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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目录
·序:走进地狱之门 唐远瞩
·自序: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第一辑 沦陷的故乡
·儿时边河
·草莽暮色
·铁血家国
·祖父在我心中
·父亲
·驱散心头恐惧的阴霾
·少年如歌
·同学少年都不赖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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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来源:参与

    2008年11月25日新华社公布最高法院核准对杨佳的死刑判决,26日上午上海司法当局立即对杨佳执行了死刑。连人家母子最后一面都不让见,党国的高效率,惹来网上一片痛骂。其实这是中国死刑执行制度的惯例,死刑核准通知送达之日,通常就是被执行人上路之时。

   老路认为,对杨佳案件最应该关心的,其实不是杨佳是否有病,也不是杨佳杀警是否是因为自己被警察殴打,而是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所存在的严重问题。违背法律程序的审判,就像一棵有毒的树,案件结果就是毒树上结的果子。西谚有云:毒树之果不可食。党国生生要吞下这个有毒的果子,恕老路直言:杀死的是杨佳,毒死的将是共产党。

   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知道,根据普适的法治理念,对一个人是否有罪做出司法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杀人为例,第一,这个人是你杀的,根据法律应该认定你有罪;第二,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认定你杀了人;第三,对你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完全合法。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反过来说,认定一个人无罪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够了,即,首先,这个人不是我杀的,我无罪;其次,这个人是我杀的,但是你的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合法,我无罪。最后,这个人是我杀的,你的证据也合法而且充分,但是你的程序不合法,我也无罪。所以在香港和欧美等法治国家,大家可以看到法庭很多时候其实是在“审”证人,“审”警察的取证程序,而不是在审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为前面的这些前提障碍如果不能扫清,被告人即使杀了人,也一样脱罪。

   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4年6月12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提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遂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利用控方使用了非法证据这个程序问题,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其实陪审团并非不认为辛普森没有杀人,而是他们坚持了“宁可错放,决不枉判”、“公民可以做贼,国家不能为非”这样的司法理念。

   这个理念的哲学基础是,错放仅仅是放纵了某个罪犯,危害的是个案,污染的是水流,而枉判危害的则是司法制度,污染的是水源。亵渎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是,国家法制体系的崩溃,所有的国民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害人。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杨佳案件。从事实看,杨佳杀了人没有问题,从证据看,现场擒获,估计证据也不可能不充分。但是从程序看,杨佳案件却漏洞百出,先是绑架了人家母亲,非法拘禁后签署律师委托书,导致了一个不合法的辩护人的存在;其次是在杨佳和辩护人多次要求下,不批准证人出庭,公然违背刑诉法的规定;再次是,当律师和家人提出程序动议要求对杨佳做行为能力鉴定时,无理拒绝。这些程序上存在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导致本案重审,高级法院居然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居然核准死刑!中国的司法机关把法律当成了什么?

   杨佳案发后,民间流传着他的名言: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句话已经成了一个反抗的象征,当警察在肆意侵犯人权,法官在践踏法治的时候,怎么能指望民众成为守法的良民?当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因为政府和法官的破坏而崩溃的时候,指望中国成为一个琴弦和谐、歌舞升平的乐园,而不是一个烽火燎原、狼烟四起的战场,难道不是痴人说梦么?

   记得毛泽东的夫人江青女士当年被审判的时候,谴责邓小平的法庭颠倒黑白,枉法裁判,邓小平和彭真对着屏幕轻蔑地笑她:这时候你想起法律来了?你忘了当年怎么对待我们了?

   老路在此将邓、彭两位讥讽江青的话提前转送给胡温二公,当阁下遭遇未来不公正审判的时候,请想想杨佳。

   谨以此文为杨佳送行。

   2008年11月27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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