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著名法学家于浩成建议:杨佳案件应该暂缓中止
(博讯2008年10月31日发表)
于浩成更多文章请看于浩成专栏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次我参与签名的《关于特赦杨佳的公民建议书》,就提到蒋爱珍案件。法治是冷静的理性,那么就需要时间,尤其社会影响重大,政治对立冲突的,关涉国家政治安全的杨佳案件,应该"留中不发"。学习80年代处理蒋爱珍女士案件的政治智慧,中止杨佳案件的司法程序。在冷静和拖延中,可以找到一个很好的政治出路,而如果急迫地杀掉杨佳,则是当局一次政治上的自杀行动。
下文是我80年代在公安部群众出版社时,对蒋爱珍案件的评论,对当时的舆论导向起了一点作用,现在重新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
于浩成 2008年10月1日
公正的判决与惨痛的教训
于浩成
轰动全国的新疆石河子地区蒋爱珍杀人案在拖了六年以后,最近终于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杀人犯蒋爱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另据《新疆日报》报道,曾经诬陷蒋爱珍的冯俊发、杨铭三和谢世平也被判定犯有诬陷罪、渎职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司法部门曾对冯、杨二犯采取强制措施。由于二人已先后病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对他们不起诉。犯了诬陷罪的谢世平当时曾被亦法逮捕。现在事过六年,又考虑到其妻钟秋已被蒋爱珍枪杀和家庭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免于起诉。
回想六年以前,人们对这一个案件曾经议论纷纭,意见分歧。后来也还有不少人一直对此案十分关注,对最后如何判决有过种种猜测。现在尘埃已经落定,终审判决已经公诸于众。人们完全可以就此检验各自的见识。
据《新疆日报》报道, 蒋爱珍本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她对这一判决"口服心服"。她说:"我从内心感谢党和政府。我持枪杀人,除了不懂法之外,对当地党组织失去了信心是主要原因。"她极其沉痛地追悔自己的过去,用自己沉痛的教训告诉人们,无论什么时候,都要相信国家法律。
在蒋案发生之初,人们曾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观点。现在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都是对社会主义法制认识不足的表现。一种观点认为蒋爱珍持枪行凶杀死三人,杀人未遂一人,罪行严重,应该依法严惩,而对于诬陷、迫害蒋爱珍的谢世平等人,则根本没到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蒋爱珍是在她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犯,而申冤告状主管部门又不予受理,在忍无可忍,出于义愤的情况下杀人的,在量刑应适当减轻,甚至免于判刑。同时,对于谢世平等人,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诬陷、侵犯人身权利等罪行,给应得的处罚。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公正性,体现在全面考虑两种观点的合理成分,而纠正每一观点的片面性。后一个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对蒋爱珍杀人所造成后果严重性估计不足。确实,她本人是受害人,但也绝不能因此自己有理由也犯法。如果有理就可以杀人,可以犯罪,那么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就无法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蒋爱珍自己说的好:"法律是神圣的,每一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犯法就要服法,不然,像我这样,占了理就去杀人,哪还要法律干什么?希望这一些同志从我犯罪中汲取教训。"这是她大彻大悟之言,应该成为后来人的前车之鉴。
前一种观点的皮面性是很明显的。他们只看到蒋爱珍杀人的一面,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她为什么要少人的一面。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定性不妥,也是对蒋爱珍受害一面估计不足。应该指出,诬陷好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是触犯刑事的罪行,应该以法追究的。这一点在目前我们进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教育中,更应该加以强调,因为诬陷、迫害人、造谣、诽谤、侮辱他人名誉的罪行,在"文化大革命"中不仅司空见惯,而且被认为是什么"革命行动"。现在应该把这一颠倒了的是非再颠倒过来,彻底肃清文革的遗毒。农八师一四四团场原团长冯俊发,副团参谋长杨铭三和团场医院药剂师谢世平诬陷、迫害蒋爱珍,随便用"男女关系"作为籍口整人的恶劣行为,再也不容许发生了。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学法,懂法,守法,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这就是蒋爱珍杀人案给我们的教训。
1985年1月31日载于杂文集《鸣春集》
附人民日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
《人民公安》转载的时候,加了编者按:随着国内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和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今后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我们的许多同志至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蒋爱珍同一位男同志的正常往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成乱搞男女关系,平白制造了一个尖锐矛盾,而后,像杨铭三这样的工作组的头头,主观武断,认假为真,不讲政策,胡作非为,采取种种横暴手段,把矛盾不断推向激化,直至酿成三条人命的惨案,这是一次多么惨痛的教训!
人民日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
1979.10.20
编者按:新疆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心如同志来信,说明关于蒋爱珍杀人案件的情况和他的意见。我们派记者做了调查。蒋爱珍采取杀人手段,应受法律制裁。但仅制裁蒋爱珍够吗?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不应该追究责任吗?我们应从这件事汲取什么教训?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
在石河子地区公安局看守所里,关着一个重犯,她打死了三个人。可是奇怪,群众却大多同情她。不少人说她没有民愤。有的说:"这个娃娃可惜了!"连看守所的人也反映:这个犯人很老实,不象一贯作恶的。
审判员提审了这个犯人,我们在场。这是一个二十四岁的女青年。看上去庄重、矜持。问她为什么要杀人,她情绪激动,说话哽咽,不时掉泪。审问进行了一半,她再也说不下去了,呼嗤呼嗤地喘着粗气。审判员看她憋得难受,就让她出去休息一下。过一会儿,我们去找她,只听她一个人在厕所里嚎啕大哭。
她为什么这样痛苦呢?她为什么要杀人呢?
缘起
她名叫蒋爱珍,是浙江绍兴人,一九七二年初中毕业后,随哥哥到新疆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先在农场劳动,后被推荐到一四四团医院当护士。她一贯工作积极,思想进步。一九七三年加入共青团,一九七六年入党。同年被选为党支部委员,兼团支部书记。
蒋爱珍的哥哥同一四四团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张国政,过去是一个部队的老战友。蒋到医院后,她哥哥嘱托张国政,要象亲兄妹一样关心蒋爱珍。张国政热心帮助蒋爱珍进步。加上工作上的原因,两人关系因此比较密切。
一四四团派性严重,李佩华、谢世平(都是党员)和医院个别领导人,同张国政早有矛盾,想抓把柄把他整下去。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八日,蒋爱珍被批准回浙江探亲。十七日晚,张国政和另一个人曾一道到蒋爱珍卧室(外科值班室),嘱咐她路上应注意的事情,然后即告别回家。李佩华,谢世平妄断这天夜里张国政要和蒋爱珍发生关系,就在副院长粟某的支持下,行动起来。半夜两点多钟,谢世平叫了钟秋等六七个人,把外科值班室的门窗、周围过道以及张国政家(紧挨医院)的大门,处处把住。然后哄使一个护士,诡称要纱布抢救病人,叫开了蒋爱珍的门。谢世平闯进蒋的卧室,四处搜查,不见张国政。蒋爱珍陪护士在另一处取了纱布,回来时发现谢世平。打过招呼后,三人一同走出值班室。在门外,蒋爱珍发现在黑暗处李佩华躲藏不迭,立即引起怀疑。因卧室里放着九百元钱,她害怕这些人偷钱,决定向支部反映。支部书记家离医院远,她就去找张国政。张从家里来到值班室,正查问情况,李、谢突然闯入。张国政问:"你们干什么?"李佩华回答:"我们来抓鬼?"张国政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就差人去把支部书记和支委都叫来,说明刚才发生的情况。支部问了有关人员,又查看了蒋爱珍的卧室,未发现异常痕迹。问李佩华、谢世平时,他们支支吾吾,只说"我们失败了!"
十八日清晨,谢世平去团党委,捏造事实,诬说张国政昨晚在蒋爱珍房里干了不可告人的事。早晨一上班,钟秋就到各房间游串,散布昨夜张国政在蒋爱珍房里鬼混。与此同时,医院外面的商店、学校等处纷纷传出:昨夜抓住了,……。两三天后,李佩华、谢世平等几个人又传出:十七日夜半有人看见张国政从蒋爱珍的卧室出来;有人看见他闪进自家的门,等等。谎话陆续补充,越来越圆全,以后成为领导上逼蒋爱珍承认"三.一七"事件的主要"证据"。
会计傅冬勤对李、谢等的做法不理解,找李佩华谈。李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只好硬着头皮干下去,干成啥样就啥样。弄不倒也要弄个臭!
发展
三月十八日,蒋爱珍没有起床,气得直哭,也不回家探亲了,还要求组织上给她澄清事实。绝食三天,最后她哥哥来劝了才复食。她从床上起来以后,勉强工作,跟谁也不说话。
一天下午,谢世平、钟秋两人在走廊里大骂张国政,诬蔑他乱搞男女关系。蒋爱珍穿着白大褂,站在值班室门口呆呆地望着,一语不发。
晚上,蒋爱珍独自在值班室里。突然,哇的一声,跑出去了。大家又哄又拉,总算把她弄回医院。两三个人按着她。她哭喊:"冤枉啊!冤枉啊!——为什么不让我去接妈啊!——冤枉啊!"说完,又哈哈大笑起来。在场的人很多都淌下眼泪。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是精神分裂症,收入病房。
一天夜里,病房里突然不见她了。
初春的戈壁滩上,寒风凛冽,蒋爱珍穿着一身单衣单裤,在旷野里转游了一夜。第二天朦朦亮,她哥哥和医院的几个人开着一辆卡车寻到一个高坡边,发现蒋爱珍直直地站在那里,两眼直瞪瞪,头发上几片枯草叶,脸上几道划破的血痕。哥哥喊她,没有反应,过了一会儿,她才微微地吐出一句:"妈妈……"。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