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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思想监狱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的诞生

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思想监狱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的诞生

   郭国汀

   南郭点评:郭泉博士日前被胡氏专制暴政罗织“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刑事拘留,再次证实中共专制暴政是货真价实的流氓暴政!而胡锦涛则是典型的法盲!此文是关于废除或修改刑法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的相关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该议案是由李建强律师一人起草,我本人未作任何修改,因为当时我正全力以赴为郑恩宠律师辩护。议案的若干提法有误,需要进一步研究。兹借本文先为郭泉博士抗辩。

   2008年11月16日第142年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日于加拿大

   中国科学民主法治自由的春天已经来临,黎明前的黑暗,预示着寒冬的结束,春天的到来。中国律师们应当有所作为,首先应当维护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免受刑事追究的执业豁免权,参政议政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前提在于废除以言治罪的恶法(即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路兄之建言高瞻远瞩,从根本上解决思想言论出版新闻结社教育自由的障碍,吾坚定支持您!刘兄之雄才大略令弟敬佩有加,能否在进一步研究提供更详尽的分析之基础上,将此作为一项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员审议废除或修改?以言治罪不除,祸国殃民之恶法遗患无穷。中国优秀学人特别是爱国法律人随时有可能成为极权专制暴政的牺牲品!三个法学博士都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议案,整个中国律师界当更可行。纸上谈兵无济于事,釜底抽薪善莫大焉。若可行,汝可作为发起人倡议,吾愿意带头签名,为中国学人做一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好事,君意下如何?(2003年7月1日原载中国律师网)

   点击率高达2500余人次,签名者却仅有52人!(即废除或修改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致胡温及全国人大的公开函网上签名)该议案自发起迄今为止仅有52人签名赞成,反对者约有5人。似乎可以说明中国律师的现状,中国律师据称已有11万之众,现在我明白了为什么全国人大代表迄今为止仅有七名律师的缘故。连自已切身权利都麻木不仁者,如何指望其担起为国为民献身之重任??今将此贴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不知中国的法律人有几个热血男儿? ( 2003-7-13原载中国律师网)

   刘兄:议案可以提交了 (指由刘路起草,郭国汀促成的<关于废除或修改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司法建议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胡锦涛先生公开函>). (2003-7-30原载中国律师网)

   

   国庆节将至,下午本人与王律师特意前往看守所会见郑恩宠律师四十分钟,转达了海内外朋友们及中律师网友们对他的问候与祝福.郑恩宠让我转达他向所有关心他的命运的海内外朋友们的谢意,他表示无论一审结果如何他都将坦然面对.若判他有罪他将毫不犹豫地上诉,如果在上海打不赢这场官司他将上北京告状.他坚信自己无罪.郑恩宠向我谈了许多内幕情况及庭后有关部门六次谈话的内容.主旨是要他认罪以获轻判.让一个无罪的律师自认有罪某些人也太天真了点.

   

   郑恩宠特别强调让我强加自我保护,他不无忧虑地告诉我:有人想整你!我坦然笑答道:从我懂事起,身边从不乏想整我的小人,但我问心无愧并不畏惧任何人.既然敢于任辩护人,就已作好一切准备.让他们来吧我等着!

   

   最后我告诉郑恩宠律师,中央高层现已高度重视拆迁问题,胡锦涛对拆迁问题也有批示.新华社专门派出四名主任级记者分赴四个省份专题调查采访20天, 下月将在北京召开高层拆迁问题研讨会以便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不容忽视的拆迁问题.事实上拆迁问题终于引起国家最高层重视郑恩宠律师功不可没(但后来该高层拆迁问题研讨会不知何故被取消).让我们大家为郑恩宠祈祷吧,祝好人一生平安!愿郑恩宠律师早日获得自由!愿天下被拆迁的受苦百姓早日脱离苦海!愿正义真理永驻人间!(2003-9-15原载中国律师网)

   南郭点评:刘路即山东李建强律师,现在青岛执业,是一位才华横溢,思维敏捷,文采超群,辩才一流的出庭律师。因刘迪,罗永忠;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 (新青年学会四君子),杜导斌相继因言狱获罪被捕被无罪重判;刘路和郭国汀律师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短评支持上述志士仁人。随后刘路就因言获罪问题发表了一篇评论写出了中国律师的心声;南郭极力鼓动刘路修改之作为中国律师群体上书第一号议案,并建议该议案命名为“李建强议案”。刘兄果然才思敏捷出手不凡,当天迅速写出了上述应当载入中国律师发展史册的《李建强议案》。南郭随即在中国律师网上为公开上书极尽宣传鼓动之能事,不到20天该议案点击率高达5000人次,终于有约150名律师勇敢地签上了他们的名字;被民间誉为“思想监狱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随后送达中共高层,然而,迄今不但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反而给此次网上签名上书活动发起人的待遇极高:李建强律师于2003年10月间被山东省司法局强行收回律师执业证,没有任何理由;仅是口头告知半年内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论;至于郭国汀律师则直到2005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司法局采取流氓手段骗走律师执业证,强行停业,并罗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刑事拘留、随后取保侯审、非法软禁75天后被中共当局变相驱逐出境。

   此次中国律师集体上书议案意义重大,标志着中国律师参政议政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中国律师作为最具潜力的政治力量已经开始形成,南郭坚信中国律师和中国法律人必将成为中国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建设的中坚力量。

   目前中国人权律师业已与中国法律人精英群体联手,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法学界杰出代表人物,诸如:郭飞雄,高智晟,范亚峰,陈永苗,李柏光, ……在陕西石油案,太石村案,陈光诚案中皆有精彩表现;可以断言中国人权律师与中国法学界良知教授学者的联手,必将使争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进入一个新阶段。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泱泱大潮势不可挡,任何人任何党派试图阻止历史潮流滚滚向前纯属徒劳。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所应当,该法是典型的恶法也是中共流氓暴政用于迫害中华政治精英志士仁人的所谓法律依据。

   南郭认为:颠覆中共流氓暴政不但无罪,而且有大功于国于民于中华。反共决不等于反中国。中共流氓暴政本身决不等同于中国国家政权;两者无论从名称到内容实质均无任何相同之处;中国国家政权属于中国全体国民,唯有取得全体国民的同意和授权,执政者才具有合法的执政地位。而该同意和授权必须按法定程序定期在自由状态下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强制或威胁利诱下进行的不记名投票公开选举得以确认。然而中共流氓暴政从未举行过任何一次符合上述要求的全民公投。因此中共流氓暴政自始不合法,这正是中共用暴力流氓谎言欺骗窃取中国国家政权56年来,一直党禁报禁进行法西斯流氓专制统治的深层原因。也是中共流氓暴政当局不顾人间一切公道公德,甚至视其自已制定的宪法如草纸般的根源。中共流氓暴政一日不灭亡,中国人民的苦难一日不止。

   南郭强调:任何迄今仍向中共恶党请求平反六四或平反法轮功者,皆属不明白不了解中共罪恶本质的一箱情愿之举;也是不了解中共实质上早已外强中干弱不禁风处于风雨飘摇行将跨台不可避免的命运的事实。杀人犯无权为其杀人罪行自我平反!强暴犯当然也无权为其强暴罪行自行平反!中共流氓暴政是当代最大的杀人犯罪集团,也是最大的精神心灵灵魂强暴犯罪集团,岂有自我平反之理?!

   因此,南郭坚决主张:彻底抛弃唾弃推翻颠覆中共流氓暴政,是当代中国人的基本人权也是最光荣的义务和责任!《特权论》是每个志士仁人的必读经典,广传《九评共产党》退出中共恶党,是救国救民救自己的最佳途径。高智晟律师走在前面了,全体国人跟上呵!

   2005年12月12日于加拿大

   

   附:关于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议案

    胡锦涛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一批律师、法律学人和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渴望祖国实现民主、自由、繁荣、富强的知识界人士,几年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痛心的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以言治罪的现象。不少的关心国家前途、追求民主自由的优秀青年因言论而获罪。他们被捕的理由毫无例外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当中有还在大学读书的有理想、抱负的女学生,有刚刚走出校门准备用自己所学报效社会的青年士子,甚至有生活在社会最底层但却自强不息、为残疾人事业奔走呼号的残疾青年,他们仅仅在网上发表了讽喻时政、希望推进政体改革的文章,或许某些言论存在过激现象,但无论如何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不能不说,在法治时代,因言获罪是我们民族的悲剧。

     作为法律学人,我们认为,出现这样的悲剧,除了某些司法者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以外,立法上的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失误,法律工具主义的立法原则导致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成为一个以言治罪的大网,成为悬挂在人民头上的恐怖之剑。现在,废改这条恶法,还人民以安全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一、《刑法》105条第二款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

     根据刑法学通说,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乏任何一个方面,该行为即不能构成犯罪。

     下面,我们从理性和法治的角度来分析105条第二款。

     该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并没有限定煽动以武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由于没有对什么是“颠覆”、什么是“推翻”、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等概念进行厘清、限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打击对象的外延无限扩大。从理论上讲,某公民在报上、网上发表文章要求对政府机关进行改革也可以理解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暂住证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不就是因为对户籍制度提出异议而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前身)定罪判刑的吗?法律条文概念上的含混、逻辑上的模糊使得法律本身出现了解释上的不确定性,成了出入人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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