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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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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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论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郭国汀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业已成为中共当局随心所欲打击报复民主人士滥施文字狱的利器,套在国人脖子上的枷锁。被构陷此罪者五花八门:有因拍摄四川地震倒塌学校并上载网络;有因提出“要人权不要奥运”;有因环保及声援藏民;有因主张维护工农权益;有因呼吁民主宪政;有因呼吁达赖要求西藏独立自治;有因发表民主先声,有因草拟宪章;有因网络发表纪念六四文章;有因公开发表呼吁书;有因组建民主党派;有因发表网络文章嘲讽邓江胡;有因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有因网文批判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共产党,政治司法制度;有撰文批评高官腐化堕落;有因发表致胡温公开信主张政治改革,要求停止镇压法轮功;有主张三权分立,多党竞争;有因歌颂毛泽东批判江泽民腐败;有因政论时评;有人因向美国之音写信,甚至有因有智障者因受人指使张贴标语;但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撰写网文发表政论时评而被枉法判刑;没有一人是因为主张暴力推翻中国政府,更无一人曾采取暴力行动。至于受害者包罗万象,涉及教授,律师,作家,学者,记者,老师,官员,商人,编辑,民主民运人士,异议人士,宗教信仰人士,工人,农民,市民,学生。恶法不除,国无宁日!本文着重研究,一、中共利用该恶法迫害民主人士的现状;二、刑法105年的法理分析;三、刑法第105条的性质——流氓恶法;四、中美加澳新同类法条比较分析;五、司法建议:废除或修改该恶法刻不容缓。

   

   一、中共滥用刑法第105条迫害政治思想犯的现状

   

   自窃权59年来,中共假镇反为名行滥杀无辜之实,在一系列群众性政治运动中,累计枪杀二千余万国人 。虽然自所谓改革开放始,中共迫于无法继续奉行闭关锁国严密封锁政策,不得不停止大规模屠杀政治思想犯,但邓、江、胡专权时期,中共专制暴政仍然滥施文字狱,将大量政治思想异议人士以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逮捕、判刑 。实质上是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极严重的犯罪!根据笔者极有限的资料显示,从2000年至2008年12月8日止,中共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人数为: 2000年5人;2001年6人;2002年5人;2003年14人;2004年6人;2005年4人;2006年8人;2007年6人;2008年17人!据2007年《中国司法年鉴》披露2006年一年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逮捕判刑的人数为650人,但外界知情者不到5%。而我仅知道10人!据《美国之音》统计公布,仅2003年一年至少有69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写文章发表对中共当局和时事的看法,或者因为在互联网上传递信息,或者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有关要求政改和推动民主的文章,而遭到拘留、关押或判刑。该年我仅知道14人!借用李国涛先生的话来说:“极权体制下的司法黑暗是社会的恶性肿瘤。数十年来,中国大陆文字狱泛滥成灾,已届赤裸疯狂。大批人士被以言治罪无罪重判。中共以言治罪,指鹿为马,滥施淫威已达荒谬绝伦地步” 。

   

   一、2000年5人

   北京市失业者韩春生,因向《美国之音》听众信箱投信,于1996年11月被北京第一中院判刑8年。判决认定事实:韩春生自1995年8月至1996年5月期间,书写并向《美国之音》设在北京的国际邮政信箱投寄了二十余封"反动信件",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判决书认定韩在信中"攻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现行政策,谩骂、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1957年,年仅14岁的韩春生因离家出走、流浪街头而被警察收容虐待,一气之下在墙上写下"打倒共产党",由此成为一名反革命犯,在监狱和劳改营渡过了20年。1978年出狱,两年后平反。韩春生穷困潦倒。

   江棋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2089号刑事判决书2000年12月27日

   岳正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2000)一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喻东岳原湖南省《浏阳日报》编辑,因在北京1989年民运中污损天安门城楼上的毛泽东像,于1989年8月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破坏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他出狱时已被迫害成重度精神病。

   綦彦臣河北省泊头自由撰稿人,1999年,因异议文章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四年。

   二、2001年6人

   赵金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 (2001)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呂新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 (2001)武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决书

   巴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新疆哈密地区中级法院(2001)哈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朱瑞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法院(2001)邵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郭庆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2001沧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郭因在互联网上发表27篇文章时政评论文章,于2001年4月6日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徒刑四年。

   王金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2001〕临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王因在互联网上发表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评价六四天安门事件和中国民主党等异见文章,于2001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徒刑四年。

   三、2002年5人

   李泰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

   杨洪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山西省高级法院(2002)晋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陈少文湖南省涟源市自由撰稿人,前警察,因在互联网上撰写40多篇文章批评失业、社会不公、法制弊端等,于2002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徒刑。

   牟传珩山东省青岛市自由撰稿人,前律师,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见文章,于2002年9月1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徒刑三年。

   姜维平辽宁省大连市记者,香港《文汇报》驻东北办事处主任,因在香港杂志《前哨》著文批评中共高官腐败,于2002年1月2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三罪并罚,判处徒刑九年。上诉后,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徒刑六年。

   三、2003年14人

   黄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03)成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黄是成都天网寻人咨询服务事务所网站站长,因海外异议人士在其网页上发表有关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文章,于2003年2月 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五年徒刑。

   姚福信、肖雲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遼寧省遼陽市中級法院(2003)刑一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

                        

   罗永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罗系残疾人,吉林省长春市小食店业主,因在互联网上发表150余篇批评时政的文章,于2003年10月14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三年徒刑。

   颜钧,自由撰稿人,原西安市第68中学生物教师,因在网上发表(《论祖国统一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世界的中国》、《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革命及改良的重要认识误区和危害》、《帝国启示录》等),批评抨击中共及其统治下的专制制度的内容,于2003年12月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二年徒刑。

   赵常青陕西省汉中市山阳县中学教师,因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呼吁政治改革,于2003年8月4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五年徒刑。

   陶海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由撰稿人,原新疆喀什市人大常委会职员,因在互联网站上发表预测中国经济崩溃和批评中共党魁的文章和书稿,于2003年1月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七年徒刑。

   姜力均,辽宁省铁岭市私营企业主,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时评,于2003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四年徒刑。

   罗长福,重庆市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时评,于2003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三年徒刑。

   蔡陆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03)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蔡是河北省石家庄外贸公司业主,自由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22篇政论时评,成立网络组织"自由民主同盟会"并任主席,于2003年9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秘密审理后判三年徒刑。

   何德普北京市自由撰稿人,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工作,2000年3月被辞退,因任"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在互联网上发表(《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军与王森》、《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批评中共及政府主张“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 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于2003年11月6日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八年徒刑。

   

   孙刚蓝于鹏两外籍华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于2003年5月被分别判5年和3年徒刑。

   王小宁,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3年9月12日判处十年徒刑。

   

   五、2004年6人

   杜导斌,湖北省应城市医疗保险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独立撰稿人,因在互联网上发表了26篇批评当局的文章,于2004年6月11日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三年(缓刑四年)徒刑。

   欧阳懿,四川省遂宁市自由撰稿人,因撰写发表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呼吁民主宪政,于2004年3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二年徒刑。

   桑坚成,上海市退休工人,因参与撰写并散发"致十六大公开信",及撰写《告全国同胞书》并邮寄给五、六个朋友,在西安散发了传单。于2004年1月6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三年徒刑。

   刘水,广东省深圳市自由撰稿人,因发表纪念"六四",揭露司法部门违法乱纪,呼吁释放北京新青年学会"四君子"等,于2004年5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罗织罪名三次劳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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