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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父亲杨福生将正式起诉翟建律师

(博讯2008年10月23日发表)

    杨父明天将正式起诉翟建律师

   来源:忆通律师网 www.bj580.com

    杨佳父亲杨福生明天将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起诉翟建律师侵犯名誉权

    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福生

    现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869595、63990626/27/28,手机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被告:翟建,1957年4月出生,男,汉族,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邮编:200081 电话:(8621)56711718。传真:(8621)65871868。网址:www.zhaijian.com电子邮箱:zhaijian@online.sh.cn。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诽谤原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澄清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以下简称我)。被告翟建是在二审阶段作为原告儿子杨佳辩护人出庭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儿子杨佳指定的辩护人。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上海高院承办法官9月14号之前即已经收到了杨佳本人亲笔书写的“向上海高院书面声明自已需要自已在北京的亲人帮自已委托聘请北京律师担任自已二审辩护人”的请求函的情况下,

    在上海高院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年9月20日前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仍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决定:

    1、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仍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2、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上海高院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

    3、在杨佳母亲已失踪且虽杨佳的姨妈已为此于7月17日即向警方报警但直至9月19日杨佳母亲仍处于无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状态下,

    在已收到我及杨佳的姨妈替杨佳委托聘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李劲松律师及李和平律师于2008年9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送的相关律师公函和委托辩护手续后,

    在上海高院既不能允许杨佳父亲杨福生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也不能允许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已替杨佳委托聘请的北京李和平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到高院查阅复印杨佳案材料的情形下,

    上海高院必须立即为杨佳指定辩护人并尽快正式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

    三、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这两天是周六及周日是法定休息日)强行作出了“上海高院不能接受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李劲松或李和平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上海高院必须为指定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这一决定并向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两个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法院替杨佳指定的辩护人负责杨佳的二审辩护工作”后,

    9月22日(周末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星期一)上午,

    上海市律师协会即打电话给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本案被告)“翟律师,你明天是不是抽个时间见一下杨佳?”

      9月22日上午,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打来的这个电话时,觉得有些奇怪。

      上海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电话里透露:一审宣判死刑后,杨佳提出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准备为杨佳安排新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想到了翟建。

      9月22日,翟建在准备上海“炒房区长”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夫妇一案的开庭,这同样是个影响不小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任务,这是义务。翟建说他出山没问题,但是说老实话,他不是很想接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太复杂了。自发生后,因当事一方的特殊身份,而在程序方面在全国广受争议:先是7月29日原定的庭审取消,再是8月26日庭审时并未对外发放旁听证;一审的辩护律师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则因为“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的官方头衔饱受质疑,而他在最初接触该案后发表的一些不利于杨佳的言论,招致北京16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其言论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请求对其紧急调查处理。

      此外,杨佳的父亲为杨佳所请的律师得不到杨佳认可的事情,也引来各方猜测。谁来为杨佳聘请律师,一时成为考验程序正义的焦点之一。

    虽然,因案件的复杂,翟建觉得为杨佳辩护不太合适,但考虑到法律义务,最后还是决定去了,但因为明天要开庭,他问能不能改时间再去见杨佳。当天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又打电话过来。翟建回忆说:电话里说这个案子在时间上挺急的,高院那边也重视,而且杨佳自己对律师也提出了要求,明天去就是先听听他的意见,杨佳说不要的话,还要换律师。

      明天9点,“康慧军一案”就要开庭。

      上海市律师协会对翟建说:“你8点去吧。”

      9月23日8点,翟建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去上海市看守所见杨佳,同去的还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吉剑青。

      当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向杨佳介绍了翟建的身份。

    翟建对杨佳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有义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

    (相关证据:后附证据5、9月18及19日李劲松律师因杨佳案二赴上海滩两天的部分历程实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后附证据6、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四、2008年10月8日我及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分别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260CN。

    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335CN。

    2、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30CN。

    我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91CN。

    3、我致送吴志明书记和应勇院长的这份书面声明内容如下: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如果日后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杨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杨佳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如今即是杨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一、身为杨佳的父亲,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已作为杨佳目前唯一还能见着的最亲的亲人和法定监护人,理该尽自已的天职, 替杨佳聘请符合他期盼标准的辩护律师。

    在9月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义,曾替杨佳聘请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早已于9月19日之前即依法将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辩护律师手续寄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此后,

    1、我获知,在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杨佳委托辩护律师权从始至终一直对面临死刑立即执行将即赴死且“如经重新鉴定结论确诊系精神病人,则其依法一直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选聘辩护律师等重大决定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替其负责作出他自已身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这一重要事实的状态下,

    被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恶意串通非法欺骗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实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杨佳,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上诉后,

    又特别给自已母亲王静梅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并把它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再次帮自已另行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转交给“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样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并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儿子选择聘请专业可信可靠的优秀律师担任辩护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静梅。

    2、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特别写给母亲的“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已明确表达出了不要再委托谢有明等上海律师继续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的意愿。

    3、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明确表达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谢有明这样的上海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律师自已期盼的二审辩护律师是“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自已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自已沟通的”好律师。

    4、我获知,由于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的联通配合行动,一位五十多岁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且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亦亲自莅临了该次东方大律师颁奖晚会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成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许可见杨佳与杨佳自由面谈过数次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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