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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二编 海上货物保险格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四编 对船东的附加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五编 为各利益方的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2)英国协会保险货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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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加入民主中国阵线的公开声明

   

   

   郭国汀加入民主中国阵线的公开声明

   附件之《第三届亚洲民主人权奖》候选人推荐函,考虑到客观公正的公众评论和不影响评委之因,一直未公开发表.如今该评奖程序业已结束,公开发表并不影响任何人的价值或事实判断,推荐函主要内容皆由被提名人提供,因此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南郭竭诚欢迎任何人质疑、批评或批判。

   《2008年洛杉矶中国民运大会》邀请本人出席,遗憾的是因经费原因无法如愿,借此机会本人公开声明自今日起正式加入《民主中国阵线》,以示对费良勇先生和民主中国阵线的支持和肯定。南郭在大陆时曾公开声称:“今生不加入任何政党,因为南郭只想做个思想、灵魂、心灵自由的独立思想者”,但彻底推翻横行霸道下流无耻残暴至极祸国殃民的流氓中共专制暴政,是每个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因此,南郭将正式投身中国民主运动的伟大事业并为之奋斗终身。

   南郭以为费良勇先生是对海外中国民运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杰出民运政治领袖之一,他的政治领导才能是任何人无法轻易抹煞的,我知道民运领袖魏京生与费良勇之间似有某种成见,以至相互间产生了某种磨擦,但我坚信双方政治理念,政治目标完全一致:即尽早终结中共一党专制暴政。吾以为魏京生和费良勇皆是中国民主运动杰出的政治领袖,而且我认为,魏京生是2008年诺贝尔和平奖最佳候选人,高智晟与胡佳与魏京生相较显然不在同一级别上。同时我认为费良勇先生是个有国际眼光思想敏锐才智杰出的民运政治领袖,他成功地组织了三届全球支持亚洲民主化大会足资证明,尽管他同样也存在若干不足与缺陷;既然双方的政治目标完全一致,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力量不能使双方求同存异相互支持合作?我还知道近期以王国兴先生为首另立民主中国阵线中央党部的不当做法.吾以为任何民运同道若有不同意见或对领导人不满,完全可以也应当公开批评争辩,按公平游戏规则即程序正义规则公平竞争,任何抛开程序正义规则,另立中央的分裂做法,都是非法无效,也是亲痛仇快的愚蠢之举。即便道不同无法同事而分裂,也应当另起名称,否则至少客观上严重损害中国民主运动大业,而且肯定涉嫌侵权,而一个从事民主运动的领导人,缺乏遵循法治公平竞争最起码的绅士之风,恐怕终难成大业.是故南郭期望全体民运志士,特别是民运领袖们要有起码的绅士风度,树立公平竞争程序正义第一的价值观,求同存异为了共同的政治目标:彻底推翻中共一党专制暴政,建立一个人民幸福快乐,真正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联邦新中国而团结协作努力共同奋斗!

   郭国汀

   2008年10月12日第136个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日于加拿大

   關於提名郭國汀律師作為[第三屆亞洲民主與人權獎]候選人的推薦函

   2008 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民主中國陣線鄭重推薦郭國汀先生作為2008年亞洲民主人權獎候選人。郭國汀先生是著名的中國人權律師。他長期從事人權民主運動,為中國的民主與人權事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們通過長期觀察交流,從各種管道瞭解到郭律師傳奇般的故事,其學識成就業績令人讚歎,其客觀公正的人格品德,其追求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執著,均令人動容。他自2003年1月成為中國人權律師以來,為推動中國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為捍衛思想信仰言論結社新聞出版教育講學的真正自由,為政治良心犯,宗教信仰犯和其他人權受害者辯護不遺餘力。他英勇奮鬥的歷程和奉獻犧牲的精神成為中共專制暴政下一道獨特的風景。他是中國人權律師中最俱特色也最突出的一位。

   2008年6月20日

   郭國汀律師簡歷

   1958年1月 10日 出生於中國福建省長汀縣。

   1984年 畢業于中國吉林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

   1984年至1995年 執業于福建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

   1995年 至2003年 在香港齊伯禮律師行工作。原福州至理律師行創始合夥人,上海

   市天易律師事務所主任。

   2003年至2005年 出任人權律師。

   2005年2月23日 被中共當局非法強行停業。3月6日,被中共當局羅織"聚眾擾亂社

   會秩序罪"名刑事拘留,並被非法軟禁在上海家中兩個半月。

   2005年5月20日 被變相驅逐出境, 開始了政治流亡生涯。2005年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現為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訪問學者,主攻國際人權法,憲政理論與實務及自由民主與憲政民主研究。

   郭國汀律師在福州、香港和上海執業21年。他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武漢大學、上海海運大學和中國對外經貿大學的兼職教授和研究員。他出版了包括《當代國際貿易航運海事海商法經典名著譯叢》在內的九部法學專譯著;發表了300餘篇法學論文、案析與評論和350余篇政論時評。2002年他被[Legal 500]評為中國最佳海事律師。他於2003年1月轉行成為人權律師。他首先發表了唯有思想言論信仰出版結社教育講學的真正自由才能救中國的系列政論時評,繼而出任了一系列有全國性和國際性重大影響的人權要案的辯護律師。為中國的民主與人權事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2005年他獲得溫哥尋求正義國際研討會"尋求正義獎";2005年12月他被亞洲週刊評選為年度14位中國人權律師風雲人物。

   郭國汀律師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第一個公開主張政治權利和各項基本人權的律師,中國第一個公開為法輪功強力抗辯的律師,中國第一位自覺自願從功成名就的海事律師轉變成風險巨大收入低微的人權律師,也是第一位公開宣稱要以為政治良心犯辯護為主業的人權律師。郭律師是敢說敢幹的人權律師。他極具人格魅力。他的道德品質優秀學業專精,事業有成。他首創利用國際互聯網將政治敏感案件的辯護全過程置於陽光下的辯護策略。他被迫流亡海外以來,義務為一系列政治良心犯做了強有力的抗辯,全面系統地對中共專制暴政下的政治司法體制進行了徹底的批判。郭國汀律師也是首個因為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事業奮鬥,遭受中共政治迫害導致家破人(流)亡,妻離女散的人權律師。郭律師堅持原則立場,始終鬥志昂揚,迄今已堅持第121次《反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維權抗暴民權運動》。

   郭律師從功成名就毫無風險的海事律師轉變成風險巨大收入低微的人權律師,除了其政治哲學思想根源外,是因為郭律師認為中共專制暴政是中華民族深重災難的總根源,因而立志做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的掘墓人。他懷著"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大無畏精神,具有"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的改天換地英雄氣概。

   郭國汀先生為民主與人權奮鬥的具體業績如下:

   (一)郭國汀是在專制暴政下中國第一個公開主張政治權利和各項基本人權的律師

   1.公開鼓吹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他認為“唯有思想、言論、宗教信仰、新聞、出版、結社、教育講學的真正自由才能救中

   國”,表示願為在中國實現上述自由而奮鬥終身。他聲稱只願做思想、行動、靈魂自由的思想者。他認為中共當局以言治罪是“極度虛弱的表現”,是“缺乏自信的必然結果”。他聲稱“自由就是無所畏懼,中國人民同樣應有免于恐懼的自由!”

   2.公開否定和反對一黨專制的極權獨裁政體,嘲諷[四項基本原則]和[三個代表]

   他認為:“極權專制獨裁政體在全世界範圍內給人類帶來的是無窮無盡的災難,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壞的政體,是中國人民的死敵”,因而主張“堅決反對一黨專制,堅決反對極權專制獨裁!”他還認為,中共奪取政權以來,國家屢屢出現重大決策錯誤,根源在於一黨專的政治體制存在嚴重缺陷。他慨歎虛偽是極權專制的副產品,指出一個禁止講真話的民族“是不可救藥的”。他強調,"一黨專政的極權獨裁政治不改革,就別指望有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在辦理黃金秋組黨案中,他指出,"結束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是時代的要求、人民的心聲、歷史的必然"。

   3.公開否定共產主義的可能性,表態"不愛共產黨",認為"中共已經到了末日"。

   早在20年前,他就認為共產主義是"違背自然規律不切實際的幻想","永遠無法實現"。他自述"不愛共產黨"的理由是:共產黨進行專制封鎖,推行愚民政治;共產黨不僅獨霸媒體,而且把互聯網變成了"國內局域網";共產黨厚此薄彼,軍費高昂而教育窮蹙,造成文化成就乏善可陳;共產黨的腐敗難以遏制,官僚、司法和學術"都已腐敗不堪";共產黨用自行糾正錯誤來證明自身偉大是荒唐的,因為"糾正錯誤理所應當,根本不值得誇耀"。在接受"希望之聲"採訪時,他認為"中共已經到了末日,只是時間遲早的問題"。

   4.認為中國"偉大的律師"應當是"人權律師"。

   有感于在辦理鄭恩寵案、黃金秋網上組党案和瞿延來宣傳法輪功案過程中親身經歷的司法不公,郭國汀認為"人權律師才是當今中國最需要的,人權律師是偉大的律師也是政治家的搖籃"。他認為"中國律師肩負著伸張正義、推動政改、維護人權的使命,偉大的律師應當著眼于國家民族的長遠福祉,應當勇於直面真相言說中國社會的真正問題"。他表示要像張思之大律師那樣,"誠實正直胸懷坦蕩,富於正義感和獻身精神"。針對共產黨統治下新聞封鎖、司法不公的現實,郭國汀大聲疾呼開放黨禁報禁。他主張從推動黨派退出立法、司法領域著手實現司法公正。毋庸諱言,正是這種果敢無畏的信念,使他成為一位名副其實的人權律師,贏得了世界的廣泛讚譽。

   5.公開反對胡錦濤將國家最高權力集於一身

   《國家軍委主席職務絕對不能由胡錦濤集權接掌請願書》認為,鑒於國家軍委主席職位事關國家民族的前途命運,不是共產黨的私事,請求人大"將國家軍委主席一職和党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職務分開"。呼籲胡錦濤能"有自知之明","主動讓賢"或" 推薦其他合適人選"。郭律師反對權力過分集中,擔憂胡錦濤效法朝鮮控制言路成為"新政"加強執政能力的主旋律,因認同請願書的核心訴求,故參與了請願書的網上簽名活動。

   6.公開批評胡錦濤的各種禍國殃民之愚行蠢舉

   郭律師指出:"胡溫新政已屆揭底之時,是裝糊塗還是真愚蠢?是肚裏沒貨思想貧乏,治國無方卻故作高深神秘莫測以致要靠謊言欺騙暴力專制才能用恐怖流氓手段統治中國?毛時代禍國殃民的極政獨裁專制制度製造了空前絕後罄竹難書的滔天大罪,而胡氏居然仍死抱毛思想,鄧沒有理論的"理論",江"三個代表"不放!金正日之愚不可及的極端自私自利的極權獨裁專制制度,對朝鮮人民造成了極大災難。 然而胡氏竟然聲稱要向古巴北朝鮮學習其"政治"經驗(即封殺一切不同的聲音!)。偉大的中華民族決不會這麼弱智,中國人偉大的創造力獨創精神被中共極權獨裁專制體制扼殺了五十多年!我們不得不強烈質疑胡錦濤這一班人能否勝任治國重任!如果向毛暴君學習,向金暴君學習,向卡斯楚專制獨裁者學習確實是胡氏的本意;假如重判像鄭恩寵、清水君那樣的愛國志士的確是胡氏旨意;假使捕控像師濤,楊天水,張林這樣的社會的良心真是胡氏"聖旨";假使"權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政治文明,司法文明,保障人權"全是胡氏用於欺騙愚弄善良國民的謊言;那麼胡氏完全不配領導偉大的中華民族。事實上國人並未投票選舉胡氏任國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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