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辯證範疇(第六講) 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即對立統一)的辯證體,而任何一對具有哲學意義的矛盾也都可以看作是一個辯證範疇。除了上述五個基本辯證範疇,比較重要的辯證範疇還有整體和部分,個性和共性,相對和絕對,等等。
整體和部分
整體和部分,或說全局和局部,是一對由來已久、使用廣泛的辯證法範疇。由於整體在量上是一,部分在量上是多,因而某些哲學家也把整體和部分看成一和多。
唯物辯證法認為整體和部分是一對辯證統一:
整體和部分是對立的:整體不同部分,部分組成整體,整體包括部分,部分又從屬於整體。
整體和部分是統一的:其一,整體和部分的互相包含,不僅整體包含部分、部分蘊涵整體,部分也常常是具體而微的整體。其二,整體和部分的互相轉化,各種分解、分化、分裂、解體中都有部分轉化為整體的過程,而各種融合、兼併、整合、整體化中又都有整體轉化為部分的過程。其三,整體是部分的有機結合,不一定等於部分之和——例如,在不同條件下,整體的功能也可能大於、等於或小於各個部分功能之和,整體還可能具有部分根本沒有的功能。
個性和共性
個性和共性,或說個別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往往被認為是整體和部分這對範疇的深化。
唯物辯證法認為個性和共性是一對辯證統一:
個性和共性是對立的:個性即指個別的東西的屬性(不僅有它所獨具的屬性,也有它與同類個體所共有的屬性)。共性是一類事物共同的屬性,是由部分個性組成的。
個性和共性是統一的:其一,個性和共性互相包含,個性包含共性(當然還包含其特性),共性也包含個性(更確切地說,是包含了部分個性),不能設想有任何兩個事物是絕對不同的或者是絕對相同的。其二,個性和共性(特殊性與普遍性)可以相互轉化,例如,個性相對於更低層次的個體來說可以成為共性,共性相對於更高層次的共性來說也可以成為個性;又如,在同一關係中個性的交集可以成為共性。
個性和共性的辯證範疇對人們的認識和實踐有很大意義。人們通過對個別東西的認識,從而歸納概括出共性(普遍性)的認識,而只有共性認識才能大規模的指導實踐。
相對和絕對
相對和絕對是一個影響深遠的辯證範疇,也可以看作是個性和共性這對範疇的延伸。相對就是有對、有條件、有限,絕對就是無對、無條件、無限。但相對與絕對的區別本身又是相對的。
唯物辯證法認為相對和絕對是一對辯證統一:
相對和絕對是對立的:相對和絕對概念不同,在特定的條件下互相排斥。
相對和絕對是統一的:兩者不可分割,相對依存于絕對,絕對依存相對;兩者互相包容的,相對性蘊涵絕對性,絕對性蘊涵相對性,相對的東西包含絕對的東西,絕對的東西包含相對的東西;兩者可以相互轉化,相對在一定條件下的可以轉化為絕對,絕對失去了條件也會轉化為相對。
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過程和規律都具有相對與絕對兩個方面,不可分割,缺一不可。與之相對立的理論即包括絕對主義,也包括相對主義——前者把絕對的東西絕對化,例如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或者將神絕對化(一般表現為絕對的萬能、公正、仁愛)的一些宗教;後者把相對的東西絕對化,著名的有「一切事物都是相對的」的悖論(這句話本事就是絕對的,因此自己否定自己)。毛澤東在闡述對立統一法則時曾強調指出,「共性個性、絕對相對的道理是關於事物矛盾問題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於拋棄了辯證法」。總之,相對和絕對作為思維形式在辯證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