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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律师致上海市看守所所长的一封信

   (博讯2008年09月15日发表)

   来源:参与 作者:程海

    (程海律师致信上海市看守所所长:要求立即调查9月9日律师寄给杨佳的特快专递是否依法送达给杨佳)

    上海市看守所所长、副所长:

    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李劲松。受“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父亲杨福生的请求和委托,担任其为杨佳提出上诉和杨佳二审辩护人事宜,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等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008年9月9日下午我们陪同杨福生去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杨佳,征求他对代拟上诉状和是否同意他父亲代为聘请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意见。4点40分我们向贵所递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律师所函、杨福生的委托书以及他和杨佳为父子关系的证明、代拟的刑事上诉状和证据等资料。接受材料的贵所005564、005592号警察(不愿意告知姓名)把我们递交的资料一张张撕下来复印,“请示”后告诉我们说,上海市高级法院刑庭通知说杨佳说不要他父亲介入此事,你们要见与上海高院联系(9月10下午,高院刑庭电话查复李劲松律师,说案子还在上诉期没有移送来,即使移送来我们也没有权利这样做),我们问高院什么时间、什么通知方式、何人通知以及联系方式,均无言以对。我们告诉他按照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和杨佳父亲的委托,律师依法有权会见杨佳,看守所有义务安排会见。005564说不要和他说法,他不懂法。我们要求见看守所所长反映他的违法行为,他不告诉,自称自己就代表看守所所长了。

    我们认为,杨佳接不接受他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和代为上诉,属民事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应由杨佳本人当面回绝,当然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回绝。如果他委托法院办理回绝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事宜,应当与法院签订委托合同,至少也要有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当写明受托人受托办理的回绝事项和代理权限。显然,杨佳没有委托任何法官办理此事。法官的笔录只能是杨佳有这种想法的证明,不可能是杨佳作出的民事行为本身。因为法院和法官是杨佳案的利害关系人,即使有杨佳的书面委托,也应回避。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师法实施后,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仍然以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冲突为由,拒绝执行律师法。为此,全国人大以法律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二者冲突时应当执行律师法:“全国人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明确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的公安局、检察二分院和一审法院、均没有告知杨佳其父一、二审均为他聘请了律师的事实,并拒绝律师会见杨佳,侵犯了杨佳的知情权、杨佳会见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的权利以及他选择律师的权利;侵犯了杨福生为儿子杨佳聘请律师、征求杨佳意见上诉的权利;侵犯了律师会见杨佳等数项合法权利。

    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律师和被告人都有通信自由,律师有与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9月10日下午,我们给杨佳写去一封信,告知他其父为他聘请我们担任他二审律师的事,随信寄去我们代拟的上诉状和他父亲的委托书,征求他对上诉状的意见和是否同意我们担任二审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公务员法、警察法以及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公务员和警察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你们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负责人,对005564号警察非法阻挠律师会见应当知情,如果不知应承担失职责任,下属的违法行政行为,你们有依法纠正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警察的行为就是上海市看守所的行政行为,依法你们必须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按照公务员法和警察法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1、立即调查005564警察非法拒绝律师会见杨佳之事,并立即纠正其错误,通知和安排律师会见杨佳。

    2、立即调查9月9日我们寄给杨佳的特快专递是否依法送达给杨佳,如果没有送达请监督和负责立即送达。

    3、立即查处005564、005592两警察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如果在合理期间内你们仍不纠正上述侵犯律师会见权、侵犯律师和被告人通信自由权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你们的严重违法行为。虽然我们在9月10日下午到了贵所,但无法见到你们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主张,也无法获得你的办公电话,只得写信。

    请求人:程海

    2008年9月14日

    通信: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4。010-63990628,13601062745。

    附件:

    1、2008年9月10日从上海特快专递给杨佳的信(送信地址时上海市看守所内),以及代杨佳拟的《刑事上诉状》,他父亲杨福生的委托书等略。

    2、2008年9月9日4时40分交贵所005564号警察的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杨福生委托书变更委托书、身份证、父子关系证明。 _(博讯记者:杨逸)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9/200809152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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