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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照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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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民主先声74: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我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我一直在负责并指挥中石油、中石化2000年-2001年下岗人员维权工作。今天(11月18日),我的一名工作人员李国宏先生被中原油田公安部门判处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我才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写了一份公开信,现在我不得不再次提笔给您写这份公开信了。

   请允许我先自我介绍,我曾在1990-1992年担任过国企干部、1992-1994年担任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和《改革与开放》杂志编辑、1994-1999年担任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目前在南京师范大学从事文史哲法的教学科研工作,一直关注国家发展、人民生活和中国的政治改革。

   贵党的十七大刚刚结束, 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本人想就李国宏案和我手头的中石油、中石化2000年-2001年下岗人员维权工作和您交换一下有关“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意见。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和中石化),因为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重组等一系列改制原因,在2000年和2001年以签署“自愿解除劳动协议”的方式“协议解除”了59万石油工人的劳动关系(这个数字是我的调查,实际人数应该还要多,具体数字请总理阅完本信后组织力量调查)。这59万石油工人(以下简称协解人员)主要以大庆油田、胜利油田、辽河油田、江汉油田、克拉玛依油田、中原油田、四川油气田、吉林油田等单位为主。

   中石油和中石化是原“中国石油部”分成的两个单位,现在同为世界500强,其中中石化是亚洲第二大公司,据《世界周刊》排名,中石化是全球第17大公司。

   但是,油田是属于国家、属于人民的资源和财产,不是属于某个集团的财产。全国人民才是中国的油田的真正的主人。59万石油工人中的绝大部分人员正在用不同的形式进行维护工作权利的抗争,以挽回自己所遭受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失。

   目前,石油工人的维权一般用上访的方式,但是很遗憾的是所有中国人都知道上访在中国是根本无效的,其中的苦难我就不说了,真是说了让全世界笑话。我的维权团队里有一位义工的爱人是某区的信访副主任,他说他爱人每天回到家都眼睛红红的,每天接触的事情“惨到我爱人掉眼泪”,但是问题根本解决不了,只能陪着哭。他的爱人是好人,但是更多的访民被有关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相关政策为理由,甚至是拒绝接访。如果石油工人大量集体上访往往会被以聚众“闹事”的名义拘捕。如果众人讨论上访的有关事情,又会被以“煽动集体上访”的名义拘捕。

   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体制的问题。这个体制不只是经济制度、法律制度,而更是政治制度。

   我注意到有石油部门的领导出面说,石油工人是自愿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意思是说他们的苦难也是自愿的。这些领导有没有良心?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是人民给的,执政党的工资是人民给的。你们怎么能让人民遭受苦难呢?

   中国的石油工人老实厚道,长期无限忠于党,听党的话跟党走。石油工人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物价上涨和恩格尔系数。于是,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无数石油工人在签字后生活遭遇窘迫。

   我认为,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由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情况,所以是一种非常不人道的做法。虽然国家有规定不得使用这一方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现实中,大量的单位没有执行这一规定。被以各种巧妙或强权的手段而“一次性买断工龄”的中国工人越来越多。

   我认为,任何协议内容首先是不能让油田员工利益损失。因为更多的油田工人他们把青春、甚至生命都奉献给了油田,他们是中国最伟大的人。

   他们不应该受穷。让他们受苦受难受穷受罪的执政党,是没有良心的。

   把我派出的去调查这些石油工人的调查统计人员李国宏先生判处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更是没有良心的!

   现在,他们需要获得生存资源来维护上有老下有孩子的抚养责任,难道我们不需要为他们主持公道吗?

   另外,再和你讨论一下中国特色“劳动教养”制度。这是中国遭到世界各国和国际人权组织批评最多的中国特色之一。

   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九条保证了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

   我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只有经过公安刑事拘留、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才可为之。除此之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都是反人类的。

   但是,在中国,却有一个不需要经过上述法律程序,直接由公安部门作出决定的“劳动教养”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极其不人道和反人类的。这是除了中国的政党制度之外,我第二个不同意的制度。

   麻烦您通知公安部的同志,立即释放李国宏先生。如果我们是犯罪嫌疑人,请进入司法程序,走批捕、起诉和审判的道路。坚决取缔“劳动教养”制度。

   否则,麻烦您也通知公安部的同志,也请把我也带走。因为,李国宏先生是接受我的派遣去为人民服务的,去为人民说话的。

   让中国的一切苦难,由我一人承担吧!

   中国人民太苦难了!

   

   以下是李国宏先生被捕入狱前提交给我的最后两份材料,我转给总理大人阅处,也给全国人民阅读。

   李先生提交的来自中原油田石油工人的材料里的语句也许不通顺,但是却是发自中原油田石油工人肺腑的原文。

   

附件1:李国宏先生提交给我的中原油田石油工人的材料:

   

   自从2001年,我们被剥夺了工作权利、间接的剥夺了生存的权利。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几乎使我们这些被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部分人员,沦入社会的最底层,苦难由此开始。

   在此期间的2002年直至2005年,我们协解人员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及中原油田进行交涉,努力挽回所遭受的损失,很遗憾毫无结果。2006年5月,我们协解人员自发的进行了为期十天的抗议活动,抗议有关当局无视共和国的法律,无视“和谐社会”的全民意志,虽然抗议活动期间有四位抗议人员被行政拘留,但是我们自豪的换回来了2800个所谓的就业机会,为协解人员及其家属赢得近每年3000万元的经济利益!

   事实向我们被协解的一万余名人员表明,我们的权利是争取来的,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去争取!但是,这与我们一辈子的生活所需是有很大差距的。物价还在涨,所有的价格都在涨,我们心惊肉跳。我们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呀。

   我们要工作,我们要保障。我们要求人民法院(如果还是人民的法院)依法判令协解协议无效。我们要求中原石油勘探局补偿协解之日以来我们的损失和劳动保险金。要求中原石油勘探局给予在协解后,退休的人员和非协解的退休人员有同样的退休待遇。

    中原油田部分协解石油工人

   

附件2:李国宏先生提交给我的有关这个案件的法律规定

   

   1、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在2001年却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了断”职工,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规。

   2、《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然而当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一没有向企业工会提交报告,二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四没有给职工协商,五没有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规可知,除破产倒闭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是不会轻易下岗失业的,他(她)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石化被裁减职工中有大部份工龄是达到了10年以上的,也有不少是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企业必须与他(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将他们“扫地出门”。中石化的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4、《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面我再要和中华全国人民说几句话:

   以上是我给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的就下岗石油工人、李国宏先生和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而写的公开信。之所以叫“公开信”,是因为这不仅是给家宝总理看的,也是给全国人民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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