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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界人士签署公民建议书 强烈要求赦免杨佳[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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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超过2500名来自中国海内外的法律、宗教、经济等学术界人士签署公民建议书,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对于杨佳袭警案进行特别审查并公布全部事实真相,以重建中国社会的法制公正。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采访报道
法新社
图片:08年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新社)
于本周一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发起的《特赦杨佳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到目前已经增加到超过2500人的签名,其中包括北京奥运会主体运动场的设计者之一艾未未、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妙觉慈智法师以及海外民运团体等各界人士。《关于特别赦免杨佳的公民建议书》首先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同时出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的进步,也对杨佳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表示深切关注。经济学家茅于轼向本台记者表达了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以及特赦杨佳的目的:
“一个社会要有正义,正义不是某一方面有权就可以掩盖事实,歪曲程序,这是不行的。这件事情政府方面有相当大的责任,因为按照正规渠道得不到解决。现在中国进入了一个维权时代,我觉得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也是教育政府、也是老百姓自己教育自己的一个过程。所以,我们主张对这个案子重新审理,给杨佳一个特赦。”
公民建议书中强调,杨佳案存在着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司法程序。上海地方当局至今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而本案的关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后,至今失踪,七名上海警察也被拒绝出庭作证。在公民建议书上签名的北京律师江天勇表示,杨佳案的司法审定程序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这个案子本身程序有太多的问题,杨佳本身在受害之后通过法律的途径、理性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能。现在通过这样的一种审判活动又告诉全国的民众,法律不起作用。法律被法院、被这样的司法机关踩在脚下,中国将会走向何方?我认为如果说这个案子就这样进行下去,杨佳最终被赋予死刑的话,那么上海司法机关以及最高院真的判了中国法律的死刑。”
北京大学的夏业良教授也在公民建议书中签署了名字,他向本台记者表示,中国的知识分子要求赦免杨佳更显示出公民对于有效保障人身自由和权利的关注:
“这个案件不是一个普通的杀人案,是一个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过当的一个案例。大家知道中国公民喜欢做顺民,多少年来已经习惯了,面对强权只有屈服。我觉得整个过程反映了我们的警察作为公权这样一个执行部门,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缺乏一个起码的尊重和保障。所以,我们为什么作为知识分子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提出来要赦免杨佳?不仅仅是对这个案件特别的关注,而且更关注的是它背后隐含一个对人身自由权利的有效保障问题。”
在公民建议书上签名的“中国公民力量”负责人、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研究员杨建利博士表示,杨佳案不但表现出中国社会的现实,同时也为中国政府提供了法制和文明进步的契机:
“杨佳的案子是中国某种现实的集中表现。这个现实就是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暴力机器为所欲为,对百姓进行欺压和掠夺,到了一定的程度,这么多学者愿意站出来说话,这实际上成为了一种标志。中国的老百姓也好,知识分子也好,总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念,也有最基本的是非感。出现这种恶性事件的时候,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祸,实际上都是中国政府一个进步的契机。而我们非常悲哀的看到,中国政府在每次的契机面前都选择了反面。”
发生在今年7月的杨佳袭警案,在国内外越来越引起了广泛和持续的关注。但是据美联社报道,于本星期一晚开始的《特赦杨佳公民建议书》签名活动,在星期二随即被当局从中国所有的互联网网站上删除。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报道 (更多) (隐藏)
类别﹕ 其他
关键字﹕ 杨佳 奧運 暴政 人權 访民 勞教 强拆 软禁 共产党
特赦杨佳公民建议书第五至九批签名(共2427人)
(博讯2008年10月27日发表)
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关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纸死刑的现状;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普遍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民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被拒绝出庭作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政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失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
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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