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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党《我的法人思想》(五)
近日我们收到一位叫蒋玉忠网民的来信,他希望我们代他发表个人的原创作品《我的法人思想》,本书共有六个部分,今天发表第五部分,大家读后有什么观点请到国家党网站www.guojiadang.org 讨论。
国家党筹委会
林之虎
《我的法人思想》
第五部分 法人思想对“共产主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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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制”与“共产主义”
所有制类型按照其所有的法人的主体的多少,可分为多主体所有制和单主体所有制,依照法人而言,就是“共有制”和“单有制”。所以,“共有制”,就是多个主体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其占有的特征是,占有物的每一点一滴都是属于所有的主体所共同占有的,每一个主体或一部分主体都无权单独占有占有物的一点一滴。其占有物的利益分配也必须关照到每一个主体,并且每一个主体的分配都必须是完全平等的。
对物的占有可分为对资产、财产和其他物的占有。对资产的占有,就是对有关社会生产方面的资料的占有。国外有些人在提到“共产主义”时,说“共产主义”提倡共有财产、甚至是“共妻制”,这些都是误解。对财产的“共有制”,只有在一个家庭或家族里才能实现,“共妻”就更不可能实现,否则的话就又回到原始氏族社会了。所以,我们在提到“共有制”、“共产主义”的时候,就必定是讲对“资产”的共有。“共产主义”的实质,就是主张对社会资产的多主体共同占有,就是主张对社会资产的“共有制”。
“共有制”,可以分为国家法人共有制和民间法人共有制。国家法人共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它是“共有制”的形式之一,也是“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之一。按照“共有制”有国家法人共有制和民间法人共有制之分,“共产主义”,也可有“国家共产主义”和“民间共产主义”之分。“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就是“国家共产主义”所主张的资产所有制形式。“民间共产主义”所主张的是民间的多个主体的法人共同占有资产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常说的“集体所有制”,如果的确是为某“集体”所共有,而不是由国家公法人所占据的话,那么,这样的集体所有制就是“民间共产主义”所主张的所有制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占有资产的形式,就是“民间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也是一种“共有制”,它具有“共有制”的特征,“集体”所占有的一点一滴占有物,都是单个主体所共同占有的,每单个主体或一部分主体都无权占有集体所有制资产的一点一滴。
总之,无论是“国家共产主义”还是“民间共产主义”,我们先抛开其它的意义或作用,要弄清楚它们的所有制形式。由上可知,其所主张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共有制”的。而且,有关“国家”而言的,就必定只有“国家法人所有制”这唯一的一种才是符合的,“国家公法人所有制”是绝不符合的;有关“民间”而言的,这根据主体对象的范围的不同,只要满足多主体共有的条件就是符合的,但也绝不能与国家公法人发生关系。当然,作为一种“××主张”,所注重的应该是它的作用和意义,但如果不先明白它的实质和实际中的存在方式,那么,这种“主义”就往往会“变质”,变成了另外一种实际存在,从而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就因此而改变了。由此,原来是一种好的想法、主张,后来却逐渐演变成欺骗、压迫、伤害人民和阻碍社会发展的罪恶力量。如:“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就演变成了“国家公有制”的实际存在,“共产主义”就演变成了“公产主义”,从而,这些就成为了作为“国家公法人”的团党专制集团统治、欺骗和压迫人民的巨大的经济支柱。
二、共产主义
“共产主义”这个词,我们谈论了一百多年,我们的社会受到“共产主义”的影响也百多年了,但是,我认为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够真正的理解“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我呢,也就对“共产主义”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共产”,也就是“共有资产”的意思,就是对资产占有的“共有制”的实质内容。这里我们首先要理解,共产主义说的只是对“资产”的占有,而不是对财产、对人身的占有,所以,提倡“大锅饭”、大家都吃在一起、甚至住在一起、共同拥有生活用品,这些都是错误的。那么,共产主义资产的性质是什么呢?从法人主体的多少来看,它是“共有制”的,从法人公私性质来看,它所有的法人单个主体都是非公性质的,即它是属于“私有制”的。“单有制”与“共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区分方法,“共有制”与“公有制”或“私有制”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冲突、矛盾。所以,共产主义倡导资产的“共有制”,只是倡导对社会资产的“共有制”的发展,而并没有反对、阻止、不允许“单有制”、“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存在或发展的含义。当前的所谓“共产主义理论”中倡导“公有制”、反对“私有制”,其实质,是团党专制集团把它的“公有制”披上“共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外皮,以便与“私有制”相对,从而提升“公有制”的特权,贬低民间的“私有制”的平等存在和公平竞争,以使“公有制”有更高的地位,能更利于其发展,从而也使专制集团能有更多的获利。按理来说,“共有制”是属于“私有制”性质的,它怎么反而会反对“私有制”呢?那岂不等于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存在”了?共产主义只是倡导某一些资产的“共有”,而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社会资产都“共有”,共产主义资产的产生、发展与人对资产的占有、发展的情况是一样的。人对资产的占有、发展,只能通过继承遗产、自己劳动赚钱转化这两种方法实现,而不能去抢占别人所占有的资产。现在,共产主义资产的占有、发展,也只能“继承遗产”——也就是所谓“公有制”的国有资产的转变。通过排除国家公法人的占有、实现国家法人的真正占有来实现,也可以“自己劳动赚钱转化”——把国家的收入的剩余部分转化为“国家法人所有制”资产。共产主义资产的产生、发展,绝不能像五十年代的时候那样,搞“全部共产”,说是跟别人联合经营,实质上根本就是逐步吞并、蚕食别人的资产!
所以,共产主义资产的存在和发展是与社会上其他的资产是完全平等、公平的,在经济政策上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共产主义在政治方面,对政治制度、政策方针等方面也没有任何要求,说什么共产主义要求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呀,要求什么“国家专卖”呀,这些都是团党专制集团弄出的“鬼扯蛋”,那只是适合团党专制集团的要求,而不是共产主义的要求,共产主义与国家政治基本上是毫无任何关系的。共产主义对人民、人们的日常生活方面也没有任何的要求,说搞共产主义就要吃“大锅饭”、建立“人民公社”、大家都吃一样的、穿一样的、住一样的,这些都是错误的,共产主义怎么会有这么愚蠢的要求呢?历史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是行不通的。
共产主义资产主要是两大部分: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由于这两者都是很多主体的“共有制”,而且这些单个主体都很分散,很难聚成一股力量,每单个主体占有的实际情况很难表现出来,所以,这就必须需要一个“公正”的主体来代为管理他们的资产,于是,“国家公法人”这个主体就“理所当然”地担当了这一任务。但是,国家公法人这一主体在与国家法人、与集体法人没有明确区分开来,并且还被团党专制集团所掌握的情况下,就把共产主义资产与“国家公法人所有制”资产混而为一了,表面上是共产主义资产,实质上却变为了国家公法人——也就是专制集团所占有的“公有制”资产了。“共产主义”也就转变为了“国家公产主义”。现实也正证明了如此。
所以说,“公有制”(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国家公产主义”,是“共有制(国家法人所有制和民间共有制)”、“共产主义”的最大敌人,要倡导“共有制”、“共产主义”,就必须要警惕“公有制”、“公产主义”的入侵。现在而言,要建成“共有制”、“共产主义”,就必须要先消除当前存在的社会资产的“(国家)公有制”,把它们转化为真正的“国家法人所有制”资产,其管理由专门的民间公法人施行,国家公法人只有监督的权力。最重要的是,其资产的收益,国家公法人不能占用一分一毫,由“全民”决定其使用的方向。只有这样,先形成“共产主义资产”。然后,才能形成“共产主义”。
何谓“共产主义”?我的观点,“共产主义”,就是通过人人都能够分享到“共产主义资产”所带来的财富和价值,使人人都能够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住房、吃、穿等)和发展(学习、研究、思考等)的物质保障,从而使人人都能够不受物质生活的限制和控制,不为生活所困扰,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使人人都能够为了自己的理想、志向和愿望而生存和奋斗,人人都可以最大能力地发展自己的兴趣、特长,人人都可以有最大的发展!(为每个人提供最大的发展空间。)这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目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内容、目的在社会中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我们就可以把这个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当前“共产党国家”的社会状态,都是团党专制独裁的社会,“共产主义资产”被国家公法人——团党专制集团所侵占了,其收益使用或直接使用都是用于国家公法人的开支,所以,表面上说是“共产主义”,实质上却是“公产主义”、“公有制”、“专制独裁主义”。因此,这种社会状态根本就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甚至都与真正的“共产主义”毫无关系。
那么,如果我们进行改革,排除国家公法人——专制集团对“共产主义资产”的侵占和使用,真正实现“由全民占有国家共产主义资产”、“由全体成员占有民间共产主义资产”之后,“共产主义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就能实现或达到了呢?明显,在当前世界的生产力技术状况下,要通过“共产主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充分满足或实现“人人都能够拥有基本的生活和发展的物质保障”的共产主义目的,是根本就不可能的。这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技术水平极为发达的状况下才能实现。所以,就有必要提出从产生、发展“共产主义资产”,到实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段时期。我们可以把这段时期称为实现“共产主义”而进行的“过渡时期”。另外一种观念,也可以把这段时期认为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以,何谓“社会主义”?我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就是在“共产主义”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把“共产主义资产”的收益使用于“社会”中每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的表现意义。当不能满足所有的社会成员的需要时,就先满足那些“特别”需要的社会成员,这就是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时期的“共产主义资产”的存在目的。我们在提到“社会”两个字,其实就是把它作为了一个“整体”,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作为是“社会”这个“整体”的不可缺少的、平等的一部分,因而也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财富,尤其是在一些社会成员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得到帮助的情况下,这种表现就尤为突出了。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这个概念,与“共产主义”的内容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所以,定义出“社会主义”这个词,把它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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