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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李祝先:检察官抗拒宪法 断章取义编“聊斋”

   
   
   李祝先对(2008)02号通知书的看法
   
   驳回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李祝先请求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司法公正救助农民
   
   (一)通知书认定:申诉人李祝先,女,汉族,1955年9月1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农民,住毕节市拱拢坪林场三岔路工队。且看通知书:断章取义,假造案情:李祝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李祝先家住道班房,距离林场工房140米,直至今日房屋证据见在。公诉书有公安31-33成绍洪笔录,以及户籍对证,申诉书有杨家湾镇出烟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李祝先系属三岔路道班养路农民工!随时可通知交通局段永昌及班长杨启学出庭。通知书违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检察院朱连华断章取义,以林场三岔路工队为由,假造案情,侵犯我李祝先,陷害我李祝先。通知书渎职侵权!
   
   (二)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报告认定:2001年8月5日,被告人周禹杰将摩托车推到路边林场值班室停放,到了8月8日,周禹杰带起打气筒,到林场上去补胎,在三岔路遇见李祝先,说明来的目的。李祝先说:钥匙在刘顺福的那里,被告周禹杰没修成摩托车,将打气筒放在林场做石棉瓦的朱启英处。朱启英对周说:"晚上我们不在这里睡,你来晚了就到刘顺福家去拿气筒。"周答应就走了。大约晚上11点左右钟,周禹杰又路过这里,看见林场上当时约有4-5个人。其中左德海、刘顺福也在场。周禹杰问左德海老刘来了没有?左德海说来了。周禹杰推摩托车出门,便喊他汽枪不在:都来拿过几次啦!你是不是想要打吃掉?随着骂了几句也就走了,扬言明天老子来找你左德海算帐!且看通知书黑白颠倒:现场有当事人韩贤江、韩贤位、刘顺福及场长谭其明在场,被告问老刘来了没有?左大忠说来了。余下左大忠一言未答。查案犯供词及当事人刘顺福和公安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报告,未见我李祝先及其女儿左琴在场?检察院朱连华报复我李祝先,诬陷我李祝先。再看罪犯推车出门,诬陷左大忠(左德海)吃掉他摩托车上的汽枪(打气筒)。大骂高呼明天老子来找你左德海算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文指出:"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起诉书"黑白颠倒、假造案情,难道朱连华不受法律追究?假起诉没有隐匿证据和伪造证据?通知书和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报告认定打汽筒存放朱启英处,为何不洗清李祝先夫妇不白之冤?为何还要编"聊斋",众所周知《起诉书》与公安材料及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报告对照不符,通知书和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报告认定打汽筒存放于朱启英处:证明左大忠并没有吃被告人的打汽筒,证明周禹杰取车是成功的。通知书强加三岔路取车未成,检察院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岂不是挑动瓮安再打一笼?通知书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明文指出: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请问罪犯认定取车时间林场有四至五人在场,检察院查询了何人?没有!甚至值班员刘顺福公安笔录:被盗抽押。且不是抗拒宪法?2001年8月8日,放珠镇的周玉杰到我场三岔路工队值班室来推摩托车,借放摩托车时车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汽枪,取摩托时问左大忠要汽枪,周玉杰的这种行为纯属是一种借口,是想来找左大忠出气的。特此证明。证明人:谭其明亲笔。朱连华假造案情,诬陷我李祝先母女拦住摩托,抓打周禹杰,且不是压制和打击报复我李祝先,陷害我李祝先家破人亡吗?
   
   (三)通知书认定:2001年8月9日早上,周禹杰同放珠镇政府石明友、张再新、张启学、汪潜一起乘车准备去永安方向搞选举。真的吗?"通知书"借用今年参加永安村民选举,明年准备永安方向搞选举,欺上压下,迷惑人心,隐匿朱连华假造案情。请问通知书是依据什么法律?申诉书附有永安村金双全、长沟村孙飞口耳选民证鉴证。投票选举日期9月9日,而发证日期8月15日,时间差足足一个月,请问周禹杰手里是选票还是作案工具?无论是准备搞选举或是参加村民选举?借故毒打左大忠;检察院通知书就不负法律责任,左大忠家住深山:上山查林,两山两户无邻,连妻子李祝先也不放过。且看放珠至永安,康庄大道是白坟梁子,发桥,海落坡及是永安,里程不到十里,经过三岔路绕道二十五公里。是永安方向?还是杨家湾地盘搞报复!通知书不就为我生产队长"周礼忠"惨招毒打,左大忠、左奎与杨家湾司法员周遵泽去过放珠镇,要过凶手,合谈医药费而不服!故而通知书南北颠倒:今天林场工房取摩托,诬陷左大忠吃掉气枪。明天三岔路取气枪:诬陷李祝先母女拦住二轮摩托(毒打李祝先)。再看战旗车到朱启英处作案打人,刘昴志、杨秀俊二人摩托车站岗放哨,2002年1月8日汪潜供词详查:周禹杰上下车都是从左边车门,开始从放珠镇政府的时候,我坐车子的右边窗子的位置,张启学坐中间。在林场三岔路停车,周禹杰下车我们没有下去,他下去和人家整吵起来后,我们才下去劝的。"证明在车下毒打我李祝先".吵闹后周禹杰从左边车门上车,我转朝右边车门上车。以下不再重复张再新车到林场三岔路,检察院朱连华认定车上一脚:严重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起诉书》隐藏刘昴志、杨秀俊二人摩托站岗放哨,意图假造欲把其放在该林场工房内二轮摩托轮胎充气后骑走,抽押林场值班员刘顺福公安笔录:骗我李祝先手里无凭。起诉书抽押战旗车,颠倒二轮摩托。抽押我活体鉴定脾破裂伤,渎职为脾挫裂伤。抽押我多处软组织损伤,隐藏轻伤重型假造轻伤微型(附《起诉书》对证)。战旗车到朱启英处毒打我李祝先。张启学供词对证:当天我们在永安那边办完事"指三岔路毒打我李祝先".石书记就坐战旗车从发桥那边返回放珠,我,当时刘昴志镇长、杨秀俊(农业服务中心),周禹杰四人骑两辆摩托从三岔路返回放珠,我们是几点钟回来,记不清。我们经过三岔路时,看见左德海家女儿坐在她家那里,便没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明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案犯供词及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报告证实:《起诉书》朱连华"假造我李祝先系属国有林场工作员,诬陷我李祝先及其女儿拦住二人摩托,抽押公安笔录、盗窃李祝先多处软组织损伤".明目张胆的抗拒《刑法》第305条,通知书知法犯法。护卫朱连华,难道不是金融危饥销售白牛!李祝先为耕包产田土,1994年应聘于三岔路道班,家住道班房。请问通知书:该林场工房与道班房有何区别?李祝先过错何来?通知书严重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七条?左大忠遵守国法,守信法律,故而一言未答。李祝先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再要求检察院自论如清,如清了吗?
   
   通知书认定:(2004)第33号起诉书语言表述虽有不当,但对罪犯量刑没实质性影响,可很真实?请看通知书断章取义,欺上压下,迷惑人心,抽押公安笔录,诬陷我李祝先,朱连华必须出示该林场工资名册对证。如没证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岂不是支持朱连华挑衅宪法!颠覆刑法!假造案情,非法剥夺人权,通知书严重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后附排查包保书对证)。眼看金融危机,官逼民反!司法公正,人类自然和谐;司法腐败,事关国家生死存亡!李祝先要求:执法必须依法,违法必须追究。
   
   驳诉人:李祝先
   
   2008年12月28日
   
   
   转自《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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