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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佳事件再罗嗦几句:不要把不同的若干个问题混合成一个问题/newperson.515. 杨佳案分六个方面: 事件的事实、 权利的实现途径、 司法事实(证据), 司法程序, 审判判决和判决执行。
1 事件的事实属于新闻报道业和历史学的对象。
2 权利实现途径是指在一定处境下具体的生命完整性的展现形式或实现方式。
3 司法事实是指司法程序参与者:法官和陪审人员对事实做以司法判决为目的的认定, 不是历史或新闻意义上的真实, 因为司法人本身也在历史局限之内, 因此他们不对事件本身负责, 只对依程序所得的证据负责, 并以证据为推定性的事实, 而司法证据只能在司法程序中产生。
4 程序是一套客观可观察的可以遵行的规则, 不以事件或人物为改变的标准。
5 审判是司法程序的最终结果。
6 审判的执行是政治体制对司法体制的支撑。
因此, 对非暴力或者暴力的认同或反对不等同于对某种特定的司法判决的支持或反对。
具体到杨佳, 是否存在这个人, 这个人作了什么, 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因为证据所依靠的司法程序已经遭到彻底破坏。 因此, 司法判决已经不存在了, 这根本与杨佳是草根还是军委没有关系,与暴力非暴力也没有关系, 因为司法意义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了。
暴力或非暴力实现权利是政治学和宗教家的研究对象。 上海政法大楼2008年7月1日上午发生了什么时间, 是新闻家和历史家研究的对象。
对司法人员来说, 司法程序不存在, 司法行为也就不存在, 司法证据也就不可能存在和认定。
法学家唯一可以研究的是, 无司法程序的司法判决的法律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将会如何。
没有程序的审判, 就是政治杀戮。 政治永远存在于人类的社会, 于是这意味着该社会内所有的人都被暴露在了无程序的杀戮之中,无论你是军委还是政委!无论你是杀人的,还是被杀的, 还是纵容的, 或是沉默的, 或是不知情的。
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为,这就是人类的处境。
以杨佳的判决结果为非暴力或暴力的坐标, 除了情绪发泄和别有用心, 毫无社会公义性的意义和法律学的意义。
[ 本帖最后由 newperson 于 2008-10-30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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