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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才该死?

   东海老人:贪污多少才该死?

   有特权必有腐败。古代雷霆手段、严厉反腐的朝代和帝王不少,典型的如朱元璋,几两银子就剥皮实草,但都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腐败现象。只有从制度上着手才是最好的解决。

   不过,也不能说反腐没用(一些一根筋的学人喜欢说:没有宪政法治,反腐只会越反越腐。)严刑反腐的短期效应还是非常好的。反腐工作抓得好的王朝,官场相对清廉。朱元璋时代及其后数十年官场,就保持了相当高的清廉度。明朝的腐败是中期以后渐渐开始,到晚期才严重起来的。

   在实现法治之前,中共中央倘能严刑反腐,司法机关倘能严峻执法,何尝不是一种“次优选择”?而且,这也有助于法治的建设和体制的改良----严刑反腐与法治建设、制度改良不仅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严刑反腐本身就是法治建设与制度改良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枭文《请君先举杀人刀》中建设胡温和中央通过法律的形式严惩那些“贪污过多、害人过酷、殃民太甚、手段太辣、罪行极重、民愤极大的人渣”,并建议:针对目前贪腐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类明显“护贪”的条款,凡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一律视为贪腐所得;设立特别法庭,对于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官员,只要证据确凿,可以直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人命至为贵重,谋财不同于害命,不一定该死。 但我认为在物质财富相对较为匮乏、民众生存尚无保障的社会,利用特权巨额贪污,已与劫财害命无异。贪污达到一定标准,是有可死之罪了。当然,这个标准高低可以“另议”,也不是东海或某些人说了算的,至少全国人大该审议一下吧。

   jiang898网友补充曰:人大可以立法通过:1、阳光法案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超过五千万,杀!如五千万不够高,一个亿如何?可以杀了吗?2008-11-21东海老人首发《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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