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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一言三错误 胡平一言三错误
胡平在枭文《自杀是一种犯罪》后责问了一句:东海莫非不知道共产党一向是象你说的那样对待自杀的?(就一句。不是断章而取)
此言有三误。
一、我说自杀犯罪与共产党所说的犯罪意义不同,共产党在政治、法律层面追究犯罪,我在生命本质层面批评犯罪,中共是从党的角度考虑问题,我是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我说自杀犯罪,是批评自杀者对不起自己(为了自我的任何原因而自杀是自私,但也是对不起自己。明白吗?),对不起家庭,更对不起“天赋”的生命本性。我同时指出:
不论什么原因,自杀者终究是值得同情的。据悉中国每年自杀而死者二十余万,其中因贫困、因环境、因社会、因强权、因制度原因而被迫自杀者众。迫人自杀者、制造不良环境、维护不良制度者,罪又甚于自杀者矣。宇宙黑洞,正为此辈的“果报体”而设。
二、共产党怎样对待自杀与拙文无关。胡平的逻辑与“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之言异曲同工。
三、共产党并未普遍认定自杀犯罪。正如贾政所说:胡平又犯了逻辑上一般和特殊的错误。只有在“受组织审查期间。胡平又犯了逻辑上一般和特殊的错误。只有在“受组织审查期间自杀”,共产党才曾认定属于对抗党抗议党的“一种反党犯罪”,这是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的自杀,例如失恋而自杀,病痛而自杀等,未闻共产党认定是“一种犯罪”。
2008-10-12东海老人
此文于2008年10月1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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