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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严打条件下的“国家本位”至上和“权利本位”缺失

来源:观察
    一个国家,实行现代法治观念下的依法治国方略,其国家任务就是用正义的刑罚来实现刑罚的正义,而中国实行二十多年的严打,却使这句话成为“国家的任务就是用严打的刑罚来实现刑罚的正义”,国家主义至上,以“国家本位”主导社会,实际上治标不治本,严打打不出刑罚的正义,最终颠覆了以公民权利为主的“权利本位”。邓小平时代开创的“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实用主义政策和“严就能治住”的严打刑事政策一脉相传,宣扬一种“经济发展等于百姓生活无忧,百姓生活无忧就等于政府长治久安”的跛脚式治国理念,但改革开放政策只是经济政策,政治体制改革止步不前,导致公民权利被国家利益所损害,陷入国重权轻及“权利本位”缺失导致的失衡局面。
   直到2004年3月14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宪法,才第一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人权包括生命权、发展权和自由权,以及还应该包括被作为“舶来品”看待的罗斯福所提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乡村教育家晏阳初还补充了一条“人民要有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三年后,《物权法》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权入宪和《物权法》获得通过,标志着人权、人道和私产权的旗帜被高举,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并获得主流地位。此前我们却看到,1949年之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回避或禁止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所以导致六十年来镇反和严打条件下的中国,只有“国家本位”,缺失“权利本位”,不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法治国家。
   一、人治条件下形成的以镇反为主的“革命法制”和以实用功利为主的“经济建设法制”
   1949年到2008年,正好是六十年,我把它分成两个三十年,1949-1978是前三十年,1979-2008是后三十年,前三十年的历史上与法制建设有关的一个重要词语就是“镇反”,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解释为“镇压反革命”,即用强力压制,不许进行活动(多用于政治);镇压又有“打击和处决反革命分子”的含义。而反革命分子在该词典也有解释,即“与革命政权对立,进行破坏活动,企图推翻革命政权的敌对分子”,也称为反动分子。按照这个权威解释,1978年即建国前三十年的历史,就是镇反的历史,即革命政权镇压反革命分子的阶段,采用的是“革命法制”——而从总体看,这样的“革命法制”实际上只有一个概念,是当时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亲自发动的人治,以革命的名义,抛弃了法制,如“砸烂公检法”、“军管”、“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等等,“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历史可以说明这种情况。
   自1979年到2008年,又是三十年时间,这段历史上与法制建设有关的一个重要词语就是“严打”,全称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我从中读出了“两严两从”,即:严厉、严重,从重从快。我对此提出的概念是实用功利型的“经济建设法制”,区别于“革命法制”,虽然都是最高领导人发动的人治,但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镇压针对破坏革命的阶级敌人,即社会状态保持战时状态,人治就是你死我活,阶级斗争就是消灭敌人,根本不承认人权,也就以革命的名义压制人权;后者的镇压针对破坏经济建设的社会人,承认了人的社会属性,但以严打的名义进行的“经济建设法制”,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是当时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的语录,这样的“经济建设法制”明显属于人治的范畴,既不能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同时又无法保障公民权利,不能称为现代化进程的“法的治理”。
   本文拟从严打着眼,以严打为视觉,着重分析后三十年的中国法制现状、特征,凸显“国家本位”对“权利本位”的失衡。1949年至1978年的前三十年法制状况,作者另外专文评述。
   严打在中国是一个刑事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政策远比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更为“见效快”,突出是国家利益至上的“国家本位”,而压制、忽略的或损害的是本为公民权利至上的“权利本位”。严打政策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分别于1983年、1996年以及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声势浩大、疾风暴雨式的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或运动,政策依据就是中央执政最高层的统一部署,是198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邓小平和主管政法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彭真亲自决策,“邓小平亲自发动的”(注释1:陈兴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第11页),1983年的严打基本上为期三年,1983年的8月底到1984年的8月底为严打第一阶段,即第一个“严打年”的第一场战役。该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000人,检察机关起诉975000人,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处死刑的24000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67000人,劳教人员169000人(注释2:《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8月版)。严打之下,第一年度就被判决并执行死刑的罪犯高达24000人,这个数字超过除中国大陆之外的世界各国和地区执行死刑的总和。这次执行死刑的数字是完全公开的,此后1996年,2001年的严打死刑数字总数都未完全公开,新华社《瞭望》周刊1997年第1期《全国1996年夏季“严打”成果》一文披露:从1996年4月20日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39万余起,4万多名涉嫌违法犯罪分子慑于严打声威投案自首,群众扭送涉嫌违法犯罪分子33000多人(这组数字尚不到1983年严打时逮捕的涉嫌犯罪人员102万的十分之一),其中每年被判至死刑并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至今没见公开,或者已列入国家最高法院保密档案里。
   二、严打是国家发动的“下猛药”式“人民战争”
   1983年8月全国政法会议召开,提出“严打”是一场“人民战争”,执政党中央以定调子的方式形成刑事政策,立法机关随即则形成正式的合法性文件,给予严打合法地位。8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三年内组织三个严打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两个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立法文件,前者具体体现严打政策从重处罚的要求,后者具体体现严打从快处罚的要求。此后,严打正式启动,出料上述提到的第一年度处决了高达24000名被法律界人士谨慎称为“数量可观的重大恶性罪犯”(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跟林《刑事政策解读》,编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陈兴良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一书),但同时更为数量可观的是“在押犯”,许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者长期徒刑的罪犯的城市户口注销,强制遣送到新疆、甘肃、青海等人烟稀少甚至完全沙漠化的地带的劳改场所进行隔离和劳动改造,并且规定刑满后必须强制留场作业,不得返回原居住的大中城市。
   严打政策的制定,同样属于邓小平用于经济改革时期对于“姓社、姓资”争论而提出的“不争论、干实事”的既定治国国策,“不争论”被引入司法领域,也是中国特色下的“中国特产”,导致严打成为“杀鸡而儆猴”式严打,“厉而不严”式严打。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汪明亮认为,严打运动说明“特殊的国情是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最主要因素。特殊国情下的犯罪现象的变动,直接引起刑事政策的变动”(注释4:论文《现实基础与理性思辨:评严打刑事政策》,编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陈兴良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一书,同上)。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对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说: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邓小平在此前的7月16日与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赵紫阳谈到社会治安的问题,认为“现在刑事犯罪,恶性事件,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主要原因是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严就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要不断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不能让犯罪的人无所畏惧,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1992年1月14日《人民公安报》,1月28日上海解放日报《报刊文摘》转摘,作者刘复之)。从公安部长卸任后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解释了邓小平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战略决策有一个历史背景:“文革”结束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我认为这是一个公开的解释,而实际上促使严打推出,主要是几个突发的恶性事件,如1983年5月5日,中国大陆的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吴云飞、王彦大、高东萍等6人持枪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到南韩,因为南韩还未与中国建交,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称其为“中共”,后客机返回上海,但劫机犯被台湾接收,卓在台湾被封为“反共义士”,震惊中共决策层。1983年,中国还发生全国闻名的“二王”事件,即军工厂工人出身的老红军后代王宗方、王宗玮兄弟,持枪潜逃,从辽宁沈阳逃出,一路枪杀无辜,作恶多端,遂全国张榜通缉。直到1983年9月18日,“二王”在江西被武装警察江西总队战士击毙,死前他们“饿得像两条干瘦的狗”(1983年9月27日上海解放日报《报刊文摘》转引《江西日报》报道)。1983年9月21日《辽宁日报》还报道,被击毙的“二王”之父王家林因资助儿子潜逃犯包庇罪被判刑七年。1996年严打前的导火索,也是一起突发事件,即国家领导人李沛瑶在居所被负责执勤的武警杀害。两次大规模严打事件发端都是突发事件,而不是群体性大规模犯罪。按照邓小平当年的严打“不争论”思路,2008年发生的北京人杨佳“7.1”上海袭警导致6死5伤案,以及杭州下岗工人唐永明奥运会赛事第一天即“8.9”北京袭击外国人及导游导致2死2伤案,若在当年肯定也能发起一场全国范围的“下猛药”式严打运动,但今天看这样的严打已经被最高决策人轻轻放置一边,司法不再依赖怪圈式运动(但决策高层并没有公开宣称抛弃这项历来常用并短期有效的刑事政策),毕竟是离法治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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