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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李祝先请求人权理事会帮助农民呼吁求救 乡干打人经法判刑 原告为什么还不服
检察官抽押公安卷 导致案情事实颠倒
李祝先请求人权理事会帮助农民呼吁求救
尊敬的国际人权理事会:
我是李祝先,女,52岁,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系毕节市杨家湾镇出烟洞村第四村民组农民。护林员左大忠之妻,为耕包产田土!1994年应市交通局,聘用于三岔路道班!居住道班房,距离林场工队140米。
被诉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毕地检刑申通字(2004)第0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以住居三岔路工队为由:"欺上压下、假造案情".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失职侵权!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毕节检察院朱连华假造案情的刑事责任。
(2)依法赔偿受害人李祝先案件所制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004年2月12日市检察院批捕科长朱连华:"恃强凌弱、抽押证词、捏造反指控、假造案情!"附公安卷39-42页对证!毕检刑诉字(2004)第33号起诉书黑白颠倒!假造我李祝先系国有林场工作员:2001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禹杰乘车到杨家湾三岔路林场欲把其放在该林场工房内二轮摩托车轮胎充气后骑走,被李祝先及其女儿左琴拦住。并质问其"为何辱骂左德海(李祝先丈夫)",为此双方发生抓扯,被告人周禹杰遂跑进自己坐来的小车内躲避,李祝先随即追到汽车门边伸手打被告人周禹杰,被告人周禹杰在车内用脚踢了李祝先的腹部一脚,后被他人劝止……。以上公安卷39-42页对证,起诉书"黑白颠倒、假造案情!"李祝先天生农民,坚信中国共产党的旗帜:确证被告存放气枪的过程,惨遭被告人周禹杰蛮横毒打在地!俗话说:山中打死人,草木证为凭!罪犯驾车潜逃;李祝先由地上起来,伸手于后车窗拉方向盘,却被张再新擒住右手于车窗封锁后车门,公诉书有伤情图片对证(作案工具汽车),至今李祝先右手不能抬举。毕地检刑申通字(2004)第0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流言蜚语、欺上压下、隐匿藏形,严重失职梫权"。
据公安39-42页"目击人朱启英证词":案发头一天周禹杰放气枪到我家做石棉瓦的那里,我说,我们晚上不在这里睡,要放在那里,我回家时,给你放到刘顺福家,你自己去拿!周禹杰把气枪放在那里就走了:到了第二天上午的9点左右钟,放珠镇政府的小车开来停在我家打石棉瓦对面梧桐树下!周禹杰一个人下来问我要气枪:我就说,我是昨天给你说好的,我们晚上不在这里睡,你来遇不到人,我帮你拿到刘顺福家,你去他家拿!周禹杰没拿到气枪就生气、发脾气,我就说:我是杨家湾的,轮不到你来管。周禹杰说:外国人我都管得到……。李祝先见周禹杰生气就说:她昨早上听说的,我是同周禹杰讲清楚的,他的气枪是放刘顺福家的,周禹杰便骂李祝先,李祝先便说:你再向昨晚上那样骂,便追去找周禹杰理睬:周禹杰就用手封住李祝先衣领、用脚踢李祝先!踢什么位置,我没注意,只见李祝先蹲了下去!周禹杰便上车去关车门,李祝先起来去拦住车子。现场事实证明:检察院"起诉书"流言蜚语,朱连华"假造案情"!以证实毕地检刑申通字(2004)第0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欺上压下"隐匿藏形、破坏法律尊严",背叛人民!报复及诬陷我李祝先:逼使我李祝先家破人亡!
综上所述,所有的起因都是检察院起诉书失实造成的!2001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禹杰与该镇石明友、张启学、汪潜、张再新等人驾(贵F12064)战旗车,潜入我杨家湾镇三岔路林场,到"朱启英家袭取气枪,寻衅磁事"!朱启英说:昨早晨放气枪时讲好的,我们晚上不在这里睡,如果你来晚了我帮你放在刘顺福家,你到刘顺福家拿!被告"恃强凌弱:背叛宪法",我怕你在不得去找人漩!朱启英说:我是杨家湾的你管不着!被告人周禹杰袭击朱启英说:外国人我都管得到,难道管不住你这个滥氏!当时我李祝先正在一旁:直言不讳的说,周镇长身为父母官,不应该出口伤人,昨早晨人家朱启英确实是这样讲的。被告人周禹杰封住我衣领:拳打脚踢,将我李祝先打倒在地!驾车潜逃:后附同案犯张启学、汪潜、张再新公安笔录。事实真相:"车开到三岔路林场那里,周禹杰让停车,他要下车去拿他前几天放在那里的气枪!车停在林场工房梧桐树那里的公路边,周禹杰一个人下车去,当时到做石棉瓦那家,问做石棉瓦那家女的(具体姓名不知,后来听说是韩家沟的)要他的气枪。"可"市检察院起诉书流言蜚语"假造案情:所拟被告人参加永安村民选举:欲把其放在该林场工房内二轮摩托轮胎充气后骑走,被李祝先及其女儿左琴拦住。(附永安村民选民证)真没想到"检察院批捕科长朱连华笔上开花,假造案情"!李祝先见义勇为,身招毒打,检察院起诉书"黑白颠倒",严重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八条及宪法第四十一条:朱连华目视气枪(打气筒),篡改值班室换工房,目无国法,颠倒二轮摩托公平公正!"供词可见"二轮摩托车站岗放哨,战旗车作案打人。张启学供词核实:"当天我们在永安那边办完事(三岔路),我:当时刘阳志镇长,杨秀俊(服务中心),周禹杰四人骑两辆摩托从三岔路返回放珠!我们几点钟回来记不清,摩托经过三岔路时,看见左德海女儿坐在他家那里,便没讲话。"检察分院"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放重罪犯,"袭取气枪立假案"供词摩托回放珠!毕地检刑申通字(2004)第0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断章取义,欺上压下,假造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文指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通知书以毕节分院的特权:护卫朱连华假造案情!报复诬陷我李祝先抓打坐在车上的周禹杰;从而达到减轻罪行,判处缓刑的目的!检察院朱连华的文书制作"捏造反指控",不但侵犯我李祝先人身权!严重侵犯我村包产地在三岔路农民的耕作权!谁敢耕耘?生产队长招毒打!联名控告惹杀身!假案不服上申诉!发案管押七年春!毕地检刑申通字[2004]第0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必须出示该林场工资名册见证!报告定性文书制作不规范:"却是锋回路转隐匿藏形!"检察院朱连华: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三百零五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指出: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律关系世界和平,法律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司法公正,人类自然和谐。为此提出求助,恳请《中国人权理事会》的领导给予法律援助!呼吁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再造生灵。
此致
敬礼
急盼人:李祝先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后附证据
转自《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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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08年11月1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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