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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佳杀警案的再审视(图)
陈泱潮(陈尔晋)
2008-11-27
【中华合众国网站以独攻独论坛首发http://www.tianyao.org/frame-php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题记
七一刀客讨说法,
六四警察尽怯阵。
施暴遭暴暴还暴,
求仁得仁仁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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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题记
1. 很值得研究并应该找出正确的理性的答案
2. 杨佳杀警案的性质:自发性官逼民反,以一个人的军队反抗专制独裁暴政。
3. 杨佳之所以赢得网民压倒性的同情、赞誉及敬佩的个人品质闪光点
4.中共执法犯法、司法非法的大暴露
⑴、故意违背《刑诉法》【管辖】规定
⑵、故意违背《刑诉法》【回避】规定
⑶、故意违背《刑诉法》【辩护与代理】规定
⑷、故意违背《刑诉法》必须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从头至尾黑箱操作,进行秘密审判
⑸、故意不查清案件生发原因,刻意掩盖执法部门执法犯法导致官逼民反的事实真相
⑹、没有听说传唤杨佳投诉不果过程中上海警方受理人出庭作证
⑺、非法扣押杨佳母亲132天,故意非法剥夺了杨佳母亲作为杨佳杀警案最重要证人的资格和证言
⑻、故意掩盖事件真相,没有如实公布杨佳杀警全过程现场录像
⑼、杨佳本人没有承认杀人,更加使案情扑朔迷离,事实真相严重不清
⑽、严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匆忙处死杨佳,是践踏法律、草菅人命、无视民意的犯罪行为
5.中共司法历经三阶段,今日速杀杨佳证明已经严重倒退回到“文革”砸烂公检法前的“黑帮公检法时代”
6.故意以权治代替法治,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实际上已将杨佳塑造成了暴力倒共的楷模
7.杨佳精神会影响一代中国人去争人权、争自由、争民主、争法治
8.杨佳与【上帝之道-人权-灵本主义】
附图:刘长春-刘翔照片/輪迴轉世紀實故事─劉翔是劉長春的轉世http://www.youmaker.com/video/sa?id=76a2e7ed640249e29925ead8bc7bdd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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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值得研究并应该找出正确的理性的答案
昨天,杨佳就这样被中共急急忙忙处死了。
杨佳之死,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杨佳这样一个连杀10个警察导致6死4伤的人,为什么会赢得天下所有人关心、为什么会赢得绝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和民众的关注、同情、敬佩、歌颂?这很值得研究并应该找出正确的理性的答案。
我本人除了参与《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签名外,还适时地直接发表了以下文章和接受了相关采访:
•就杨佳一案的审理管辖回避辩护等合法性问题致胡温(图) 2008-7-27
•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 (图) 2008-7-27
•紧急呼吁:力争杨佳案在上诉期间获得公正审理 2008年09月08日
•从签名网的表现看民运大佬们顾全大局服从真理的重要性 (共3页) 2008-9-9
•事实真相不清,你中共能杀杨佳吗?2008年11月3日
其中以《强烈要求胡温立即纠正警方对杨佳案的若干非法举措》一文在签名网发起了征集签名的活动。呼吁中共必须依法(尽管这个法是中共法)慎重处理杨佳一案外,一开始就正告中共:“杨佳一案,如同瓮安事件一样,是中国社会矛盾的聚焦反映……杨佳案是整顿警风挽回民心的一个机会,也是放纵恶警,进一步丧失民心,激起民怨造就出千千万万陈胜吴广胡文海杨佳的契机!何去何从,取决于胡温对待本文呼吁和要求的决定!本人希望中国实现和平的民主化转型,而不是玉石俱焚的动乱局面!故以此文致胡温,依法正告利害关系!”
——遗憾的是,最终中共政权还是一如既往地利令智昏地拒绝了我的告诫,把整顿警风挽回民心的一个机会,变成了进一步丧失民心,激起民怨造就出千千万万陈胜吴广胡文海杨佳的契机!
面对中共这种顽固抗拒进行和平的民主化转型的极其错误的抉择,面对网上种种不同的反映,我觉得有必要对杨佳杀警案的社会意义加以理性的客观总结,以告天下。
2.杨佳杀警案的性质:自发性官逼民反,以一个人的军队反抗专制独裁暴政
杨佳杀的不是一般人,而是警察首脑机关的警察,造成6死4伤的结果。但是,杨佳并不是带着自觉推翻中共专制独裁暴政的目的到警察首脑机关造反杀警,而仅仅是针对暴政警察,因此,杨佳杀警行动与“反革命颠覆国家政权罪”沾不上边,尽管具有典型的人民性。
另一方面,杨佳是在受到执法警察的非法对待得不到依法解释和妥善处理后,才採取的“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行动。
因此,杨佳杀警事件的性质,也不是什么报复杀人,而是地地道道的官逼民反、实实在在的民众反抗一党专制独裁暴政的自发行动。这是一个人的军队对整部国家机器、对一党专制独裁暴政的不自觉的宣战和反抗!
3.杨佳之所以赢得网民压倒性的同情、赞誉及敬佩的个人品质闪光点
杨佳之所以赢得网民压倒性的同情、赞誉及敬佩的原因,除了他官逼民反事件的悲剧性遭遇、他的行动潜在着典型的人民性、还有广大民众受够中共专制独裁暴政长期压迫而强烈不满所引起的共鸣之外,更重要的是,杨佳个人品质具有的中国人性中非常缺乏的闪光之点。
从有关杨佳事迹的报道中看出,杨佳首先是一个对人对事态度认真、具有原则性的人。他不仅是一个中规中矩的的青年,而且是一个“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热爱生活、热爱旅游、热爱学习的优秀青年。杨佳孤胆闯入警察首脑机关只杀男警察,不杀女警察,创造了6死4伤的战果而全身无伤,不仅反映了他的机智和勇敢,也反映了他的男子汉风度。尤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杨佳有着强烈的个人尊严意识、公民人权意识,有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士可杀不可辱”的精神境界。
杨佳涉案后,从一开始被询问到一审二审直到结束,其表现十分坦然、从容、镇定、老辣,宛如一个久经沙场法庭搏斗的老手,应对到了无懈可击的地步。最后走上法庭接受死刑判决时的态度、大步流星昂然阔步前行的气慨,反映了杨佳对待生与死的问题已经形成了很好的气质素养和良好心态,个性坚毅、义无反顾,令人叹为观止!
4.中共执法犯法、司法非法的大暴露
⑴、故意违背《刑诉法》【管辖】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杨佳一案货真价实是数一数二十足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但是,尽管我在7月27日致中共中央 胡锦涛 国务院 温家宝的信中已经指明这一点,中共执法司法部门却一直故意执法犯法司法非法,没有依法按照明文界定的管辖规定办案,给上海警方司法系统提供了报复性侦办、审理、速杀杨佳的机会。
⑵、故意违背《刑诉法》【回避】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的明文规定,由于事由起于上海警方误将杨佳当作偷窃自行车者……终于杨佳在多次和上海警方交涉无果而到上海闸北警方首脑机关刺杀上海警察。因此,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与【回避】的上述明文规定,杨佳一案绝对不能交由上海警方侦办!坚持由上海警方侦办杨佳案,就是坚持有法不依、非法办案!——但事实上是,尽管我在7月27日致中共中央 胡锦涛 国务院 温家宝的信中已经指明这一点,中共执法司法部门却一直故意不依法执行【回避】规定,杨佳案自始至终在上海办案,实属故意执法犯法司法非法,拒不依法遵守【回避】规定办案。
⑶、故意违背《刑诉法》【辩护与代理】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的明文规定,杨佳有自行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可是,当局为了把他们指派的律师强加给杨佳,居然把杨佳母亲非法塞入精神病院,直到案结临近执行死刑的时候,才不能不解除对杨佳母亲的非法扣押。既然把杨佳母亲塞入精神病院,判其患有精神病,怎么能够由正患有精神病的杨佳母亲来聘用为杨佳辩护的上海律师呢?这不是故意违背《刑诉法》【辩护与代理】规定吗?
⑷、故意违背《刑诉法》必须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从头至尾黑箱操作,进行秘密审判
对此无须多说,读者已经一目了然。
⑸、故意不查清案件生发原因,刻意掩盖执法部门执法犯法导致官逼民反的事实真相
审理杨佳案刻意掩盖事实真相之一,是没有传唤杨佳在2007年10月因为骑一辆无照自行车而被上海警方殴打的执法犯法者和证人出庭。把案发事由是官逼民反的根源刻意加以掩盖,有意袒护执法犯法者,无视杨佳作案动机事出有因,系官逼民反的性质。派出所近六個小時的錄像錄音,一直秘而不宣;
⑹、没有听说传唤杨佳投诉不果过程中上海警方受理人出庭作证
楊佳回到北京後多次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向上海公安閘北分局投訴,提出索賠和處分有關人員。這些材料很能說明真相,警方却一直拒不公佈。
在当今数千万访民投诉无门,遭到所谓“截访”,甚至在首都北京被各地衙门派来的警察抓捕回原籍加以迫害——这是当今十分值得关注的自古以来前所未有的(中共国)政府毫无制衡的权力贪污腐败、严重渎职失职、不为百姓负责的现实状态!当今中国百姓有冤难申、投诉无门,处境之悲惨也是自古以来前所未有!
⑺、以谎称的精神病为由,非法扣押杨佳母亲132天,故意剥夺了杨佳母亲作为杨佳杀警案最重要证人的资格和证言
杨佳母亲王静梅在杨佳被捕后不久,被带到北京一家警方管理的精神病院非法扣押了132天。直至快处死杨佳前夕,王静梅才被带至监狱与杨佳匆匆见面,然后被允许回家。在庭审过程中,杨佳母亲作为当事人直系亲属和最主要证人始终没有出庭见证。
⑻、故意掩盖事件真相,没有如实公布杨佳杀警全过程现场录像
上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录像播放时称:“杨佳仅用了七秒钟就杀死了四位民警。”——杨佳这从未经过军事格斗训练的人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非凡的能力一秒多钟就杀死一名训练有素的警察?怎么能眨眼之间连串数楼手刃10名警察?事实真相显然不清。当局到底是害怕中共警察外强中干色厉内荏不堪一击的衰弱空虚贪生怕死的丑陋嘴脸被曝光,还是没有十足证据认定就是杨佳手刃10名警察?没有如实公布杨佳杀警全过程现场录像,完全给人留下杨佳杀警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重疑窦。
⑼、杨佳本人没有承认杀人,更加使案情扑朔迷离,事实真相严重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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