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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就清水君案上诉审江苏高级法院刑一庭王振林法官函 郭国汀就清水君案上诉审江苏高级法院刑一庭王振林法官函
传真:025-83785245 日期:2004/12/8
页数: 23 (包括本页)
事由:黄金秋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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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大法官:您好!
兹传真题述案件辩护词纲要,原件随后补邮上.因时间实在太紧只得将就了.本案我认为是观念问题.希望王大法官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也不宜片面的析,应当全面综合分折黄金秋先生的文论.无论如何,谢谢您费精耗神审理本案.
顺颂
大安!
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12月8日
南郭注:这位王法官就是公然非法蛮横无理地拒绝辩护律师复印案件相关证据的所谓高级法官。 2004年12月1日,辩护律师专程前往南京高院拟与法官交涉,要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及复印一审庭审笔录和清水君本人撰写的「爱民党的缘起」自辩词及最后陈述,等十余篇文章。
郭律师问本案上诉审合议庭诸位法官姓名:王振林法官答:没有必要告诉你!他还批评郭国汀律师无权主张由非中共党员法官审理本案;该王振林大法官一口回绝了郭律师的复印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要求;他说:“清水君之「建立爱民根据地」「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已不属言论思想,而是行为”;“清水君先生的水准臭得很”!王大法官还多次公然威胁郭国汀律师:“你还想不想当律师”?!“你是不是中国人”?!
针对王大法官的傲慢无理,郭国汀律师反唇相讥:“您根据哪条法律规定不让辩护律师复印”?王答:“甚么法律根据,根据我的决定!我不让复印就不得复印”! (王特意交待文印室女职工:“不许他复印一页”!)。《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复制上述材料。而王大法官竟然置明文法律于不顾公然称:“我说了算”!
郭国汀律师不得不指出:“我执业二十年,第一次遇到像您这样傲慢无理的法官。至于我是否能当律师,不是阁下您能任意决定的,若您认为我有任何违法行为,欢迎您去控告。我是否中国人,那岂非废话?!您这种人似乎不适宜当法官,尤其不适宜任本案的法官。因为您不知道自已的地位和角色(法官的本质特征是客观公正),因为您似乎没有受过法学基础教育(怎能将文章视同颠覆行为本身?)您似乎没有自已独立的思想(没有儿独立思想者也就不会有独立的判断,只能成为工具!)您如此先入为主如何保证您能客观公正地判案,我们保留申请阁下回避的权利”!
王大法官怒不可扼地大叫:“你污辱了我的人格”!“一个没有自己独立思想的人怎么会有甚么人格”?!郭国汀律师回敬道。
最后当然双方不欢而散,清水君一案共有13卷案卷(一审法院期间仅让郭律师看过其中一本,经查这些案卷绝大部份是清水君网上言论的复制件,亦即主要 「犯罪证据」即是清水君的政论时评文章,这是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例),一审法官十分客气地婉拒了郭国汀律师要求复印庭审笔录的正当合法要求,而二审主审王大法官则粗暴专横地拒绝 郭律师复印任何一页材料!如此蛮横无理非法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件材料的做法,是我执业二十载的首例。
我得承认当时我不够冷静,对王大法官不够尊重。然而,上诉法官对如此重大的案件,公然违法如此草率地决定秘密书面审理;无理拒绝告知合议庭法官成员姓名;蛮横无理拒绝辩护律师复印相关材料;无理指责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无知地指责我的当事人清水君的水准臭得很;自以为是地认为上网发表文章即等于颠覆行为;公然威胁辩护律师还想当律师否;实在让我冷静不起来,当然让我尊敬不起来!我认为黑箱作业决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前提之一。
本案的实质是公民因依法行使宪法明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而受到非法无理追究,不但涉及公民思想言论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而且事关公民基本人权,涉及舆论监督权和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也关系到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原则问题。公开审判有重大法制教育作用,中共法院为何害怕公开审理却故意偷偷摸摸地密秘审判呢?!如果 认为清水君写文章有罪,更应当公开审判才对,因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类似清水君言论者成千上万。比清水君更激进者,批评当局更严厉者同样成万上千。公开审判让世人知道何为罪,何者为非罪岂不更佳?!
值得一提的是:王法官事后曾专门打电话向郭国汀律师道欠,当时还真令我有点感动,因为知错即改仍不失为正人君子。岂料随后他却偷偷地向上海司法局告我的黑状,揭发我要求上诉审由非中共党员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多少可以证明此王大法官是个小人。一边向我道欠,一边却告黑状,也太没男人味了。而上海司法局则比王大法官更愚不可及,居然在正式红头文件中白字黑字将我依法行使申请中共党员法官回避权作为强行停业的证据!
中共一党撑控的法院在审理政治案,及所有敏感或重大案件时,几乎百分之百强行搞黑箱作业式的秘密审理。根源在于流氓中共专制暴政干尽了伤天害理的勾当,根本见不得阳光,故只好在阴沟里秘密审判,以便随心所欲地迫害吾国正直诚实勇敢的志士仁人。郑恩宠案,清水君案,师涛案,马亚莲案莫不如此,最近的杨佳案亦然。事实充分证明,中共法院早已彻底丧失维护社会正义,裁判是非的正常功能,而沦落为中共专制暴政的帮凶与工具。
此文于2008年10月29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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