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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太湖也要依法,公民财产同样重要
太湖因蓝藻事件更加出名了。对太湖的治理成为不仅仅是太湖流域的事情,也是国务院和国家领导人重视的大问题。无锡市作为太湖流域的主要城市对太湖的治理理所 当然表现出大刀阔斧的劲头。治理太湖当然是大大的好事儿,问题是这大大的好事儿是否也应该依法进行?更严重的问题是就如同奥运会、农运会、新农村建设等等 国家的大事儿无一例外被人利用,明明是商业开发,却硬要贴上诸如奥运的标签一样,太湖的治理在无锡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著名的省级重点文物阖闾古城遗址 的阖闾村就面临着这样的严峻局面。阖闾村的好多房屋已经遭到了莫名其妙的拆毁,还有更多的房屋也面临着同样的命运。笔者到那里看到的到处是断垣残壁,一个 唐姓警官的别墅,在没有任何手续,连评估作价都没有搞的情况下就遭到了类似黑社会化的拆除。据称这在无锡已经是一个潜规则,因为没有合法的拆迁手续,政府 和开发商方面都不宜直接露面,便让地痞流氓下手。反正只要达到拆的目的,一切都无所谓。据无锡地方领导人的指示,要发展就要拆。虽然没有明说可以不择手段 的拆,甚至还告诫“要依法拆,要友情拆”,但严酷的事实却是绝大的讽刺。法被像扔一件破抹布似的扔在一边,还踏上几双脚。曰:法算老几,我们只要速度,只 要政绩。至于什么民生,什么人民会骂我们,会把这笔帐记在我们党的头上,以及这样的发展一步等于把党和国家向悬崖推了一步。这些对无锡地方领导是都不在乎 的。当然,也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笔者就常常这样或许天真的想:是不是这些违法的拆迁全都是下边这些小喽啰搞的,市长、市委书记大人们根本就毫不知情。 或者是那些小喽啰们完全是欺上霸下。汇报时完全是“合法和谐”这一套呢?
唐 警官的别墅房旁边还有五六栋别墅(前些年买的,当时没人愿意买),也已经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都是半夜偷偷的进村,没有谁没有哪个组织承认对行为负责。 当然这其实是一种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的把戏而已。实际上谁都知道这是谁干的。毕竟拆除房屋不是抢劫或偷盗一点东西,完全的土匪黑社会手段也是难以奏效的。 所以无锡最常见的就是半白半黑的手段。所谓半白就是有一些手续,但这些手续完全是一块遮羞布(还算有羞耻之心),稍微懂点法的人马上就能戳穿这些手续完全 是骗人的违法的。但是为什么还要搞一块近乎透明的遮羞布呢?这就好比一个人虽然穿了一件完全透明的衣服,但这也是衣服啊。如果一个有势力的人物比如皇帝穿 着,他就完全可以说我确实穿着衣服,既然穿着衣服,你就不能说我的行为有伤风化。当然皇帝可不是光自己这样说,大臣们,法官先生们也这样振振有词地断定称 这衣服根本就不透明,或者虽然透明也是衣服。这时,这件透明的衣服就是货真价实的衣服了;但如果是一个平头百姓这样穿了,那当然就等于没有穿一样,还是要 被追究裸露的罪名的。笔者就多次见识过这种现代版的骗局。唐先生、洪女士他们遭遇到的正是这样一个骗局。在他们接到的拆迁公告上,赫然写着拆迁人(建设单 位)是“无锡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而建设项目是“十八湾环太湖公路(民福加油站-闾江口)沿山一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不过在村民的房屋前面矗立的一张大规划图上却写着“贯彻6699行动计划实施整治太湖-十八湾生态修复工程”。先不去探究深层次的合法性问题,仅仅这些名头就够唬人的,也够令人眼花缭乱的。首先看这个“无锡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它是由无锡市市长毛小平任组长,其他20几 个局的局长任小组成员的一个临时机构。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临时机构怎么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呢?一个建设单位必须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有固定人 员,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而且,这个机构是一个政府组织,而且是与无锡市政府权力相当的组织,而为其颁发拆迁许可证书的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拆 迁管理办公室实际是其下属的机构,这在权力和行政逻辑上就是站不住脚的。第二,看看其项目名称“环境综合整治”,这难道也算一个建设项目?无锡市发改委批 准的立项就是如此。一个建设项目名称应该是所要建设的内容,不应该是一个动机或目的名称;而且项目应该是具体的,比如要建公路,要绿化等等。第三、文件上 的内容是山的环境治理,要建设惠山青龙山风景区。而规划图上又拉了一个更大的旗子 :“太湖治理”。人们不禁要问:到底真相是什么?
当 然,上述这些还远远不是问题的实质,经过调查,原来这个所谓“治理”的大项目,根本没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连征收手续都没有报。按照规定,除村办企业村办 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条 也明确规定“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但无锡市拆迁办公室根本不把这些法律和规定放在眼里,在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手续的情况下,就颁发了拆迁令。还在拆迁通知上写着根据《无锡市市区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他们好像没有看到,这个规定第2条就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在本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 这不就是“透明的衣服也是衣服”“一根布条也算衣服”的霸权逻辑吗?明明知道没有任何合法性,却在那里利用国家机器,制造一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纸片图片,由 权力的大印认定其就是合法的,目的是拆了就是一切。等你即使有能力到最高法院,到中央那里,整出个说法时,一切都已经“木已成舟”。这就是现在某些地方领 导人的发展和取得政绩的逻辑。有时候竟还真能够取得成功
似乎只要是国家建设项目,甚至实际根本是商业的开发,但只要拉个什么诸如太湖治理、环境治理的大旗,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当 然,如果简单的认为这一切都是下边人干的,也确实冤枉他们。一个下面主管拆迁的官员就对笔者说:上面已经下了限期完成的死命令,但在这个期限内不可能完成 合法的程序。比如拆迁房屋的征地,那是要江苏省政府批准的,且不说根本连指标都难以搞到,就是有指标,批准至少也得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我们又该怎么办 啊。再说有的领导对法律不熟悉,以为拆迁房屋后搞绿化,就根本不用什么征地手续,我们要是反映了需要征地的意见,领导可能要说我们没有能力的。
笔者在国土部门了解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必须是先要将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即使是绿化项目也属于建设用地,这在《土地分类》里编号是232类:瞻仰景观休闲用地。该类地是指“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作者:wuxitaihu11 2008-6-25 13:32:00
《太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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