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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最高法院法官说,杨佳聘请了辩护人

   (博讯2008年11月06日发表)

   [日期:2008-11-06] 来源:参与 作者:刘晓原 [字体:大 中 小]

    2008-11-05 |

    上午九时,我赶到了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这是一栋十几层的办公大楼,门口没有挂牌子,但有人民解放军站岗。这个地方以前来过一次,因不是办公事也就没有进去。

    为了采访我,赵赵与郭克已经提前到了那里。

    九时二十五分,我给刑五庭打了电话。工作人员说,在楼下先等一下,马上会有人来接。

    过了一会,一名法警出来了,他叫我先去门卫室办理登记。我办理登记手续时,门卫问我去哪个法庭,我说刑五庭。他又问是哪一间办公室。我回答不知道。我要求他打电话问一下,于是他拨通了刑五庭电话。工作人员说,不用登记了,法官会下来接。

    门卫放下电话,一年轻法官就从大门走了出来。他问明我的身份后,带着我过了大门的岗哨。

    进了大楼内后,还需经过一道安检门。法警叫我把身上的手机和金属物全拿出来,将公文包放到安检仪上检查。我过了安检门后,他们要我把包打开看一下,并问我里面是不是有耳机。我说,那把公文包留在这里,我把文件袋带进去就行。另一法警就说,那你把包带进去吧!可能担心会用手机作录音,法警不允许我把手机带进去。当然,这样的规定不会是针对我一人,估计所有的外来人员都要这样检查。

    过了安检门后,我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规定,律师进法院办案是不用安检的,这个规定是不是改了呀?法官笑答,进这里办事都是要安检。

    带我进门的法官姓马,在会议室等着我的哪位姓李,还有一位是书记员。

    两名法官非常客气,让书记员给我倒了开水。

    看上去李法官象是本案审判长。

    他说,你寄来的委托书已收到,听庭里人说,你前段时间打过电话来,但我们都下去办案了。

    我答道,在10月23日,我用特快专递寄了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由于打电话经常没人接听,我又寄来了书面申请书,提出过会见和阅卷的要求,法律意见书也是用特快专寄交的。

    李法官对我说,“有三个问题需要与你谈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属于特殊程序,你是律师应是知道的。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告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他可以聘请律师;二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是不能查阅案卷,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会过问会见一事。”

    我说,我们是受杨佳父亲委托,担任杨佳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李法官反问,由他父亲聘请辩护人是需要被告人确认。我说,上海市看守所不让会见,怎么让被告人确认呢?

    我提出,至于阅卷问题,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许律师介入的,不让律师阅卷,了解不到案情,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呀?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聘请的律师是可以会见的,也不需要法院批准,这方面的违法问题在于上海市看守所。

    李法官强调由被告人来聘请辩护人,这使我已经感觉到会被拒绝了。昨天接到约见电话后,其实我就有这样的预感。

    对李法官的观点,我提出了不同看法。我说,自己以前担任过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由被告人家属所聘请,委托手续递交给最高法院后,法官并没有表示拒绝。我还问过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他们也说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拒绝。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许被告人家属聘请辩护人。

    对我的疑问,李法官又作了一般解释。

    李法官说完后,他叫方法官与我谈。

    此时,我才注意到方法官手中拿着两张A4纸。

    方法官说,杨佳在二审上诉时,已经聘请了律师做他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听了这话,我当即反驳,这不可能吧!杨福生看过杨佳给二审辩护律师的委托书,上面并没有提到死刑复核阶段也是由他们做辩护人。

    方法官说,现杨佳又写了书面委托书。

    他将手中一张A4纸递给了我。我接过一看,是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是聘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吉剑青律师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委托书的内容全是手写,上面有杨佳签名和手印,落款时间是2008年10月30日

    我看完这份委托书后,他将手中第二张A4纸递给我看。这张纸上主要内容是,不同意父亲为自己聘请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这份材料也是手写,有杨佳签名和手印,落款时间也是2008年10月30日。

    我对两位法官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上诉期间,上海司法机关也是以杨佳的笔录来阻挡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介入。

    现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还出现这样的事情,说心里话,我对此并不感到惊讶!在来最高法院与你们谈话前,我已经有所预感了。既然你们已拿到了杨佳所书写的材料,如不同意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那么请最高法院将我们已经递交的相关材料退回吧!

    李法官说,不是最高法院不同意,而是杨佳不同意。他叫书记员把我寄的材料拿了出来,想要退回给我。我当即提出,希望通过正常途径退回,比如从邮局退回。或者给一份收到材料的清单,在上面注明材料已收,但因被告人聘请了辩护人,将委托手续等材料退回。

    李法官表示,以前没有这样的先例,这可能不好办。

    我说,担任廖思其死刑复核案辩护人时,刑一庭就给我出具过收材料的清单。如果不出具书面材料就这样退回,我无法向委托人交待。

    李法官说,那材料先放在这里,等回去研究后再作答复。

    10月23日下午,我用特快专递将杨福生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杨福生与杨佳父子关系证明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直接寄给最高法院刑五庭。

    10月27日是星期一,当天上午我给刑五庭打电话,工作人员说可能没有收到,原因是星期六、日没有人去收发室拿邮件。

    10月28日上午九时,我再给刑五庭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仍说可能没有分发,要我十一时打电话过来问一下。当日下午,通过从邮局查询,我寄出的材料在10月24日已经由最高法院收发室签收了。

    此后,我连续几天都打电话,刑五庭始终没有人接听。至到11月3日星期一,我才打通了刑五庭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我已收到邮件,并要我留下联系电话,说法官会约见我。

    同城快递在第二天是一定能收到的,工作人员的说法难以使人置信。也许,收到我寄交的材料后,法官赴上海去提讯杨佳取得了这两份“挡箭牌”吧?

    我担任廖思其死刑复核案辩护人时,委托书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后,具体负责案件的法官,没有查问律师的授权是由被告人本人委托,还是由被告人家属委托。更没有就委托授权一事,亲自去提讯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这种事是几乎不可能的。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被告人或者家属的委托后,实际上只是为被告人进行“申诉”。这也是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律师通过上访程序,约见法官和递交材料的根本原因。

    之所以这样规定,据说是基于死刑复核是特殊程序,检察院不介入,最高法院也不开庭审理,属于非诉讼程序。而律师的参与,只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是这样的规定,在法理上有冲突的。对案件要进行申诉,针对的是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案件判决没有生效,既使有意见和看法,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申诉。

    死刑案件判决后,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所以,律师担任被告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不是属于代理申诉。

    这些都是法理上的争议,方法官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因此,与他交换了一下个人看法。

    我无法理解的是,为何在死刑复核阶段也怕外地律师介入?杨佳不同意父亲聘请的律师做辩护人,这难道真的是杨佳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吗?

    同样无法理解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杨佳坚持要母亲聘请律师。一审宣判后,为何不坚持要母亲来聘请律师?现在到了“生死关头”,也不再提由母亲来聘请辩护人。看来杨佳“病”得不轻了,估计连母亲也给“遗忘”了吧?

    对此,我提出了一些疑问,两位法官也没有反驳。看来,这两份材料很可能是通过上海市高级法院寄交给最高法院的?不会是最高法院法官赴上海提讯杨佳而取得的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作用非常小,既不能复制查阅案卷,也难以会见到被告人。仅有的一点权利是,通过上访程序约见法官,当面陈述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那么,上海司法机关为何还“担心吊胆”呢?

    刑五庭虽然拿出了杨佳的笔录,法官也表示我不能担任杨佳的辩护人。但是,他们的态度非常好,十分耐心地听了我对案件看法和意见。我也乘这个机会,把自己的看法全部说了出来。李法官说,你谈的意见和观点,我们会予以重视的。

    李法官表示,非常欢迎你以公民身份提出更多的看法,有书面材料可以寄给我们,我们会认真看的。最高法院会对案件事实和程序严格审核,这点是可以放心的。

    在谈话时,我很激动地说,到底是谁把杨佳树为了“英雄”?就是一些司法机关遮遮掩掩的做法。我相信,杨佳案一定会载入中国的法制史。

    不愧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不仅素质高也很有涵养。在双方谈话时,我不停地打断李法官的话,有时声音还很大,但他们始终没有不耐烦的表示。不过,我注意到了李法官表情疑重。

    出会议室时,在会议室门口内外有两法警在那里站着。估计谈话时我一激动起来,忘记面对的是最高法院“生死判官”,由于嗓门太大而把法警招来当了警卫。

    出了大门后,我看了一下手机,时间显示10时25分。不知不觉中,最高法院法官与我面谈了近一小时。6月19日,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约见法官谈廖思其一案,当时只谈了不到二十分钟。来见我的两个年轻人,还可能都是书记员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博讯记者:蔡楚) (Modified on 2008/11/06) (Modified on 2008/11/06)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11/200811060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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