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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佳死刑的复核,考验最高法院智慧/刘晓原

   作者:刘晓原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1 更新时间:2008-11-15 15:07:17

   2008-11-14 17:17:44

   杨佳袭警案,折射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如何处理这起案件,考验最高人民法院的智慧和能力。

    在侦查阶段初期,闸北公安分局不予以回避;案件引起广泛质疑后,上海市公安局才决定案件由自己侦办。侦查完毕后,原由闸北公安分局取得的证据,仍然移交给了检察院,检察院又移送给了法院。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最后竟然也被法院采信。

    更使人惊讶的是,上海警方与北京警方联手,将王静梅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依照法律规定,证人是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其协助警方调查后,警方应让证人回家。即使证人突发精神疾病了,也应当立即通知家属,协助家属将其送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而不能偷偷的将证人送往精神病医院。

   也许王静梅突发精神病时,警方来不及通知其家属。但是,当家属找上门来报失踪案了,公安机关为何还不说出真相呢?为何竟欺骗说“王静梅在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呢?这到底是出于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后,应当在24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将被告人的母亲,将本案关键证人王静梅,秘密地送到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治疗,隐瞒消息长达四个月,在家属上门报案了还在欺骗。王静梅的家属和社会民众可据此合理怀疑,这是在变相控制和拘禁证人。

   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此时,王静梅在安康医院正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为何不把这个消息告之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的家属是否有精神病史,这可是鉴定必须收集的材料。以“一问一答”形式,不做医学仪器检查,不收集家属的病史资料,只用一天时间就作出了结论,这样的鉴定可信吗?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杨福生聘请的律师到了上海,为了挡着北京来的律师会见,上海看守所竟然不顾《律师法》规定,竟要律师去取得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就给杨佳做了一份笔录,称杨佳拒绝父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只接受母亲聘请的律师。拿到了杨佳的“挡箭牌”后,司法机关竟然安排上海律师进京去安康医院,找到正在接受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王静梅办理授权委托。

   难道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懂法律吗?难道不知道精神病人的授权无效吗?司法机关不守法律,由其召唤去的律师同样不守法。明明是违法之事,律师也敢去接受。

   在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的人,在没有对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前,民事行为能力应是不确定的,即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但绝对不可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王静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律师是不能接受其授权委托的。

   因此,王静梅对谢有明的授权委托根本无法律效力。说得更准确、专业一些,在没有对王静梅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司法鉴定前,她对谢有明、谢晋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处在法律效力待定状态。

   在一审开庭前,也许担心王静梅显身后会暴露授权无效问题。谢有明、谢晋律师在会见杨佳时,叫杨佳在其母授权委托书上再签了名。然而谢律师在一审辩护时,坚持认为杨佳是精神病患者,要求为他重做精神病鉴定。

   律师一开始的授权出自一个精神病人,后来虽然由杨佳追认了,但是被告人在律师眼中却是一个精神病人。既能你律师认为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了,那你还去让他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这也不是太可笑了吗?

   二审时,司法机关学聪明了,让法援中心为杨佳指派律师。然而,翟律师又不认可指派的身份,认为自己经过了杨佳“面试”,杨佳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自己是由杨佳聘请的辩护人。但是,他同样掉进了自己设计的陷阱里。在二审辩护时,翟律师也辩称杨佳是精神病人。

   由于律师不是由王静梅监护人(王的父亲或姐姐)来聘请,也不是由被告人父亲所聘请,且又不认可是法院指定的身份,又坚称杨佳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律师跳进了自己设计的陷阱出不来了。律师去接受一个自己都认为是精神病患者的被告人聘请?到底是不懂呢?还是有意为之呀?

   安排律师到精神病医院找正在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人办理授权委托,这不仅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奇闻,更是一大丑闻。

   也许上海司法机关与谢律师会辩称,王静梅不一定真有精神病。如是这样,那么你们就把公安机关逼上了“绝路”。 将一个可能不是精神病的患者,送去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治疗,这不是严重侵犯了人权吗?这完全是非法拘禁了。安康医院对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不进行确诊就接受其入院治疗,同样严重侵权违法了。

   这样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了,他们不可能“掐”起来,只能继续连手去忽悠。

   案件进入一审后,对这起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竟然不让市民旁听,将旁听席位全给了公安机关和指定人员,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一、二审庭审时,法庭不出示作案工具实物,只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图片质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人申请对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一审法院(包括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杨佳可能是精神病患者为由,当庭驳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此时,杨佳的母亲却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

    杨母身在何处,司法机关知道,一审辩护律师也知道。为何都失声不语?

   特别使人感到可气的是,谢律师是知道王静梅在精神病医院,且又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为何不以王静梅在精神病接受治疗作为理由与依据呢?

   如此上演“双簧”戏,不只欺骗了家属和民众,而且还使法治蒙耻。

    王静梅了解案件的起因,她是本案的一个关键证人,又是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然而,公安机关却让她藏身在精神病医院。如果王静梅真的患了精神病,她虽然不能作为证人,但她的精神病史,是申请对杨佳进行重新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与依据。

   一审时,法庭不同意让被告人出庭,杨佳拒绝对证据质证。上诉期间,通过二审辩护人做工作,杨佳终于开口说话了。他之所以上诉,是认为证人不出庭,审判程序不公正。杨佳要求证人出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何对他的合法合理要求,二审法院也不给予保证呢?

   如此审案,还有什么程序正义可言?

   本案证据漏洞太多,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本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七秒钟杀死四人;五分钟杀死杀伤十人,从一楼跑上二十一楼。这样的法律事实,只能蒙骗精神病人。

   如果真的是杨佳杀人了,就应当还有更加完整的录像,作案时间绝不可能是五分钟。大厅里录像是二十四小时的,只在法庭上晃了几秒钟,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作案时间本来可从顾建明与吴钰骅打给指挥中心的通话记录中查明,为何不去调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这可是原始客观的证据呀?

   这起袭警案,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凶手也是被当场抓获的,客观证据很容易取得。但是,由于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简单的案件就复杂化了。由于案发日期是七一,又把案件政治化了。

   杨佳袭警案中,使人恐惧的不仅有凶手的残忍,还有司法机关株连无辜之人的做法。郏啸寅只因一个帖子,就定以诽谤罪名,被锒铛入狱。王静梅只因是关键证人,就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秘密治疗四个多月。

   郏啸寅发布谣言,理应受到谴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这不是犯罪行为。他被抓获四个多月了,竟然一审都还没有开庭审判。

   王静梅是不是真的精神病患者,不能仅凭公安机关的医院说了算吧?是不是该让一个中立性医院出诊断结论呢?是不是还得做一个司法鉴定呢?

   王静梅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吗?如只是受刺激而发病,为何经过长达四个多月治疗,还不能痊愈出院呢?

    被杀死的警察是无辜的,王静梅不也是无辜的吗?

   王静梅如何被秘密入院的,公安机关应当给家属一个交待。

   有民众认为杨佳是“英雄”,我想这不是民众好恶不分。造就这样的“英雄”,除了多年来的社会矛盾,难道与司法机关“遮遮掩掩”的做法没关系吗?

   杨佳袭警案,不仅事实不清,而且程序严重违法。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起全国关注的案件,办案程序竟也如此违法,如果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怎么可能在民众心中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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