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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锡新区拆迁之蛀虫
关于建造(无锡至太仓)省一级公路
对无锡新区梅村镇梅新村金西坝32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评估单位互相勾结涉嫌违法的事实
无锡新区梅村镇梅新村金西坝32号(以下简称本宅)坐落在“江南第一古镇”的梅村,无锡市东12公里,划归无锡市都市圈被江苏省确定为江苏省中心镇,被无锡市政府规划为东部居住区和商贸区。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伯渎河贯穿全境;沪宁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距锡东道口和硕放道口5-8分钟,并设有梅村服务区;南邻无锡机场;在北侧正在规划筹建的京沪高速铁路无锡站,距镇中心仅5公里。梅村,历史悠久,富饶美丽,人杰地灵。
本宅地理坐标位置为 N:31º33´06.99" 、S:120º26´51.79"。
本宅持有无锡县土地管理局颁发 锡土 集建(1991)字第1367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6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6平方米,场地面积50平方米。
1999年经无锡县土地管理局查验勘察:
本宅宗地总面积194.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2.5平方米,场余地72.2平方米。
核准面积1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6平方米,场余地50平方米。
超占28.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5平方米,场余地22.2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2007 年3月19日金西坝32号(以下简称本宅)接到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告住户书”一份,拆迁的依据在“告住户书”中是这样写到“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发交能发(2005)9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无锡至太仓公路无锡段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无锡市规划局锡规道定(2006)18号规定,现依据无锡市《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新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拆迁……金西坝28—29号、31—39号、40—42号及无号在本次拆迁范围内。
拆迁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涉嫌违法:
2007年3月20日由评估单位:对本宅出具一份 (见附件复印件)
《无锡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表》
委托方 :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
报告编号:恒茂拆估(20070046)-17-1
评估时间:2007-3-19
评估日期:2007-3-20
评估人员:秦勇。
审核人 :无
评估单位: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按该份出具的报告编号是恒茂拆估(20070046)-17-1 是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受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委托实施对无锡新区梅村镇梅新村金西坝房屋拆迁进行评估。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当事人包括:①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②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③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就是拆迁人了。而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涉嫌违法:
由此得出: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人本身就违法了,而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是经注册的房地产评估一级的企业,在没有进行审查“拆迁许可证” 的情况下,接受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委托实施对无锡新区梅村镇梅新村金西坝房屋拆迁进行评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是严重的违规,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拆迁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
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19日发出的“告住户书”中写到拆迁的依据是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发交能发(2005)9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无锡至太仓公路无锡段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无锡市规划局锡规道定(2006) 18号规定,现依据无锡市《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新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拆迁……金西坝28—29号、31—39号、40—42号等及无号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进行公告,也没有公布“拆迁批文”、“拆迁许可证”以及拆迁人。
2007年4月15日由梅村镇拆迁办朱挺、朱栋文、朱国宏,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高伟,梅新村村委顾红伟,评估公司无人到场及拆迁人也没到场的情况下,约了被拆迁人在梅新村委进行所谓的协商。双方协商过程见(附件录音)。
被拆迁人要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伟出示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资格的资职证明,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的委托证明。经2个多小时的要求证实。高伟却没有出示。
当被拆迁人多次询问高伟,你公司接受谁的委托对梅新村进行拆迁,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是谁?高伟回答说是—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见录音)
真可笑—一处地方拆迁出现了二个拆迁人即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和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经电话咨询江苏省建设局、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无锡市新区建设局均回答说没有这个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此更谈不上该公司具有房屋拆迁的资格。故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拆迁。至此对梅新村的拆迁是一个彻头彻尾由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集团组成。他们暗箱操作,贪污腐败、互相勾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坑害欺骗梅新村的村民。
《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4月21日受理了《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裁决申请,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现在是作为拆迁人(评估公司的委托方)担任起了裁决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何公理,有何公道!!而且无锡建设局的答复是根本没有这个《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注册。现在《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在申请人无“拆迁许可证”提供的情况下作出受理裁决的申请,可以想想是如何的荒诞,不是暗箱操作、互相勾结那又是什么!!
4月26日上午9:30分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在无锡新区汉江路3号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裁决调解会,匪夷所思的是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是一个什么部门,它是一个信访部门,该部门本来是一个我们反映问题的地方,是一个倾听我们心声的地方,现在反而成了他们为所欲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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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7-04-24 15:58 | [楼 主]
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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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里说本项目的拆迁人是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但是至今新地实施单位却
又拿不出做为拆迁人的任何凭证,建设无锡至太仓省一级公路,无锡市规划局于
2006年6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用地单位是:无锡市交通局。而现在
变成了是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作为委托人把拆迁项目委托给了无锡市新地房
屋拆迁有限公司,他们之间的合同第一条是,委托人受新区拆迁办公室推荐,委
托受托人具体办理锡太路(梅村段)工程建设项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事
务。
依据《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4]363号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
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按照该文件规定,无锡市规划局颁发的用地许可证是给用地单位无锡市交通局,
那么“ 无锡市交通局就是拆迁人。
可是到现在无锡市交通局至今还没有得到无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
地的批准文件,因为土地还在我们手里,所以领不出非常重要的“房屋拆迁许可
证”。在手续还没有办好的情况下,无锡市交通局怎么可能去委托任何一个实施
单位去拆房呢!
所以说“ 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也不可能成拆迁人也根本不可能作为
无锡市交通局的受委托人。
换句话说,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最多只能是一个受委托人,是由拆迁人(
无锡市交通局)委托。但是在这段拆迁过程中,至今也提供不出无锡市交通局与
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没有呢?因为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总公
司根本没有国家颁发的拆迁资质。如果他们之间有合同,那么无锡市交通局就违
法。
对于无锡梅村梅新村金西坝32号的房屋拆迁,现在反而由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
有限公司向无锡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来申请行政裁决,况且无锡市新地房屋
拆迁办公室根本就没有拆迁资质及资格。那么无锡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这
其中的奥妙我想大家心知肚明。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在评估梅新村金西坝的房屋拆迁时又是受谁的
委托呢?可笑的是受无锡市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的委托。无锡市新区人民政
府拆迁办公室是一个政府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
依据国务院305号令规定无锡市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不能作为拆迁人,也不
能接受委托拆迁。所以无锡市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违法。
From 中国房地产论坛 Posted: 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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