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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中的“编内”律师

   2008-11-19 作者:刘晓原

   2008年11月14日出版的《南都周刊》刊发了《杨佳案律师群像》文章。文中提到了谢有明与谢晋、熊列锁与孔建、翟建与吉剑青、李劲松与我、李和平、李天天等律师。

   与杨佳案有关的律师,除了谢有明与谢晋、翟建与吉剑青外,其他律师都属于“编外”律师。

   其实“编外”律师不只这几个,据我所知,还有刘子龙律师、程海律师、李方平律师、张建国律师,还有联名写信投诉谢有明律师的律师们。

   特别是刘子龙律师,曾经多次写信向有关部门举报杨佳案的违法问题。

   在编内与编外律师中,翟建律师是最专业的,有着“东方大律师”头衔,且只做刑事辩护案件。

   与杨佳案相关的律师中,主角应是谢有明与翟建。

   袭警案发后,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据报道中称,杨佳提出要律师到场才会开口。为满足杨佳的要求,检察院即电召谢有明律师。按谢有明对媒体的说法,当时他正在医院看病,接到电话后,叫上谢晋律师一起去了公安机关。

   律师接受检察院邀请,到公安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不知依照的是哪一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及《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

   为了避嫌以保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是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律师。在审判阶段,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被告人(或家属)不聘请律师情况下,法院也只能通过法援中心为其指定律师。

   在刑事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在来不及通知家属聘请律师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通知当地司法局,司法局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援助的律师去会见。

   所以,谢有明接受检察院“召唤”,直接去会见杨佳违规了。

   谢有明会见杨佳后,向媒体发表了对案件看法,他的观点对杨佳是不利的,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他还有着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为此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当时,我还以为即使家属会委托他,也不会再担任杨佳的辩护人了。

   检察院以杨佳笔录为由,挡住了杨福生聘请的律师后,想不到的是,谢有明再次肩负重任,来到北京找王静梅办理授权委托。

   好在王静梅终于现身了。

   王静梅在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谢律师找一个正在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人办理授权委托,难道不知这是违法吗?精神病人的授权委托会有效吗?

   我相信谢有明律师是心知肚明的。既能懂得这些,为何还要听从召唤进京找精神病人王静梅办理授权委托呢?

   谢有明律师肯定有难言之隐,如果他胆敢去拒绝,就得罪了司法机关,以后难在当地执业了。但我想,这都不是律师做违法事情的理由与借口。

   叫谢有明去安康医院找正在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王静梅办理委托,司法机关也等于是把谢有明推进了“火坑”。尽管当时王静梅失踪还是一个谜,但真相迟早有一天会曝光。

   谢有明知道王静梅在接受精神病治疗情况,如果他在为杨佳申请重做鉴定时,将事实与真相说出来,法院还敢以没有任何证据为由,驳回重做精神病的鉴定申请吗?

   由于谢有明是听命而行,他在一审辩护时,也不敢谈案件疑点和漏洞问题。

   杨佳上诉后,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翟建律师会见了杨佳,杨佳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名,但是改变不了律师指派的身份。如果没有指派,律师凭什么进看守所会见杨佳?

   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指派的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也是要经过被告人授权委托,才能担任辩护人。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辩护人可不经被告人同意。即在死刑案件中,当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后,自己或者家属又不聘请辩护人,法院通过法援中心第二次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即使再次拒绝也不行。此时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就不用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意。

   其实,翟律师不必感冒“指派”身份。我以为,不论是指派也好,被告人委托也罢,关键是看如何辩护,如何运用法律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翟律师的口才、辩护水平,特别是技术性辩护的运用,水准还是很高的,这是很多律师难以达到的境界。

   然而让人感到遗憾的是,他与谢有明律师一样,避而不谈案件疑点,不向法院指出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以他的专业水平,应当能发现“七秒钟杀四人”、“五分钟杀死杀伤十人,跑步上到二十一楼”、“凶器中没有做指纹检验”、“杨佳身上很少有被害人血迹”、“证人证词有矛盾”等等疑点。

   除了不提出质疑,也不申请证人出庭。杨佳之所以上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一审时证人不出庭,审判程序严重不公。杨佳要求证人出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为何不提出申请呢?按翟律师说法,提出证人出庭无非是给政府难堪,这个理由出自一个刑辩名律师之口,真使同行们大跌眼镜。

   翟建律师在庭审上说,他相信杨佳杀人了。由此,我怀疑他所看到的录像,与庭审上看到的不是一致。如果是同一版本录像,凭一审认定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吗?

   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没有排他性,从法律事实来看,能认定杨佳杀人吗?

   其他的不说,单从法院认定的作案时间,要认定杨佳杀人就不可能。

   一个律师不敢指出案件的疑点,你的辩护能使家属满意吗?能说你真正地尽职了吗?

   谈到杨佳案的律师,不得不谈到自己。在我关注杨佳案四个多月来,攻击我为出名有之,骂我不懂刑事辩护也有,竟然还有人“上纲上线”,叫嚷要将我“绳之于法”。

   我承认,口才与专业水平比不上他们。但我的“挑刺”能力,对案件的执着精神,不会亚于他们。

   刑辩律师,其实就是依法给案件“挑刺”,以查明案件事实,指出程序违法之处。如果只挑小“刺”,而不敢挑大“刺”的律师,能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吗?

   我不知道,因为关注杨佳案自己是不是出名了?

   在我的印象中,如出名了也只是在小圈子而已,估计人数不超过千人。

   有人戏言,你们这些“编外律师”,却去做了人家“编内律师”的事情,完全是越位了!这个说法不无道理。

   但是没有编外律师的“越位”,案件程序会更加公平公正吗?

   不过话要说回来,不能夸大律师们的作用。即使有了编外律师的监督,有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案件的疑点和程序问题还是很多。

   一起全国重大的案件,不论是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存在这么多的严重问题,如果不撤销原判,不发回重审,靠什么来树立司法公正?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让“编外律师”越位“编内律师”的一些职责,这真是法制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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