到被害人关于奶粉质量的投诉,持续较长时间才向政府报告并请求加强媒体管控以"帮助解决"问题,直至2008年9月被迫召回有毒奶粉停止销售。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犯罪构成。
3、犯罪载体。
《刑法》第140条规定行为人所生产销售对象物为"产品",而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对象物品为"食品",即两罪规定的行为人犯罪行为载体及其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不同。
食品为人们所食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产品为人们所使用,一般仅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婴幼儿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品,不是供缨幼儿使用的生活用品。鉴于食品安全的特别重要性,我国《刑法》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有专门的制裁法条,即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员销售明知掺有"三聚氰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缨幼儿食品,并造成近30万婴儿身体伤害或死亡,应根据《刑法》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处罚。
二、该案的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参与开庭审判、参与庭审质证、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以及向被告人发问、参与庭审辩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起诉发表意见、对审判结果申请抗诉等法定权利。可是,该案中,包括死亡缨幼儿在内的所有奶粉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均被非法限制和剥夺。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是,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履行主动告知的法定职责,甚至在2008年12月8日部分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正式书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剥夺受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2、诉讼过程的知情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人意见的法定职责,限制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剥夺了受害人权利。
3、出席庭审,参与质证、辩论权。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59条、160条等均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有权调取物证申请证人出庭,有权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参与庭审辩论。
受被害人委托,我们已经以邮寄和亲自送达方式,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受害人请求,但石家庄中级法院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剥夺了受害者的诉讼参与权。
4、获得刑事判决书、申请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大奶粉受害者,如果对该案的诉讼程序、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不服,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拒绝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将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鉴于以上方面,我们请求该案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严格依法保障奶粉受害者及其受害者委托人的旁听权,以践行法治,实现公义。
特此声明。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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