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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判决强拆决定,温柔的如同"做爱"
二年之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在以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中止诉讼作出《行政裁定书》
2008年12月18日,上述法院终于给出了令全国人民为之“振奋人心”的《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依据《诉讼法》四十一条第(四)项、《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六十三条一款第(二)项认定:区政府的强拆决定及实施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权利义务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驳回起诉。
下面是不服该裁定所写的〈上诉状〉
因认为受指定的基层法院在没有收到上级法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将一起现行政策和省领导明确禁止、国人最为指责的的强盗行为(房屋被毁、财产被掠、精神受损、妻子被抓)以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起诉,这种将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1、作为一级没有权力审理、管辖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层法院,审理本案,本身就有失公允。
2、现行法律规定,房屋的拆迁必须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征地公告、规划许可证等系列有效法律凭证,由于这次拆迁什么都不具备,所以前置条件的不成就,导致其后行为均属违法。因此受害人只是护法、抵制非法拆迁的当事人。
3、北塘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裁决申请人)由于是北塘区政府下属的经济组织,用最低廉的支付来博取上级的欢心并能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于是强拆令的作出只是“竟在不言中”的默许。
4、由于是一个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所谓符合政策而非法律的(2005)锡拆办裁字第12号裁决书,所以此裁决书对受害人(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5、2006年1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函[2006]4号对建设局发出的答复函,注意,此函是发给建设局(北塘区政府无任何关系)且明确答复是依法,也就是严格要求北塘区政府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禁止一切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出现。正是由于区相关人员知识的匮乏、法制的淡薄,曲解了信函的本意,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6、假设裁决书认为受害人的房屋价值量相等,但由于房屋所处的(依法登记)土地、装设、搬家费、其他财产并没有计算在内,也没有支付,所以北塘区政府2006年1月11日作出的北政行强拆字[2006]第2号强拆决定书并由此产生的“强抢”实施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及家人的财产和 名誉权。
7、在2006年10月27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中止诉讼作出裁定书。时隔二年,北塘法院却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驳回起诉,由于此案涉及受害人家庭所有人的财产和名誉权,故特请求贵院能支持受害人的主张,提供(具体)上级法院的答复,以免贻笑世人。
我坚信:如此一场自导自演来获取最大利益的闹剧不仅嘲笑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更是背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会议上要求树立的“三个至上”思想理念和刚 闭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同时即将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定会恩泽每一个中国合法公民,让所有受到的非法遭遇的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 偿。
综上所述,《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可能擅自篡改答复原意),贵院理应撤销无锡市北塘区法院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6)锡北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公平正义,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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