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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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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莽暮色
·铁血家国
·祖父在我心中
·父亲
·驱散心头恐惧的阴霾
·少年如歌
·同学少年都不赖
·泪洒人间四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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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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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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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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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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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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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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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来源:民主中国

    最近中国大陆法院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命题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司法审判如何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简称“三个至上”。学贯中西、精通逻辑的浙大(原北大)教授贺卫方先生感到困惑,感慨“一事不知,士之耻也。”遂撰文《“三个至上”谁至上》,求域内高人解惑。

   老路后生小子,德薄才浅,虽系老贺老乡,但也不敢冒充高人为老贺师。只是老路觉得,老贺用寻常的逻辑语言解读王胜俊大法官的“三个至上”,乃是一种解码错误。因为王胜俊虽是中国首席大法官,讲的却不是法律语言,而是中国特殊语境下的“政治语言”。老贺“解码”使用不当,焉能读懂其中真意?

   中国社会特殊语境下的“政治神学语言”,从来不能通过字面的意义去理解,也从来不能用寻常的逻辑规范来推断。比如前总书记江泽民先生的“三个代表”,从字面意义上你就不知所云:既然是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早就代表了,那么现在提出来新意何在呢?从逻辑上说,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等于谁也不代表,因为人民分阶层,利益有冲突,谁能代表对立的双方自己跟自己博弈、谈判呢?

   但是,“三个代表”伟大理论显然不能这样理解,有深谙中国政治逻辑的“高人”——一位中央党校的教授就这样解读;“所谓‘三个代表’前两个是实的,后面一个是虚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无非是指我们社会占强势地位的‘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三个代表’就是‘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结盟的宣言书。”这样的解读精辟透彻,让我们一下子读懂了执政党要更换统治基础的深刻用心。

   同属于政治神学语言的“三个至上”,也不能如贺教授做寻常理解,根据老贺们通常使用的逻辑,“至上者,至高无上也。”“至高无上”的只能有一位,何来三位?就像一个专制帝国只能有一个皇帝,没听说三个皇上并肩称帝的。设立“三个至上”,等于给20万中国法官设立了三个并肩王,案子审起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倘若彼此不容,究竟以谁为“至上”,老贺为此为司法者深忧。

   其实,老贺多虑了,中国的政治神学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国某领导人也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943-4)。也就是说,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是一会事,就像基督教神学里的“三位一体”理论。在基督教神学中,圣父、圣子、圣灵是一会事,他们三位一体,是同一个神的三个不同“位格”。

   “位格”者,面具也。根据这种政治神学逻辑,司法者在司法中绝不会遇到贺教授所有的困惑,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把圣父即党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体现为党的领导人的意志)作为“至上”,指导司法行为。

   吊诡的是,作为最坚决的无神论者的共产党,关于“党”、“人民”和“法律”的关系的表述,居然同基督教神学如同一辙。

   只是如此以来,“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等等堂皇冠冕的说法就都成了空话。因为党的利益及其体现是抽象的、复杂的、多变的,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的,当用党的利益来代替、覆盖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时候,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将成为泡影。我们这些年来引进的先进司法理念,司法领域取得的些许成果,还能否在“党的利益至上”的旗帜下存活,是值得老贺、老路以及所有的法律人所应深深忧虑的。

                    2008年8月30日于青岛虎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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