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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错了:你们连屁都不算! 剑中:林嘉祥错了:你们连屁都不算!
文章摘要: 这样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不打自招的案子,深圳警方的调查都是云遮雾罩,以和稀泥为能事,难怪林嘉祥底气十足:"你们算个屁!"
作者 : 剑中
發表時間:11/7/2008
11月5日,深圳警方公布了"猥亵门"的最终调查结果,认定林嘉祥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行为已经查清,主要包括:林确实与陈小朋友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深圳警方认为林嘉祥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这个调查结果实在是令人觉得不可思议,各大门户网站问候警方父母的网民不计其数。
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而且,警方认定林嘉祥"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
《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第十九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构成猥亵儿童不表明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警方认定林嘉祥"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可见已经认定其严重扰乱了酒楼的营业秩序,那么,至少也应当"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不是"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并不足以证明林不是在寻求刺激。
"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的说法也显得十分可疑,因为,从力量对比来看,小陈如果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摆脱林的双手,"力量有限"的说法才能成立;在一个周围有人的公共场合,林当然无法用无限的力量去控制小陈,否则,小陈的挣扎和哭闹会引起旁人的关注或干涉。
再看深圳警方公布的事发经过:"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
林嘉祥双手搭上小陈的肩膀走了几十米,小林甚至"有被掐的感觉"也无激烈反应,继续前行,没有设法去"摆脱林的双手",为何突然会"感到惊恐",哭着跑回父母身边?这, 至少可以证明一点,林嘉祥在"用力较大"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把力,或是眼神、语气,让小林已不仅仅是"有被掐的感觉",而是感觉到了更大的恐惧。
事发当时,林嘉祥"就是我干的"等一系列嚣张到极点的言行,已经可以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至少也应当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论处。不妨设想一下,假如林嘉祥是一介平民,而小陈是官员子女,深圳警方的调查结果会不会也是这样?
这样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不打自招的案子,深圳警方的调查都是云遮雾罩,以和稀泥为能事,难怪林嘉祥底气十足:"你们算个屁!"明明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却只是"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原来,林嘉祥错了:
你们连屁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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