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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黄燕明——行动起来,践行“世界人权宣言”

   
   
   —— 在贵州人权研讨会上的发言
   
   

   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各位朋友:
   
   虽然陈西、申有连、杜和平先生已失去了自由(软禁),但我们的人权研讨活动依然会在社会上及网络上同时进行。在这里,我们对您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欢迎您参加贵州第四届人权paltalk(帕套克)的语音研讨。本来,今天的第一个主持人是申有连先生、第一个演讲人是陈西先生,但很遗憾的是他们两人已经被贵阳警方非法控制(软禁),在此,我“抛砖引玉”地先为大家演讲这篇稿子。
   
   人权,顾名思义,即人作为人按其本性或本应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力,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国籍、语言、政见、信仰以及财产状况,适用于全球的每一个成员。1946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文件,它为《联合国宪章》中使用人权一词赋予了实质性的内容;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更准确地表达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普世价值,同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人的人权并且规定了政府行动计划。当今,世界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已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践行国,根据国际法它们有义务保障这两个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并且就这些权利的国内实施接受国际监督。例如:1991年,中国政府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7年,中共十五大也首次将“人权”概念列入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6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也就在这一年的2月26日,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到:“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2008年5月7日,胡锦涛访日时签署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也说:“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人权理事会上说,人权宣言的内容,“正如它适用于当时发表的环境一样,依然适用于今天”。可以说,人类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尊严,人权具有“普世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国家领导人和全国民众充分肯定“普世价值”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之后。全国人大委员长在《求是》杂志上针锋相对地撰文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搞西方式的三权鼎立”!全国政协主席也在会议上公开反对“普世价值观”!紧接着,一些所谓“专家学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等媒体上掀起一场“反普世价值观”的逆流!如中国社科院院长陈奎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工作座谈会”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独领风骚,在这些方面我们并不弱,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有理由慷慨陈辞……不能将西方的价值观念尊奉为所谓的普世价值,……”;清华大学的冯虞章说,“在历史和道德领域不存在‘普世价值’”,“超历史、超阶级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中纪委派驻《人民日报社》的徐天亮更是这样说:“在这个社会整体中,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识形态工作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意识形态工作”;人民大学周天城也附合着到,“西方世界十亿人口,在全球六十亿人口中占少数,得不到多数人认同的价值不能算是普世的”。
   
   人权具有超越国家、超越民族、超越党派的现实意义。可以这么说,它是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和谐相处的基础和纽带;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和价值公理;它是判断人是否具有完整权利的基本标准。在中国的春秋时期,老子就告诫人们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道德经》第七十五章)。这句话的意思是说,食税的特权者是造成民众贫穷饥馑的最直接原因。儒家有“以人为本”、“爱人如己”、“人惟邦本”的人权价值观。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就是伸张民权的一种价值体现;荀子曾指出政府的权力只能是来自于人民,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余英时先生说:“中国对人权是一样尊重的,在王莽时代有诏令,不能买卖人作奴隶,这比西方还进步……。
   
   在西方圣贤洛克看来:“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人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法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三权分立”说的奠基者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正是有了这些先贤的普世理论,《独立宣言》第一次把人权的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原则。
   
   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诞生以后的历史进程中,随着人类的进步和人权活动的践行,人权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即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形成了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人权体系。这一历史性文献,成为照亮了世界各国人民争取自由、人权的灯塔。法国《公民和人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关于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方面,美国的《独立宣言》指出:“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例如:杰斐逊就在《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中说:“人有天赋的人权,人的自由与尊严不该为不正势力所侵犯与亵渎,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从十八世纪以来,应该早已经是全人类共知公认的常识了。
   
   在中国,正是有了“权贵”们顽固坚持,从而使得《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规定等同于一纸空文!正是有了“御用文人”们的无良话语,从而使得《人权宣言》文本进不了大、中、小学课本中以至学生们的人权知识等同于零!正是有了意识形态上的严厉把控,从而使得媒体上没有或缺少普世价值观的报道!可以说,这些马克思主义者的任何诡辩之辞都是苍白无力的,它们不可能改变人民对普世价值观的认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清晰地指出了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且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这两个人权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人权理事会的成员之一,拖延、推迟《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执行!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政府诚信和什么样的国际形象?在这里,我们大声质问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两个人权公约只批准其中一个,另一个拖了十年还“卡”在你们那里!?就这一点来说,全国人大必须向国际社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全国民众一个说法。
   
   有了权贵们的“特权”,那里还会有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人权”!是的,我们如若等待权贵们施舍“人权”?那是不现实的事。朋友们,一个还权于民的伟大时代已经来临。由此,大家勇敢地站出来捍卫我们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力,用思想的武器和人权的践行来回击那些试图剥夺我们权利的权贵们。当愈来愈多的人去推广人权普世价值观、当更多人能够了解人权的实质含义和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这就会加速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谢谢大家
   
   2008年12月8日
   
   
   转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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