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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政府放火,法院“违法”申冤加冤!!! 2003年6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杨家湾镇人民政府官员放火烧毁其辖区内、杨家湾村10组村民刘俊春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手续的合法煤矿、及工人住宿和办公用的房子,生产设备若干,烧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多万元。上百人失业,间接损失人民币上千万元,1万多人无生活用煤和取暧的悲剧。
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谁知,法院为庇护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在被告无任何证据情况下,仅象征性判决被告赔偿刘俊春人民币80万余元,而且是打法律白条,故意拖延。毕节地区两级法院已进入6年的审理,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8次公开庭审。都因被告无证据,被长期中止,不下判决。故意在经济、精神、时间上迫害原告。逼我多次到省城和北京上访。法院的行为是给国家法律和中央相抵触,无法我只有向中央领导和各界人士呼救。给予支持,还我公道为谢!
致
呼救人:刘俊春
详情请阅材料1----15号 联系电话: 13310774881
2008年11月7日
材料及证据目录
编号 材料名称 说明
1号2页 受害人请中央督促贵州的法官的控告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
2号1页 政府和市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是经过政府安排的合法煤矿
3号1页 代表1万多人民群众的联名申请 政府认可
4号2页 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购买设备 被烧毁的设备经过被告核实
5号6页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只判捣毁不判烧 毁,原告上诉。
6号2页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被告确实放火烧毁原告的合法财产
7号1页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将本案指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8号3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政缺席判决 确认被告放火烧毁、捣毁该矿合法财产
9号1页 杨家湾政府向毕节市政府写的报告 承认被再审的判决合法,庭审认可的复印件
10号2页 被告杨家湾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 其行为,有市政府、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九个单位参加放火。
11号7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偏护被告,原告举证200多万元,仅象征性判赔偿原告80余万元。
12号1页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开庭时原告举证依然是2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被告无证,因此审而不判,故意拖延。此裁定6个半月才签发。是违法裁定。
13号2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一审、二审、重审、和违法再审,法院难翻铁证如山的事实,又来违法长期中止。
14号10页 毕节市法院、大方法院、毕节中级法院、大方法院审判监督庭10次开庭传票 因多次开庭都是原告证据充分,被告从无证据。
15号6页 国家信访局、贵州省人大、省政法委、毕节地区人大、毕节地区信访局告知单 受害人走遍相关单位
16号9页 给中央领导及省地领导的信件 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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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证据(合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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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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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合计5页)
此文于2008年11月24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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