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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人权法(草案)》的说明
韩一村
鉴于公众和媒体对《人权法》法律案的关注,现就《人权法(草案)》作些必要说明。
本人自2007年5月开始起草人权法,几经修改,最终在同年的8月份完稿,耗时3个多月。为了这部法律案,本人认真研究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美国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等文献内容,再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完成了这部法律案。在中共17大召开之前,当做一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人权法的补充性和过渡性
其实,人权是宪法的内容,宪法就是人权法。宪法是调整国民与国家两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明确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实际上,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才确立了国家主权,为了保障人权,国家才设立分权和限权制度,即分立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机关职权。国家以人权为本,主权服务于人权,这才是立宪的宗旨。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国家成立和追求的目标。既然已经有了宪法,又搞人权法,从法理上看似有矛盾,其实不然。因为我国的宪法先天不足,修宪难度又大,所以本人才想出权宜之计,起草了这部法律案,作为现行宪法的补充和过渡。当然我坚信,终究有一天,人民会恢复宪法的本来面目,使其发挥好宣告并保障人权的作用。
二、人权的立法主体
“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这是草案的明文规定,它确立了人权立法的主体,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对基本人权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机关均无权享有。而现行的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甚至于地方人大都对人权立法,限制公民权利。恶法当道,人权不保。这些恶法时时侵害人权。比如1989年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一部违宪的恶法!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无权制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现行的宪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其他法律,基本法律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应如此,政府与社会和人民的关系,确切的讲,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必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为一项职权,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当好公仆。行政法规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不是对外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更不是给公民设立义务。哪有政府给人民立法的道理?只有人民给政府立法的规矩!国务院所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全都违宪,属于恶法。草案针对混乱的立法关系作出了调整,足以废止这类恶法。
三、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自由,不需要申请和许可。”只要其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权利就不会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草案的这项规定,打破了恶法确定的申请和许可制度,使公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不能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因而草案设有权利救济措施:“公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本法相抵触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就明确了公民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届时人民会经立法程序修正《法院组织法》,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违宪之诉。废止《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违宪审查的职权,不让立法者自我审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当属公平,此举也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办法。
四、法案的作用和目的
首先,草案能发挥启蒙和教育的作用。我国的普通大众,对人权的知识了解很少,一提到人权,就感到笼统、抽象,甚至有神秘感。而本人起草的这部法律案,把基本人权具体化,变成了事项和条款,清清楚楚,一看就明白,知道了自己拥有的权利,能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其次,草案为维权活动指明一条路径。现在的维权活动,发生在民间,常以个案的诉求和公共事件的推动,指向具体问题,影响决策者,点滴地推进社会进步。其实,维权活动不能仅局限于民间,应当提升到立法层面,争取立法权,影响立法。大家可以争当人大代表,可游说人大代表,让全国的人大代表提出好法案,联合其他代表们支持法律案,或者是阻止恶法案乃至废除恶法,以立法的实际行动,直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革。当然不管哪个层面、那种方式的维权,都应当坚持和平、理性、渐进的方式,这是条原则,不能动摇。就现在的国情看,做好港、澳、台籍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使其代言维权,当急先锋,可行。好的法律案应当放手宣传,广而告知,众人觉醒了就会产生威力,权利就会实现!
当今的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同落后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希望高端的当权者,能够正视现状,尊重民意,顺应潮流,锐意改革,早日实现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还权于民!
2008年10月29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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