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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汉源汕尾,胡锦涛血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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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案完全是冤假错案

   zt
   
   原作者zhenzh
   
   原载[清水论坛]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刘俊这篇文章中提到陈良宇,说陈良宇“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虽然陈良宇被胡锦涛安上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具体所谓“受贿额”被胡锦涛说成是239万元。)但是实际上陈良宇并没有犯这两项罪。
   
   就拿被胡锦涛列为陈良宇最大的受贿款的那笔93万元,其实不但不是陈良宇贪污受贿93万元,反而是政府欠陈良宇父亲900多万元。事情原因是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四十年代留美硕士,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购买这套豪宅的产权非常清楚,没有任何纠葛,完全是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的产权。买房款的来源也非常清楚,完全是自己家的钱。这套豪宅现在应该价值千万以上。四人帮时期,陈父豪宅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四人帮倒台后,理应落实政策。因此有了吴明烈为陈父陈更华换房,给与一套价值100多万房子,收回凯司令楼上陋居。虽然解决了陈父的住房困难,但是价值没有回归。因为陈父的豪宅现在应该价值1000万以上,而吴明烈为陈父换房价值只有100多万。换房以后政府仍然欠陈父价值900多万差价。胡锦涛却说陈父多得了价值93万房子,算作陈良宇贪污受贿款,形成了冤假错案。
   
   从总书记胡锦涛亲自炮制陈良宇冤假错案,把产权清楚,应该落实政策还给陈家的房子,打成贪污受贿的非法收入,同时把政府还欠陈家的900多万元赖掉。可见现今中国大地为什么到处是强拆老百姓住房,剥夺老百姓的房产,把老百姓赶出家门,原来这种风气的源头正是中共总书记胡锦涛!
   
   既然有总书记胡锦涛亲自带头操刀剥夺陈良宇家的合法房产,那么下面就有多少中国老百姓的家园被毁,房子被强拆,没处伸冤!
   
   刘俊这篇文章把陈良宇和陈希同相提并论也很不恰当。因为陈希同的罪行并不比胡锦涛小。那时胡锦涛在拉萨镇压民主运动,根据西藏流亡组织的统计,屠杀了几千藏民。而陈希同则是镇压1989年镇压北京学生运动的凶手之一。
   
   而陈良宇从来没有参与过这种血腥镇压人民的事。陈良宇既没有像胡锦涛那样手持AK47冲锋枪冲上拉萨街头屠杀拉萨人民,也没有像陈希同那样签字发布天安门广场戒严令,参与六四大屠杀。
   
   陈良宇也根本不会像胡锦涛和陈希同那样,为了自己个人往上爬,丧失做人的最起码道德,出卖做人的最起码良心,向上面打黑报告,加剧决策层和下面群众的对立并作出镇压决策,造成无数平民百姓的死亡。
   
   陈良宇在六四事件中,作为黄浦区长,必须直接面对愤怒的学生和市民垒砌的路障。他为了避免激化矛盾,避免群众的无谓牺牲,总是在晚上抗议示威的学生和市民都睡觉以后,才组织工人拆除路障,保障城市物质供应能及时运进来,垃圾能及时运出去。第二天白天学生和市民又把南京路堵上,他还是等到晚上才去拆除路障。这样白天堵,夜深人静了拆,拉锯持续了一段时间,一直到后来学生不再设置路障了,晚上才不用拆路障。一直避免和学生的冲突。在当时北京血腥屠杀的气氛下,陈良宇的宽容开明的态度,客观上保护了学生和市民的安全。
   
   这说明陈良宇对民主运动的相当开明一面。后来他的言论更是表明了陈良宇的相当开明的一面。
   
   那时陈良宇进入了政治局,当着胡锦涛本人的面,陈良宇说“我不认为对几个和尚需要用冲锋枪来对付。”(见新华社编《陈良宇言论》)面对一个拉萨屠城的屠夫,当面讲出这句话,需要多大的勇气啊!这句话表示陈良宇明确反对对群众武力镇压。在中共高层能够这样明确反对武力镇压群众,是很不容易的。这也是胡锦涛为什么嫉恨陈良宇的理由之一吧。
   
   附上一篇网络文章,这篇文章具体分析陈良宇案是冤假错案的问题:
   
   陈良宇案是冤假错案,早平反早主动/洪明辉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02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关于胡锦涛给陈良宇罗织的所谓贪污受贿239万的罪名,网友们都已经全部驳倒。受贿罪的要点是收受财物,谋取利益。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两者缺一不能构成受贿罪。一方收受财物,另一方谋取利益,形成利益交换协议(口头也是)。胡锦涛编造的陈良宇所谓239万元的受贿款,没有一元钱同时符合这两点。所以全部不符合受贿罪的定义。陈良宇没有犯受贿罪。
   
   具体如下:
   
   1、 胡锦涛整的材料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93万,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余元。胡锦涛把这93万余元差价算作陈良宇的受贿款。
   其实不但不是受贿93万,反而是应该退回陈良宇父亲住房差价900多万。事情原因是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四十年代留美硕士,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这套豪宅现在应该价值千万以上。四人帮时期,陈父豪宅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四人帮倒台后,理应落实政策。因此有了吴明烈为陈父陈更华换房,给与一套价值100多万房子,收回凯司令楼上陋居。虽然解决了陈父的住房问题,但是价值没有回归。因为陈父的豪宅现在应该价值1000万以上,而吴明烈为陈父换房价值只有100多万。换房以后政府仍然欠陈父价值900多万差价。胡锦涛却说陈父多得了价值93万房子,算作陈良宇贪污受贿款,算错了。形成了冤假错案。
   
   2、第二笔最大的受贿款是陈太十年工资43万元。其实十年工资43万,平均一个月才3000,这种工资连一般白领的一半还不到。和一般高干家属拿的大款根本不能比。关键还不在这里。
   关键在于没有发工资方的非法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要点,不构成受贿罪。
   
   3、第三大的受贿款是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的那份工资和公司信用卡消费。共35.2万元。理由是陈维力并不实际上班。
   但是去年中共报纸不是这样说的。去年中共报纸批陈说, 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工作,一杯茶,一张报纸,脚翘翘,照样领取一份工资。当时还有网友庆幸,高级干部子女中总算还有甘心领一份死工资的,不像胡锦涛儿子胡海峰,动辄几十亿政府采购;也不像温家宝儿子温云松,动辄就是平安保险几十亿。
   原申花足球主教练徐根宝曾写过一本书《风雨六载》,里面写着:申花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领队,主考官就是孙春明副总经理或者陈维力副总经理,考题诸如“如果球星违反纪律,你如何去做工作?”等等。这本徐根宝早年写的书,也证明陈维力在申花足球有做工作的。
   现在胡锦涛突然变脸,把陈良宇儿子这几年工资以及花费总共35.2万元要算成陈良宇的贪污款,是不是实在找不到陈良宇的贪污受贿罪证,只好把陈良宇的儿子的那份工资也来凑数啊?
   
   4、第四笔陈良宇妻子儿子旅游款34。2万元
   说到陈良宇妻子儿子旅游款要算陈良宇贪污受贿款,那么请问胡锦涛自己的老婆儿子旅游款算不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款?如果胡锦涛的老婆儿子旅游款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款,那么陈良宇的老婆孩子旅游款也应当这样算。如果胡锦涛的老婆孩子旅游款不算胡锦涛本人的贪污受贿款, 那么陈良宇的同样也不能算贪污受贿款。 不能搞双重标准。
   
   5、第五笔,也是胡锦涛罗织的陈良宇所谓239万元的受贿款的最小的一笔,是杨崧才馈赠共计大约33万元。由于受贿罪的要点必须是收受财物,谋取利益,两者兼备,缺一不可,缺一就不能构成受贿罪。而这里没有杨的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要点,不构成受贿罪。
   
   因此这所有239万元的受贿证据没有一条是成立的。
   
   至于滥用职权罪的所谓挪用社保基金,实际上是正常投资。更何况祝均一曾经向陈汇报,中央在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 希望上海在社保基金投资增值方面先做尝试。既然中央有这个要求,陈良宇做了,没有什么错。不宜扣上滥用职权罪的罪名。
   
   陈良宇案纯属冤假错案。
   
   洪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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