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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案是冤假错案,早平反早主动/洪明辉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02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关于胡锦涛给陈良宇罗织的所谓贪污受贿239万的罪名,网友们都已经全部驳倒。受贿罪的要点是收受财物,谋取利益。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两者缺一不能构成受贿罪。一方收受财物,另一方谋取利益,形成利益交换协议(口头也是)。胡锦涛编造的陈良宇所谓239万元的受贿款,没有一元钱同时符合这两点。所以全部不符合受贿罪的定义。陈良宇没有犯受贿罪。
具体如下:
1、 胡锦涛整的材料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93万,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余元。胡锦涛把这93万余元差价算作陈良宇的受贿款。
其实不但不是受贿93万,反而是应该退回陈良宇父亲住房差价900多万。事情原因是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四十年代留美硕士,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这套豪宅现在应该价值千万以上。四人帮时期,陈父豪宅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四人帮倒台后,理应落实政策。因此有了吴明烈为陈父陈更华换房,给与一套价值100多万房子,收回凯司令楼上陋居。虽然解决了陈父的住房问题,但是价值没有回归。因为陈父的豪宅现在应该价值1000万以上,而吴明烈为陈父换房价值只有100多万。换房以后政府仍然欠陈父价值900多万差价。胡锦涛却说陈父多得了价值93万房子,算作陈良宇贪污受贿款,算错了。形成了冤假错案。
2、第二笔最大的受贿款是陈太十年工资43万元。其实十年工资43万,平均一个月才3000,这种工资连一般白领的一半还不到。和一般高干家属拿的大款根本不能比。关键还不在这里。
关键在于没有发工资方的非法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要点,不构成受贿罪。
3、第三大的受贿款是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的那份工资和公司信用卡消费。共35.2万元。理由是陈维力并不实际上班。
但是去年中共报纸不是这样说的。去年中共报纸批陈说, 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工作,一杯茶,一张报纸,脚翘翘,照样领取一份工资。当时还有网友庆幸,高级干部子女中总算还有甘心领一份死工资的,不像胡锦涛儿子胡海峰,动辄几十亿政府采购;也不像温家宝儿子温云松,动辄就是平安保险几十亿。
原申花足球主教练徐根宝曾写过一本书《风雨六载》,里面写着:申花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领队,主考官就是孙春明副总经理或者陈维力副总经理,考题诸如“如果球星违反纪律,你如何去做工作?”等等。这本徐根宝早年写的书,也证明陈维力在申花足球有做工作的。
现在胡锦涛突然变脸,把陈良宇儿子这几年工资以及花费总共35.2万元要算成陈良宇的贪污款,是不是实在找不到陈良宇的贪污受贿罪证,只好把陈良宇的儿子的那份工资也来凑数啊?
4、第四笔陈良宇妻子儿子旅游款34。2万元
说到陈良宇妻子儿子旅游款要算陈良宇贪污受贿款,那么请问胡锦涛自己的老婆儿子旅游款算不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款?如果胡锦涛的老婆儿子旅游款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款,那么陈良宇的老婆孩子旅游款也应当这样算。如果胡锦涛的老婆孩子旅游款不算胡锦涛本人的贪污受贿款, 那么陈良宇的同样也不能算贪污受贿款。 不能搞双重标准。
5、第五笔,也是胡锦涛罗织的陈良宇所谓239万元的受贿款的最小的一笔,是杨崧才馈赠共计大约33万元。由于受贿罪的要点必须是收受财物,谋取利益,两者兼备,缺一不可,缺一就不能构成受贿罪。而这里没有杨的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要点,不构成受贿罪。
因此这所有239万元的受贿证据没有一条是成立的。
至于滥用职权罪的所谓挪用社保基金,实际上是正常投资。更何况祝均一曾经向陈汇报,中央在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 希望上海在社保基金投资增值方面先做尝试。既然中央有这个要求,陈良宇做了,没有什么错。不宜扣上滥用职权罪的罪名。
陈良宇案纯属冤假错案。
洪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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