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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是什么?

   索朗顿珠:“西藏”是什么?
   
   
   一、解析西藏: “西藏”一词最早出现在清朝的诏书奏章中,是满族“西部藏区”意思的汉译。从地域上看,它只包括藏族“藏区三分法”中,以拉萨、日喀则为中心的“卫藏四茹”和“阿里三围”,不包含“多康六岗”,只相当于整个藏族地区的二分之一;从语言上看,他只包括了“拉萨方言”地区(现在的昌都地区是撤消“西康省”后并入的),不包括“安多方言”和“康巴方言”,只相当于整个藏族地区的三分之一;从人口上看,目前全世界近六百万藏族人(包括人为从藏族中划分出去的部分),它只有二百六十多万,只相当于整个藏族地区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从地理位置上看,它相对整个藏区和满清发祥的东北地区更偏居西南。这些事实无疑证明“西藏”在词汇本源的意义上,确实只是指代“西部藏区”,只包括不到一半左右的藏族地区。
   

   上面讲的是“起初如何”,可世界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所以很多人和事情都难免有一个“后来如何”的问题。“西藏”一词也是如此。人民共和国建立的时候,“西藏”一词开始作为“藏族”的同义词使用,解放初期的很多官方文件都有“西藏民族”这样的用法。到上世纪末期,国内各种社会生活领域在使用“西藏”一词时,多数情况下都指代“整个藏族”。今天说到“西藏人”的时候,大家一般自然地理解成“藏族人”,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但是,由于在现实政区划分中,存在着一个“西藏自治区”,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对矛盾:地域上“西部藏区”的“西藏”和概念上“整个藏族”的“西藏”。尤其随着“西藏热”、“西藏问题”的突显,官方有意将“西藏”重新限定在“自治区”范围(即“西部藏区”),更促进了这一矛盾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如果是一个觉醒的西藏人,对这一矛盾的体验应该是铭心刻骨的。
   
   “西藏”一词在翻译领域中也存在矛盾。国际上通用的“TIBET”源自藏族藏语的自称“蕃”。“蕃”在藏语中有“民族和地域”的双重指代意义,“TIBET”一词相应地包含着“藏族和藏区”的完整内容,只有汉语“西藏”一词却有时指代“藏族和藏区”有时则仅仅指代“西部藏区”,于是形成词汇意义的不对称,造成翻译的不便和冲突。语言翻译要尊重被翻译对象的词汇意义和语法规则,在翻译一个民族的名称时候,当然更要尊重它的自称,这就好比我们称呼一个人,当然只能叫他自己取用的名字而不能强加一个给他。具体到汉语来讲,有“藏族”、“藏区”、“西藏”三个词汇对译“蕃”,“藏族”和“藏区”都仅各指代“民族和地域”的一部分,只有“西藏”一词在许多场合包含有“藏族和藏区”的意义,能够实现“蕃”的“民族和地域”双重指代功能。事实上,翻译界在多数情况下,正是用“西藏”一词而不是“藏族”或“藏区”来对译“蕃”或“TIBET”。我国五个民族自治区中,新疆、广西和宁夏都附加以自治民族名称而蒙古和西藏除外,也是基于在汉语里,“新疆、广西和宁夏”仅只是地域名称而不指代该地自治民族,“蒙古和西藏”则都同时指代该地自治民族。
   
   从以上的“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在汉语中“西藏”一词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矛盾,但也只有“西藏”一词能够实现“民族和地域”的双重指代功能,何况这不仅既是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也是一个民族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哪个民族希望自己在别人的语言里是分崩离析的呢?那里有一个没有民族共同称呼的现代化民族?只有殖民者才不择手段地消解被殖民对象的民族认同!)。
   
   小结:“西藏”这一汉语词汇起初只有“西部藏区”的意思,后来发展为指称整个“民族和地域”,由于“西藏问题”的存在官方有意将其限定在“西藏自治区”的范围,但社会生活的事实却是“西藏”一词在使用中仍然包含“民族和地域”双重意义,从藏民族生存和发展角度而言,必须有一个和“蕃”完美对译的汉语词汇来指代整个“藏族藏区”,这个词汇就是“西藏”。
   
   二、认识西藏:“西藏”在概念上必须“民族和地域”相统一。“西藏”不是“西部藏区”不是“西部藏族”也不是“西藏自治区”,它是包括“西部藏族”、“西部藏区”、“西藏自治区”在内的整个的“藏族和藏区”,是藏语的“蕃”,是外语的“TIBET”,是当代汉语的“西藏”而不是清朝奏章诏书中满语的“西藏”。
   
   “西藏”在行政上必须“民族和地域”相统一。“西藏”是藏族“藏区三分法”的全部土地,是包括麦克马洪线以南近十万平方公里土地、克什米尔的拉达克地区、噶玛教派执政的锡金在内的所有二百五十万平方公里藏族世居地方,而不是不包括上述三地的二百三十万,更不是仅仅一百二十多万的“西藏自治区”。
   
   “西藏”在人口上必须“民族和地域”相统一。“西藏人”不是“生活在西部藏区的人”、不是“西部藏区的藏族人”、也不是“西藏自治区的人”,而是包括卫巴、藏巴、康巴、安多哇、嘉绒哇、门巴、珞巴、夏巴等在内的所有藏族人,在目前的条件下“西藏人”是而且只能是“藏族人”。
   
   “西藏”在文化上必须“民族和地域”相统一。“西藏文化”应当主要由西藏人自己用西藏文字语言加以继承、发展和宏扬,首先积极在整个西藏地区和西藏民族范围内教习传布,并把凝练、培养和宣介西藏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发展的核心任务,鉴于藏传佛教的普世性和在西藏文化中的重要影响,应该保持它历史形成的特殊地位。
   
   我们在说热爱西藏的时候,必须先梳理清楚“西藏”的内涵和外延,否则如果连“西藏”是什么、怎样才是“西藏人”、“西藏民族”都模糊混乱,又怎么谈得上其它呢?人是物质与精神双重存在的完整统一,物质保证人的存在而精神赋予人存在的意义和动力。如同不能设想没有“精神”的人一样,也无法设想没有“精神”的民族,一个民族的自立自强首先是它“民族精神”的形成,而“民族认识”从来是“民族精神”的第一块基石,今天西藏民族的当务之急就是确立统一、合理、进步的“民族认识”。从“民族认识”——“民族觉醒”——“民族精神”——“民族组织”——“民族奋斗”——“民族复兴”这个规律看,现在比较流行的“不要或少谈民族论题而要好好学习认真工作”说法,无疑是连西藏目前没有统一的“民族认识”和“民族精神”都没认识到,这对现阶段的西藏人只能是一种误导,使得人们把对民族的关怀消解在个人日常生活的琐碎中,使得西藏民族的统一性和亲和力随时代发展无声破碎。这样的主张也许对具体的某个人在具体时空条件下是成立的合理的,但是对整个西藏民族绝对是不适宜的没前途的,至少也要在确立统一坚固的“民族认识和民族精神”之后才能全面提倡(我可没有否认好好学习认真工作的必要)。
   
   三、组织西藏:“西藏”要实现民族复兴就只有起来“组织”。现代社会的竞争,无论国家、民族、公司、企业、个人,归根到底都莫不以“组织”为单位,“没有组织之外的个人,没有个人不在组织中”这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农牧社会的根本特征。西藏民族要实现伟大的复兴,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民族组织”,所谓“民族精神”只有通过“民族组织”才能获得体现,所谓“民族奋斗”只有通过“民族组织”才能获得实践,所谓“民族复兴”只有通过“民族组织”才能获得实现。
   
   一个人无论多么优秀出色都形不成“民族精神”,一个个优秀出色的人如果不组织起来也构不成“民族精神”,一切民族的事务都有待“民族组织”来规划、安排和争取。组织起来了,亡国千年的民族可以复国、割地赔款的民族可以富强、弹丸小国的民族可以称雄、古老负重的民族可以新生,没有组织或者组织的不好了,千年辉煌的民族可以任人宰割、地大物博的民族可以做人嫁妆、勇敢坚毅的民族可以消失灭亡、善良和平的民族可以背井离乡。“民族觉醒”并不能自然地形成“民族精神”,更不会自然地带来“民族复兴”,而是需要那些先期觉醒的人们起来“组织”,影响更多的人们觉醒和参与到组织中,并在“组织”的引领下开展行动。展望未来,我主张一个“保证藏族人口的绝对多数,保证藏传佛教历史形成的特殊地位的,统一、民主、世俗、自治的西藏”。
   
   四、中国西藏:“中国”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称呼,说“古老”是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文典籍中有载,说“年轻”是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才54周岁不到,对一个国家来说尚处在幼儿时期。我的“中国西藏”并不从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它现在是,而且在可以设想的将来,它也应该是中国——年轻的“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个年轻的“中国”必须坚持几个原则:富强、民主、统一、和平。
   
   不富强不能随民欲,不民主不能得民心,不统一不能守民利,不和平不能固民德。面对富强、民主、统一、和平的中国,西藏有必要置身其外另立门户吗?我倒以为参与中国主流社会生活,为正在逐步实现的“富强、民主、统一、和平”尽一份力量,避免西藏民族整体上又一次处于边缘化位置,是西藏人更重要紧迫的事情。(这里的统一是指台湾、钓鱼岛等的收复)
   
   我能够想象到一些人的反对意见,但我相信一切事物都处在永恒运动、变化中,没有什么是“亘古不变”的,一个有利于中国从而有利于西藏或者说有利于西藏从而有利于中国的构想,为什么不可能获得实现呢?退一万步说,即便人们仅仅只是能够在理性上认同,又何尝不可以视为某种“心灵革命”呢?如果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行动阻力重重,那么为什么不先从无人能够剥夺的思想认识开始西藏的“民族复兴”呢?你是一个西藏人,你认为你必须是一个实现了“统一、民主、世俗、自治、富强的西藏”的西藏人,你认为西藏民族和藏传佛教在这样一个西藏获得某种保障是必要和应该的,与此同时也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什么不可以做这样一番认识呢?(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取用自由主义的立场)。只有殖民者才会从精神文化到组织个体处心积虑地瓦解、破坏乃至消灭一个民族,只有专制制度才不能容忍多元文化和地方自治,只有独裁者才害怕言论公开和社会自由。
   
   (原载藏人文化网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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