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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红雨:法律,在刀剑中行走

——献给杨佳

    作者:汪红雨

    【大纪元11月27日讯】杨佳之刀,不仅是一把使六个警察死于暴政之刀,也是一把刺破暴政以人为本假面具之剑。杨佳案件,也就此在历史的雕像上刻下了“杨佳”这两个伟大的汉字。历史,是一座魅力无穷而又永远不可能完美的大理石雕像。数千年来,历史这座无声的雕像,就以这种迷人的悖论吸引无数志士仁人,挥舞自己的意志之剑,使之趋于永远达不到的完美无缺。诞生于血泊之中,又在刀与剑的缝隙中行走的法律,既是历史魅力的一部分,也是历史悖论的缩影。法律是人创造的,它像人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但又在刀与剑的缝隙中顽强地朝完美无缺迈进。

   法律出现的唯一原因是人们想以新的和平方式而不是以传统的武力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名誉等常见的纠纷。和平,是法律存在的唯一需求。没有法律,社会只能处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血亲复仇的战争状态。今天,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如果一个超市大门敞开,却没有保安,没有雇员,没有摄像头。谁都可以想像这个超市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景观:第一天,货架上的物品可能只会减少万分之一,但第二天,货架上的物品可能只剩下二分之一,第三天呢?货架上的物品不仅一扫而空,人们还会为了超市仓库里最后一根火腿大打出手,而遗留在仓库角落里最后一包三鹿奶粉也会被人抢走。能埋怨这些人道德败坏吗?能谴责这些人是暴徒吗?能够埋怨也能够谴责,但这又有什么用呢?几天之后,另一个超市如果还是没有保安,没有雇员,没有摄像头的话,中国人照样使它一扫而空,照样会为了一根火腿大打出手,甚至为了一包卫生纸而浴血奋战。这里没有多少原因可以探讨,只有一点:人,对于他人,永远是一只狼。

   狼与狼之间,没有法律,只有弱肉强食的自然竞争法则。大自然弱肉强食的法则,是一种生命存在与发展的竞争法则。狼性——竞争,才能使大自然美不胜收,竞争——狼性,才能使人类文明繁荣。只要人还在地球上生存,就无法逃脱这个自然法则。现在大多数人,可以不用自己动手杀鸡杀猪杀羊,就可以吃到鸡肉猪肉羊肉,但它并不等于鸡猪羊这些比人弱小的动物不是被人杀死的,不等于人可以不吃弱者的肉也能在地球上生存。人的独特的理性,人的独特的对死亡的恐惧意识,使人与人之间有了和平解决纠纷的愿望,有了与邻居和睦相处的诚意,有了对生命的敬畏。愿望诚意与敬畏产生了“不可杀人,不可抢劫,不可偷盗,不可说谎,不可强奸”等人所特有的道德习惯。道德习惯强化了人的动物本性的另一面——爱。道德习惯使人把动物对幼崽的本能之爱扩大到对老弱病残等弱者的爱,扩大到对邻居的爱,扩大到对所有人生命的爱。法律正是愿望诚意敬畏,道德习惯,爱的抽象化,具体化,制度化,强制化,如同道德习惯不可能消灭不可能改造人的狼性一样,法律不是用来消灭改造人的狼性,不是用来消灭改造人的竞争性,而只是把人对他人侵犯的狼性圈到由法庭监狱子弹等组成的暴力框架内驯养起来。法律把人的侵犯他人的狼性驯养起来,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不被人的狼性肆意杀害,是为了人的财产不会被人的狼性肆意抢劫盗窃,是为了妇女儿童老人病弱者不会被人的狼性肆意凌辱。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人,无论他是工人,农民,银行家,总统,乞丐,艾滋病患者,罪犯,他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法律的救济。任何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他有权利用自己的力量,采取一切行动,捍卫自己的人权,捍卫生命的尊严,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

   人的理性,人的爱,在动物界,是独一无二的,是人称霸地球的资本。然而,在人的生存环境——时间与空间的无限性中,它只能是有限的。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法律要想达到维护人与人之间和平的目的,必须用文字记录在案,必须公开,必须程序化。这一切,在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生活常青之树面前,又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往往显得单调苍白。人不能没有法律,人不能没有和平。但人需要法律是为了公正,是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人的生命同样尊严的公众意识的产物。人与人的生命一样尊严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意识无时无刻地在催促法律走向平等的保护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人没有平等,那还不如不要法律,那还不如自己做法官,做警察,做杀手,把那些侵犯自己的敌人斩于马下,讨回公正。法律这个驯养人的狼性的框架,就这样在刀剑中出现,在刀剑中成长。法律,如同一个婴儿,既受到人的尽心呵护,又不断地受到生活的折磨。法律,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断地受到来自人的爱心与狼性的赞美护卫依赖威逼腐蚀攻击,随时随地处于爱心与狼性的威胁之中。人的爱心与狼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人对于他人,既是一条狼,又是一只羔羊。人对法律的护卫结果可能是对法律的亵渎,人对法律的攻击后果可能是对法律最好的爱护。法律不可能完美,但人们偏偏要驱使它走向完美。人期待法律带来和平,但人又不得不用刀与剑保护法律的存在,用刀与剑促进法律的成长。在刀与剑的缝隙中行走,是法律的宿命。斗争,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斗争,就没有法律,有了法律,还要斗争。

   法律,是对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罪犯的威慑与惩罚。它必然要受到这些不法分子的抵抗与破坏。但他们并不是对法律的最大威胁。对法律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这些不法分子,而是来自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政府。

   法律起源于民间的道德习惯法,把散布于民间的道德习惯法收集整理公布者是政府,政府与个体的人相比,永远是强者。政府不等于皇宫,也不等于大楼,政府的头领不管是叫国王皇帝还是叫总统主席,头领的助手不管是叫大臣法官还是叫书记领导,替政府跑腿的不管是叫打手还是叫警察,他们都是人,都是既有爱心也有狼性的人。他们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还是在执行法律任务时,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相反,政府官员大公无私则要么是神经病,要么是谎言。

   3700年前,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恭谨地站在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沙马什面前宣誓: “我,明哲之君主,荣耀之君主,人民的牧者,……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保护人民,……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为人民造福。”然而,正是这个为人民的人类第一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把人民划分为好几个等级。同样是杀人罪,同样是盗窃罪,却因人而异有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尽管这部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282条条文的法典,确立了人的生命人的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是人类文明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但国王贵族自由民在法律中享受的特权,既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庄严,也给社会动乱留下了火种。

   法律中国王贵族自由民的特权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一种威胁。但它还不是对法律致命的威胁。对法律构成致命威胁的不是置身于法律之中的人,而是置身于法律之上的人。这个人,如果只是一个,象中国的皇帝,还不至于使法律死亡,但要是一个党,置于法律之上,那么法律必死无疑。

   中国的皇帝,不同于巴比伦国王。巴比伦国王,只是该国一个最大最强的贵族而已。他不可能随意占有其他贵族的土地。而中国的皇帝却可以随意剥夺国内任何一个人的家产身体与生命。中国的国,就是皇帝的家,因而,中国的皇帝不需要抢劫,不需要贪污,不需要受贿,不需要强奸,不需要把钱财转移到国外。中国人虽然不信上帝,但中国的皇帝也像巴比伦国王一样惧怕神,区别只是这个神不叫神,而叫天。中国的皇帝不仅怕神怕死,也怕死后到阴间受罪。这就使中国的皇帝虽然权力无边,但毕竟有所敬畏。中国的皇帝理论上可以随意占有任何一个人的财产身体与生命,但皇帝只有一人,他的占有欲望可以是无限的,但他的占有能力却是有限的。正因为中国只有一个皇帝,所以,中国的老百姓虽然得不到巴比伦法典那样详细周到的法律保护与救济,但也可以到皇宫状告那些鱼肉百姓的奸臣与劣绅。而皇帝也随时随地有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常久传代,而惩处这些盗窃他的家产的奸臣与劣绅。

   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党却不一样了,党,党派而已。结党是为了营私,党为全体人民服务,不过是一个欺骗弱智者的谎言罢了。党,无论是处于法律之下还是处于法律之中,都必然要受到其他党的对抗制约。但如果它置于法律之上,那么它就像皇帝那样很容易的把国家据为党有。一个人不成为党,是党,就是一群人。这群人,又个个有家。当国家成为党的国家后,这群天不怕地不怕的无神论者的领袖人物则朝思暮念地要把国变为家。而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狗咬狗的利益冲突,所以其手段卑劣层出不穷。一个极其典型的例子,把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法无天的党的强盗本性淋漓尽致地暴露在世人面前。这个爬在法律之上的党主席在快死时,重走皇帝的老路,费尽心血清君侧,要把老婆扶为主席,好使国传宗接代。可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死后不久老婆就被关进了监狱。党的军委主席见势不妙,难以再走老主席之路,但贼心不死,于是,学习慈禧好榜样,垂廉听政,费尽心血,搞起了改革,把国拱手交给太子党肆意瓜分到各家之中。这一着当然比第一代领袖的独占要高明实惠得多。上行下效,心有灵犀一点通,那些部党官省党官市党官县党官乃至不是官但是党的人的村长们也纷纷扬扬的加入到抢劫国有资产的队伍中。全国的土地都是皇帝的,皇帝随时想要随时有。全国的土地是党的,党的干部无论高低,都要死,到了年龄都要退下来,在位时不捞白不捞。于是,抢劫象日出月落一样,成了自然景观,成了家常便饭。但抢劫毕竟是抢劫,它不可能因为改革的调子吹的响亮而改变强盗的本质,它必然要遭到被抢劫者的自卫反抗。但这个党依然高居于法律之上,因而反抗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数上访者遭到残酷遣返毒打关押的事实证明,党徒党孙的和谐,不过是一道严厉镇压反抗者的红头文件,和谐,是要你闭口,和谐,是要警察大打出手。而绝不是自作多情的民运精英们鼓吹的什么官与民和谐,开发商与拆迁户和谐,社会所有阶层和谐的所谓”胡温新政”。置身于法律之上的党,从以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名义,把私人财产夺为国有,到用改革的名义把国有资产据为私有,从来就是社会动乱的祸根,从来就是祸国殃民的土匪团伙。其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对法律与道德的践踏,远远超过人类任何一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集团。法律,不过是这个置身于法律之上的党,踩在脚下任意践踏肆意玩弄的一块破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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