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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杨佳案律师翟建示范"无耻"!/王老头子的日志

   11月7日的《南风窗》发表文章《杨佳律师讲述庭审辩论始末:当事人确遭警察殴打》(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8-11-07/110716608630.shtml),文中称:翟建认为按当事人杨佳及其父亲杨福生要求的提出“要求当事警察作为证人出庭和要求‘被失踪’的王静梅出庭”在他个人理解毫无意义,“假如她能出庭,无非是证明儿子告诉过她警察打过他 ”,“这个证明有什么意义呢?我敢说他妈妈如果没有失踪大家不会提这个要求。”随后翟建“翻看案卷”,“发现”几名警察接受调查时都否认打人,“即使警察出庭了也是否认,他们可能承认吗?”翟建认为让几个警察出庭对当事人不能起到帮助的作用,“从我的专业角度来说,我是个辩方,拿出来的证人都不能起到帮助我的当事人的作用,我要他出来干什么?”

   “再退一步说,就算是警察腿在抖,脸在红,每个人知道他们确实打过了,反过来说,你杨佳就能跑到公安局把另外 6个和你无关的警察杀了吗?就能成为改变这种判决的理由吗?尽管你有令人同情的一面。”

   该文还包装翟建说他“坚持就案论案,就事论事,全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当事人切身和切实的利益,一切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围绕犯罪构成和证据展开”,同时又指责“北京律师同行们则希望他选择的是另外一条道路,即淡化当事人的利益,将法庭作为舞台”。

   这是辩护律师应该有的、能够被容许有的观点和职业操守吗?如果真如其所宣称的“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被限制自由的当事人、被(包括该律师在内的)司法机关一方完全非法阻隔了与外界沟通渠道、无从获得正当法律援助的情形下,其亲生父亲提出的请求,辩护律师本应从周全当事人利益考虑只能增加更详尽的方案,而不应、也无权自行排除诉讼请求事项,尤其是重大的请求事项。

   在本案中,两个重大的“技术性细节”恰恰是翟建律师避而不谈、根本不去(比“没有去”更恶劣,因为没有去有可能是疏漏,而象翟建一再强调其“技术性”、“专业性”的狼外衣掩盖下,它只是“能”去而恶意地消极回避——“不去”)代表当事人追究并加以强烈质疑的:

   一、公众视线最初所集中的、突出在案件起因(公开的信息渠道所引导和限制人们能够想到和关注的)——即闸北公安是否在盘查过程中殴打过杨佳,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关联问题:

   1、杨佳出示租车证明后,警方应否即刻将其放行?

   2、警方应当放行而未放行、将其带回派出所的目的和理由是什么?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确切地拿出依据,警方就已经超越执法权限,属于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3、带回警方之后的时间确认长达6个多小时,那么杨佳进入警方之前的录像和杨佳离开警方的录像必须相互印证,以质证其否认殴打杨佳的资料比对。

   4、杨佳被强行拖至所谓工作区域时,警方数人推搡强拉硬拽的动作是否属于“具有进攻性”的强制行为?长达6小时的针对当事人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在此进攻性行为下,按照通常的行为结果,拖入工作区域后与“文明教育”或“殴打当事人”哪一个事实更接近、更具有行为连续性?

   5、即使在官方统一口径后的“通稿”中,也都一概以法庭播放了(殴打以外的、严重残缺、不完整的)录像资料,证明警方没有殴打杨佳。这简直已经不是撒谎问题、而是嘲笑所有法律相对人的智力问题了。同样的类比,嫌疑人自己拿出作案前的几分钟录像、而掩藏起作案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从而证实自己“在某个时间段”不在作案现场,法院能否据此就认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即使它没有改动内容,而只是“节选”?这是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偷换,“此”时间(公开播放的录像)非“彼”时间(殴打的时间段、不肯公开的录像)——就是说在绝对概念上,两个时间段各为一部分,不是包含投诉内容的“全部”。假如法院坚持这种流氓做法,倒不如干脆“当庭”播放一段警察在某年国庆节作秀去慰问瘫痪老人的录像,“证明”警方没有打人,实质相同——反正都是“不相干”的片段。A段不等于B段,A段没打人不能证明B段没有打人。

   6、当事人持续9个月的投诉过程,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了没有?处理和答复当事人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施加新的、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或精神伤害?如果当局曾经是以持续的羞辱当事人手段来护短,为自己小部门利益撑腰,那么相对人在持续的人格侮辱和身体伤害后果下,假定有可能采取过激手段进行“报复”,那么本案就具有了“义愤杀人”的因果情形。

   二、案件经过司法部门极力掩盖阻挠当事人与外界接触、人为篡改和控制司法的迹象越来越严重以后,使公众意识到袭警案本身事实不清、证据冲突不能确认、并且多份证词矛盾涉嫌伪造,从而更有可能是伪造的冤案。这种没有按照设计者的思路平息众怒的情形,原本是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在最初阶段就应该被广为注意和必须质证的,就是说,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存在着“杨佳仅仅是前往投诉或者应约而来听取警方处理投诉意见的过客”而并非凶手的可能。

   1、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所问“怎么证明那个带面具的人就是我杨佳?”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公诉方并未提供有力的、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就是说,仅从“公开审理”的材料看,案犯不能排他、不能指认!

   仅从这一点来说,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就站不住脚,控告理由虽然有后来警方所指称的“当场抓获”等人为“补充”的材料,但在基本的杀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证人(不知何故法院一直不肯向媒体报道中曾经出现在案发现场、甚至目击杨佳曾经与其邂逅的证人“调查取证”,但报道中此人仅仅是两两相遇的那种单独遇见杨佳、并非杨佳“正在作案”、同时目睹第三人遇害的现场,而只是目击杨佳出入过案发时的闸北公安分局),请求重要证人出庭被拒绝、重要知情人被警方协助调查后“下落不明”,因此,既不能掌握“必要”证据,又没有掌握“充分”证据。本案受伤民警作为“人证”,法院同样应该传唤他们出庭对证,并指认凶手、如实叙述受害过程。既无“充分”也无“必须”的证据,如何认定基本事实?

   2、公众广泛质疑和强烈关注的证言冲突,特别是证人王凌云证词描述的与杨佳迎面相向,先于杨佳退回在上的楼层,反而在杨佳尚未到达之前发现了身后倒在高一楼层遇害的徐维亚,此类矛盾比比皆是,此处从略。由此可见,证人提供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证据链条“完整性”和严谨性,不足以证明案件发生经过,更不足以证明案件发生与所指控嫌疑人的“同一性”。而这个“凶手”,究竟是不是杨佳?法院没有理由不要求甚至拒绝要求警方公开袭警案发生前后各12小时的完整录像资料。

   在这些事关重大、干系当事人生死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据理力争寸步不让,坚持质疑真相要求公开事实,这才是辩护律师应该做的!但被翟建这样的“律师”私吞后的“事实”、被这样的“律师”自己作主屏蔽掉当事人合法诉权,请问翟建:究竟是谁在“淡化掉了当事人利益”而把它搞成了一个政治舞台?

   别借杨佳伤情“不重”来转移舆论。放在你翟建身上,别说“不重”的轻伤,就算警察当众吐你几口痰恐怕你这“东方大律师”就要起念杀人了!欲盖弥彰的卑鄙嘴脸只能越描越黑,认可殴打在先的事实和屡次按法律途径上访投诉却屡遭凌辱,显然就是在假定的杨佳袭警“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仍然尽到律师职责和本分,为当事人争取到量刑的从轻权。如果你坚持了,争取了,“有没有意义”是事实来回答的,不是你滥用代理权变相加害于当事人!

   证人出庭对“质”,当然存在一方否认的可能,否则还需要“质”证这个程序吗?况且王静梅的失踪,足以说明她在整个案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况且她是与你口口声声所代理的“当事人”利害重大的相关人,你敢说你如实告知杨佳母亲失踪这一“利害”了吗?

   如果作为非法获得代理地位的辩护人,对当事人真正有益的事情你什么都没有做,什么也没敢说,那就请闭上你那又脏又臭的贱嘴!免开尊口吧!你一定能实现猪一样的生存本能和没有尊严的苟活理想,让自己和后代一辈子都有“大烧饼”吃!最好用你那沾了血的爪子比划给你的家人看,“那么大”的烧饼全家都“有的吃”——只要别管他人死活和什么鸟社会的鬼正义!别再欺侮民众,别再卖弄什么法律“专业性”、“技术性”了,别再做“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狡辩了,拜托!

   既然承认杨佳的确蒙羞受辱遭到毒打,为何不在法庭审理时站出来做现在的发言?为什么要等到二审尘埃落定案件移送复核再做这个不具有法庭效力的表态?是你残存的一点良知让灵魂恐惧?还是变相洗脱自己撇清罪恶?翟建,你难道真的不为自己肮脏的行为感到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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