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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程序的歪风邪气是民运之大害

  罔顾程序的歪风邪气是民运之大害
   ——兼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今年夏秋之际,郭国汀律师以“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为依凭,强烈反对民运队伍中罔顾程序的不正之风,我认为反对得非常及时、非常有力。
    今后三到五年,是中国转型的又一关键时期,当此关键时期,罔顾程序的歪风,又在严重扰乱着民运的正确方向、严重败坏着民运的名誉、破坏着民运的人气和凝聚力。
    民运的正确方向是什么?就是团结尽可能团结的力量、组建反共统一战线,进而从中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对派中坚力量,类似于孙中山当年的反清同盟会。
    毫无疑问,中国民运近二十年来一事无成的首要要原因,就是没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对派中坚力量。民运为什么没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对派中坚力量?当然有共特破坏的因素,但就自身来说,首要原因就是长期存在的那种罔顾程序、不择手段的枭雄黑道歪风!正是此种歪风,几乎赶走了一切可能帮助民运的力量、资助民运的资源、一次又一次地破坏了民运有识之士谋建组建反共统一战线的努力,导致民运孤立状态形成国内、海外两张皮:国内民运身陷囹圄、孤立无援;海外民运则固步自封、曲高和寡、内讧不已……
    罔顾程序已经害了中国民运二十年,当此中国再一次面临转型十字路口之际,民运界某些人却再一次大搞罔顾程序那一套,其表现有:
    民运组织的领导人产生不要选举或搞假选举、不经公推,而搞阴谋诡计、搞小圈子密谋、黑箱操作,甚至连小圈子讨价还价都嫌麻烦,而径直由某人或两三个人于幕后内定;在人事上搞任人惟亲、拉帮结伙、大搞山头主义、竭力排斥小圈子、小集团以外的民运人士;在论坛管理上,不要规则、不依规则、不容异己,动辄戴帽子打棍子、删帖封名、搞明一套暗一套、绕开版主搞幕后黑手控制……
    不客气地说,这些做法,完全是共产党的那一套! 
    鉴于罔顾程序歪风如是种种的严重危害,郭国汀律师能挺身而出,公开严词批判这种歪风邪气,为了原则不怕得罪某民运大佬,郭律师的行为是非常可贵的,郭律师是中国良知律师中批判民运罔顾程序歪风的第一人。
    有人认为郭律师的批评不利于民运团结反共,这是荒谬的,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郭国汀先生的行为不是内斗行为,而是帮助民运的建设性行为!郭律师的这种行为,唯一的遗憾之处就是来得太晚了,罔顾程序歪风,早就该有人出来批了。
    虽则郭律师批判民运歪风难能可贵,但批判的依凭却有值得修缮之处,我以为,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来考量,“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这句依凭,不如改作“没有程序正义,注定造成更大的不正义”更准确些。
    为什么呢?首先来看什么是程序正义、什么是实体正义。什么是程序正义?指的是严格遵循某种既定程序办事;什么是实体正义?指的是具体的人和事获取到正义的目标、或者获取了正义的伸张;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就是指如果没有遵循某种既定的程序,具体的人和事就不可能获取正义的结果或伸张正义。
    那么,如果没有遵循某种既定的程序,具体的人和事就真的不可能获取正义的结果、伸张正义吗?答案却是否定的:舒剑鞘刺杀孙传芳,一报杀父之仇、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一雪亡国之恨,这些,都是正义的伸张,他们都没有遵循“合法程序”;荆轲之刺秦王,也是在没有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求取实体正义的范例,可惜荆轲刺秦王失败了,他如果成功地刺杀了暴君,也获得了实体正义。
    对于某些极其狡诈的杀人惯犯,因为其擅于掩盖掩盖罪行、销毁罪证,通过程序正义很难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私刑处死这类狡猾的恶魔,也是没有程序正义而有实体正义的行为。
    美国影片中《八厘米》中,复仇的主角将一个杀人如麻的狡猾惯犯处以私刑击毙,因为复仇者知道:如果将其移交警方,结果肯定是再一次“无罪释放”。这,也是一个没有程序正义而有实体正义的情节。
    可见,程序正义并不是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就是说,要获取实体正义,并不是非要有程序正义不可。
    为什么会这样?这是由程序的局限性决定的。任何程序设定的目的,是要办一类事情按规矩、不乱来、不能由某些人随心所欲,至于这种“不乱来”能否达成实体的正义,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程序正义要想结出实体正义的果实,首先要求程序“正义”,即程序是正义性的,也就是要求所设定的程序是公正的、尊重人权和普世价值的,如果所遵循的程序本身是邪恶的,不论再严格、再规矩地遵循程序,都只能非正义或悲剧的果子;而且,遵循这种程序越规矩,结果越悲剧和非正义。
    比如,“计划生育”程序本身完全是邪恶的,遵循中共政府的计划生育程序去生育、堕胎,只能造成罪恶和个人家庭、乃至民族的悲剧。
    中共所制订的“既民主,又集中”一党专制组织程序和选举程序完全是邪恶的,依照这种假民主集权专制程序,基本上只能“选”出政治流氓和屠夫党棍。
    中共国的司法程序是一种党大于法的司法程序,毫无独立性可言,总的来说是邪恶的,对政治异见人士尤为邪恶,因此,政治反对人士要想遵循中共国的司法程序讨还公道,不啻于天方夜谭。
    正因为非正义程序的这些危害,所以人们有拒绝遵守侵犯人权恶法的权利、中国人有拒绝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程序的权利,在专制暴政下,正因为通过程序不可能获取任何改良的结果,所以暴政下的人民有拒绝遵循程序、暴力推翻顽固施行暴政的政权的权利;一九八九以后,特别是胡锦涛上台以来,通过程序已经无法获取任何改良,所以中国人有抛却程序、暴力推翻中共政权的权利!
    即使所设定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遵循这种程序也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达成实体的正义,这一则因为:凡是程序,总有纰漏,总有不近人情、不合人性、呵护不到实体正义的地方;二则因为,程序靠人维持、维护,个人的偏差、人性的弱点难免会影响到程序的功用,进而影响实体正义的达成。
    比如,法官的昏庸、陪审团成员的偏激、情绪化会影响判案的公正性:正因为法官的昏庸和陪审团的偏见,造成美国工运领袖之一乔.希尔被错误地判处死刑,于l914年1月13日被以“谋杀罪”冤枉枪决,乔.希尔冤案,成为美国司法史上永恒的耻辱。
    而选民的偏激、情绪化选举,则会导致民主国家,也会选出劣质领导人、甚至政治流氓,尤其是不成熟的民主国家。当年正是在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影响下,狂热的德国大众把纳粹党选成了国会第二大党,为希特勒入主总理府开启了大门。
    三则因为,总有狡猾的邪恶势力,能够钻取程序的空子,精于销毁罪证的老练罪犯,几乎总是能逃避法律制裁,哪怕法律程序再严密公正。
    美国旧金山连环杀手杰克•塔兰斯自六十年代以来,残杀二十多人,成为轰动全美的杀人恶魔,因为其作案手段极其狡诈隐蔽,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始终未能破案,直至其2006病死,才由其继子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其恶魔真身。这个震惊美国的杀人狂,成功地在美国这个世界上典范的法治国家逃脱了正义的惩处。
    既然“程序正义”有着如此这般的局限性,是不是可以因此而不要程序正义、轻看程序正义呢?绝对不能!因为不要程序,就没有规矩可依;没有规矩可依,就必然会导致不择手段地乱来,古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很难达成建设性的目的;而没有规矩导致的不择手段,必然造成劣胜优汰、人渣泛起,其结果必然是哪个痞、哪个烂、哪个坏、哪个毒、哪个狠...哪个才能获取他(她)自己的“实体正义”,这必然导致天下大乱、奸歹蜂起、正气奄奄、邪气乖张……
    毛泽东发动的文革,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摒弃一切程序,结果这种无规无矩的大乱造成的罪恶,超过了尚有一定规矩的苏联“大清洗”。
    有人说,没有程序,可以自己伸张正义,可是在无规无矩、无章无法的情况下,如何伸张呢?除了靠好勇斗狠、心狠手辣、耍弄阴谋诡计,还能有什么途径?
    不要程序的不择手段很难达成实体正义,却几乎无可避免地造成更大的罪恶,因为不择手段本身就是就是邪恶的,不择手段的行为往往往就是犯罪,不择手段伸张正义,既无法估量和控制其实施过程中的罪恶,更无法保证其不过分,所以,不择手段地伸张正义往往造成新的、甚至更大的罪恶。
    的确,作为自然法行为的个人复仇有其正义性的一面,但如何保证不过分呢?你咬我一口,我咬你三口算是伸张正义吗?你砍我一刀,我砍你三刀算是伸张正义吗?你杀我们一人,我杀你们三人算是伸张正义吗?但是这些过分的行为在相互寻仇报复中却是几乎不可避免的,因为没有规矩,在相互寻仇报复中,心慈手软和自我克制的一方必然吃大亏,几乎总是心毒手狠的一方的获胜,所以不择手段地相互寻仇报复,必然会出现“要搞就搞死”的狠毒趋向。结果,必然是谁的拳脚硬、谁的暴力强、谁更加奸邪狡诈、卑鄙无耻,谁就是“正义”。
    所以,佛教的劝诫名言:“冤冤相报何时了”,非常意味深长和富于哲理。
    没有程序,必然造成罪恶泛滥,实体正义即使能够达成,也会被淹没于罪恶的汪洋之下。
    没有程序的邪恶,甚至远比有程序邪恶造成更大的罪恶。拿中共司法程序来说,中共的司法程序虽然是邪恶的,但对杀人犯、抢劫犯、小偷等一般的反社会刑事犯罪分子,毕竟有着相当的制裁作用,而一旦连这点程序都取消和破坏了,共产社会的邪性,就会令人发指地迸发出来:
    毛泽东在文革中砸烂了中共国的公检法,结果文革中打砸抢普遍公行,屠杀盛行、甚至出现了大规模人吃人恐怖罪行。
    邓小平则于一九八三年开“严打“先河,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一律“从重从快”,严重践踏司法程序,结果造成成千上万的人在“严打”中被冤杀、错杀,于文革之后再次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给数以万计的家庭带来含冤丧子之痛!
    的确,任何程序都有着局限性,依照正义的程序,难免让坏人漏网,但如果不要程序,则注定冤枉大量的无辜者。
    从人权的角度,人死不能复生,为了为死者报仇而再去杀害无辜者、或罪不该死者,势必造成比原先更大的罪恶,所以,正义的程序,宁可冒着让坏人逍遥法外的风险,也拒绝冒冤枉无辜者的风险。
    许多中国人不理解美国的司法程序,因为美国的司法程序,往往使得罪案审判旷日持久、往往使得恶贯满盈的坏蛋不死、往往使得处死一个杀人犯拖上若干年的时间…中国人就觉得美国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纵容罪犯…这些人却不想想,美国的司法程序慎判死刑、“纵容罪犯”所造成危害,比起中共国“严打”、滥用死刑所造成的数以万计的冤死者、轻罪重判者,以及由此造成的数以十万计的孤儿、寡妇、孤老如何?人死不能复生,心灵的伤痛更是难以抹平……二者的危害,究竟哪一个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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