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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图)

   (博讯2008年11月27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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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路 文章来源:参与 点击数:1 更新时间:11/26/2008 6:32:46 PM

   刘路: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图)

    2008年11月25日新华社公布最高法院核准对杨佳的死刑判决,26日上午上海司法当局立即对杨佳执行了死刑。连人家母子最后一面都不让见,党国的高效率,惹来网上一片痛骂。其实这是中国死刑执行制度的惯例,死刑核准通知送达之日,通常就是被执行人上路之时。

    老路认为,对杨佳案件最应该关心的,其实不是杨佳是否有病,也不是杨佳杀警是否是因为自己被警察殴打,而是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所存在的严重问题。违背法律程序的审判,就像一棵有毒的树,案件结果就是毒树上结的果子。西谚有云:毒树之果不可食。党国生生要吞下这个有毒的果子,恕老路直言:杀死的是杨佳,毒死的将是共产党。

   

    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知道,根据普适的法治理念,对一个人是否有罪做出司法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杀人为例,第一,这个人是你杀的,根据法律应该认定你有罪;第二,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认定你杀了人;第三,对你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完全合法。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反过来说,认定一个人无罪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够了,即,首先,这个人不是我杀的,我无罪;其次,这个人是我杀的,但是你的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合法,我无罪。最后,这个人是我杀的,你的证据也合法而且充分,但是你的程序不合法,我也无罪。所以在香港和欧美等法治国家,大家可以看到法庭很多时候其实是在“审”证人,“审”警察的取证程序,而不是在审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为前面的这些前提障碍如果不能扫清,被告人即使杀了人,也一样脱罪。

   

    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4年6月12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提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遂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利用控方使用了非法证据这个程序问题,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其实陪审团并非不认为辛普森没有杀人,而是他们坚持了“宁可错放,决不枉判”、“公民可以做贼,国家不能为非”这样的司法理念。

   

    这个理念的哲学基础是,错放仅仅是放纵了某个罪犯,危害的是个案,污染的是水流,而枉判危害的则是司法制度,污染的是水源。亵渎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是,国家法制体系的崩溃,所有的国民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害人。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杨佳案件。从事实看,杨佳杀了人没有问题,从证据看,现场擒获,估计证据也不可能不充分。但是从程序看,杨佳案件却漏洞百出,先是绑架了人家母亲,非法拘禁后签署律师委托书,导致了一个不合法的辩护人的存在;其次是在杨佳和辩护人多次要求下,不批准证人出庭,公然违背刑诉法的规定;再次是,当律师和家人提出程序动议要求对杨佳做行为能力鉴定时,无理拒绝。这些程序上存在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导致本案重审,高级法院居然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居然核准死刑!中国的司法机关把法律当成了什么?

   

    杨佳案发后,民间流传着他的名言:"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句话已经成了一个反抗的象征,当警察在肆意侵犯人权,法官在践踏法治的时候,怎么能指望民众成为守法的良民?当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因为政府和法官的破坏而崩溃的时候,指望中国成为一个琴弦和谐、歌舞升平的乐园,而不是一个烽火燎原、狼烟四起的战场,难道不是痴人说梦么?

   

    记得毛泽东的夫人江青女士当年被审判的时候,谴责邓小平的法庭颠倒黑白,枉法裁判,邓小平和彭真对着屏幕轻蔑地笑她:这时候你想起法律来了?你忘了当年怎么对待我们了?

   

    老路在此将邓、彭两位讥讽江青的话提前转送给胡温二公,当阁下遭遇未来不公正审判的时候,请想想杨佳。

   

    谨以此文为杨佳送行。

   

   

    2008年11月27日于纽约

   

    (博讯记者:蔡楚)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8/11/200811270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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