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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诉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起诉书 (博讯2008年09月11日发表)
[日期:2008-09-11] 来源:公盟网 作者:王静荣 [字体:大 中 小]
本起诉书由王静荣及其代理律师李方平于9月9日下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但被拒绝立案。详情见: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935。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静荣,女,55岁,汉族,北京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邮编100025。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局长,联系电话:010-85953400。
案由:行政不作为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定被告不作为违法;
2、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13日,原告找到了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以下简称:大屯派出所)向其报案,称原告的妹妹王静梅(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母亲)失踪,接待原告的是一名姓宋的警官,宋警官给原告的答复是:领导不在,不能报案。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原告再次找到大屯派出所,接待原告的还是宋警官,其给原告的答复是:原告的妹妹王静梅在大屯派出所呆了两天就走了,但如果原告过几天还是找不到其妹妹王静梅的话,可以带2张王静梅的照片来派出所报案。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自己寻找王静梅,在四处寻找无果后,
2008年7月17日原告来到被告处,这次接待原告的是一位彭警官,原告在彭警官的指引下,顺利地在被告处办理了失踪报案的手续,被告也正式接受了原告报案。同日,原告在报纸上看到妹妹王静梅的消息,得知王静梅与为其儿子杨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作辩护的上海律师谢有明有联系。则原告于2008年7月18日上午打电话给谢有明律师,但接电话的人不是谢律师本人,并声称找不到谢律师,与此同时,原告还给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刑事侦查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打电话联系,询问原告妹妹王静梅的下落,但这些单位都互相推诿,不予答复,原告只好依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寻找王静梅。2008年7月21日,原告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访办,要求信访办监督被告履行其职责,但得到的答复还是让其找当时报案的派出所及承办案件的警官。2008年7月22日,原告再次来到了大屯派出所,要求与承办该案件的彭警官见面,遭到了彭警官的拒绝,彭警官只是在电话里讲:你找谢有明律师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着吧,就把电话挂断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新闻媒体已经披露了上海两位律师在北京与原告的妹妹王静梅取得了联系,并得到了原告的妹妹王静梅的授权,被告不履行向上海两位律师调查王静梅的下落的职责,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静荣
2008年9月6日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9/200809112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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