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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为贪官续留华容道 今年8月,《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订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内地传媒曾就是否应废除这一条款展开激辩。事隔4个月,修订案卷土重来,但并未跟进民众关注的刑期、巨额财产的界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问题,凸显全国人大罔顾民意,将为放生贪官继续留下华容道。
按照《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最低刑期为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但如果贪官改认「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只是10年(修订后),正应了民间的讽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以民众的认知来说,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是来自贪污,就是来自受贿。因此,内地不少报章、网民呼吁废除「财产来源不明罪」,改以贪污、受贿罪论刑,以免为贪官留下一条华容道,可以逃过终身监禁或死刑。
让民众不满的还有来源不明财产的「巨额」界定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湖南省郴州市前市委书记李大伦来源不明财产多逾1,700万元,但因这一宗罪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岂能服众?法律定义的模糊,往往是司法腐败的孳生地。
当局解释,修订后的《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定为囚禁10年,依据之一是新加坡、香港对同样罪行的刑罚。但是,新加坡与香港防患于未然的的反贪制度,岂是中国所能比拟的?
无论是财产申报制度,还是独立的反贪机构,内地都未建立,因此官员小贪时往往未被揭露、查处,当大贪、巨贪被送上法庭受审时,如果让他们继续适用刑罚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是适用贪污、受贿罪,岂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在第二次审议法例或修订案后就会举手放行,如今面对舆论的反对声浪,能否敦促有关部门三度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香港《苹果日报》: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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