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国汀律师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研究
郭国汀律师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研究
1. 2003年9月14日被连云港公安局以非法传销罪名刑事拘留.P132;
2. 2003年9月16日因涉嫌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连云港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3. 2003年9月17日被常州公安局天宇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转监视居住.
4. 2004年1月9日经常州检察院批准,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5. 2004年3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6. 2004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7. 2004年4月22日起诉
起诉书认定:
1. 2003年1月,在博讯新闻网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
2. 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国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建立爱民根据地(政府)》等大量文章。攻击中共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爱民根据地。
3. 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发言人清水君)名义招募沈游、高洁、阎文举等数名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工作委员会),发展党员,散发传单,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
4. 向孙莉芳等人散发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意图发展党员。
5. 认为:黄金秋目无国法,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清水君陈述:
原拟9月18日到国家民政部申请合法注册。P16 9月14日笔录
建党思想背景是因为发文被人民日报指为反华势力;人微言轻,好建议得不到重视。用组织名义发表会引起决策部门重视。P54 9/21。
目的:为了实现理想,四大原则:爱国、民主、和平,统一;三大风格:爱国爱民爱人。因个人名义发表的文章建议不被重视,希望以党的名义受到重视和采纳。P141;
党的目标: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竟争化、创业合作化。P142;
党的定位:不以参政执政为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
党的任务:
入党条件:
宣誓词:P142
媒体自由反对力量存在;须建立一个强大的政治代替组织,执政党应培养竟争者,否则难免陷入一党独大的政治格局。有力的制衡工具。确保执政者不会因缺乏竟争者而固步自封或唯我独尊,确保社会论的多元化与政治竟争素质不会降低。放下历史包袱,私心。为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着想,顾大局展现善意,通过和平理性方式,与爱国民主力量进行民主改革事业互动互凉,以达到安定团结的双赢。P144。
现认识到:历史原因,残酷政权,CP在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外交独立方面也发挥领导作用。历史功绩,一个人发起组建爱民党。也看到了中共的经济成就,给海内我华人带来的民族自豪感,认为有责任修正过去在海外的文章中的一些提法,改变思路,全面认识大陆的发展。
证人证言:
沈游: 爱国民主党的党章上主要有,爱国,爱民,推进中国的和平民主等内容,都是非暴力的。P65;认同他的和平,理性,推进民主进程,爱国爱民观点。P69;
高洁:要求我组建爱国民主党武汉支部,并任负责人,在武汉发展党员。召开党员学习,将清水君文集制成传单散发等P73;我赞同清水他们提出的推翻中国共产党的独裁,推翻我国现行制度,建立由爱国民主党领导的民主政府。P73;他提到过要先在海外,后在国内建立武装根据地,建立自已的军队,并称已有海外军队和国内军队的支持,逐步推翻中共的领导,建立爱国民主党领导的民主政府。P74;在与清水君交流中他曾经表达了他的意思,就是说现在的共产党政权是独裁政权。他没想要用武力推翻这个政权,建立一个民主政府,此外他要求我学习清水君文集里的内容。发展爱民党组织,散发宣传爱民党的传单。P76;
阎文举:他写的文章很反动,要推翻中国共产党,讲中共是独裁的政党。P79;他的文章的中心思想是:1。要建立一个更加富强,民主,文明的大中华,打破中共一党独裁,不以参政为目的,监督中共。2。说中国多么黑暗,如:人人财富不均,下岗职工多,丧权辱国,没有真正的民主,迫害法轮功等,对六四事件说中共腥镇压。3。要推翻中国共产党,实行多党制。P79;他要求我发展党员,复印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宣传资料和纲领并散发张贴。P80;我认为爱民党是非法组织应当取缔。P82;我加入爱民党是错误的,我很后悔,我要重新做人。P82;
李翔:他还说了有关他创办的中华爱国民主党的事情,并说有个国安008小组,还有一些军界的人都是他们爱民党的成员。P130;他还讲准备在9月18日到北京民政部去申请注册他们的这个党。P131;来了几个警察说我们搞非法传销,后我们就被带到连云港的一个派出所。P132;
作为证据的文章:
1. 颠覆无罪,民主有理;
2. 爱国民主组织的工作;
3. 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
4. 建立爱国民主根据地政府;
5. 关于建立地方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在;
6. 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
7. 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
8. 谏江泽民书。
(南郭注:控方庭审前仅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八篇文章作为指控清水君所谓犯罪证据,但在一审庭审中却连续抛出近120篇清水君的文章作为罪证。由于我事先已全部查阅归纳清水君政论时评主旨,考虑到质证这些文章正好可以公开宣传其思想主张故当庭一一质证抗辩)。
清水君案有关法律研究
《刑法》
第399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6条: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13条: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义制度。。。的行为,是犯罪。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单纯表达自已的犯罪意图。P100;犯意表示,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P101 )不惩罚思想犯罪是现代各国刑法理论所公认的,也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所一致采纳的。
但行为犯(危险犯)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犯罪行为,就本罪而言,行为人实施的上叙行为必须具有迫在眉睫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威胁和可能性。倘若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不存在,倘若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不能为通常人所感知,则犯罪不能成立。倘若通常人感觉到该行为人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行为对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侵害将要发生时,才可以认定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存在。也就是说,不应仅考虑到单纯的客观的和物理的危险性,而应重视心理的因素。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6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国务院1995年2月2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于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等。公安部于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又解释为: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向境内外发表文章、绘画、诗歌、词句、雕塑、签名信、宣言、标语、传单等。)
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和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超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人发问。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法院1998年9月8日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