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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来源:观察

    9月1日, 杨佳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结果不出人所料,引起广泛质疑的是它遮遮掩掩、偷偷摸摸的审判过程。坊间舆论不仅要追问,杨佳光天化日只身一人闯进警局毙六命,伤三人,其罪固在不赦,可是他能光明正大去杀人,人民法院怎么就不敢堂堂正正来审判呢?

   可能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新华网报道的法院判决理由有了一些解释,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解释能否站得住脚。

作案动机是对盘查怀恨?

   新华网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

   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可以看出,这段关于杨佳作案动机的描述在关键问题上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曲解掩饰,对公安的偏袒十分明显。

   其一、杨佳被带至派出所询问,目的是查明自行车的来源,他需要被盘查6个小时么?这六个小时里发生了什么,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都能够完整证明么?

   其二、杨佳是对盘查不满而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还是对其遭无辜殴打而主张权利?倘若不存在后者,为何不公开杨佳本人的声辩呢?

   其三、就算民警对杨佳的盘问合法有据,限制人身自由六个小时而且很有可能对其人身进行了伤害,也合法有据么?

   其四、仅仅对盘查不满,即不远千里长期投诉,最后一命相搏,这符合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逻辑么?

   其实,本来上述疑问通过公开庭审,社会舆论都能够得到解释,这也是公众寄希望于公开审理的主要原因所在,上海司法机关偏偏要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偷偷闭门审理,蓄意贪污真相!这怎么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公安没有伤害杨佳,相信上海法院的解释是客观真实的呢?

   根据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故意杀人大概分两种,一是激情杀人,二是预谋杀人。前者指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后者指先有犯意,然后在犯意支配下进行各种谋划 ,最后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预谋杀人成功者大都头脑清晰,思维缜密,对杀人成本的计算、对行动步骤的谋划都非常严谨。杨佳显然属于后者。从杨佳的计划实施过程和“成绩”看,连上海公安都佩服他策划周密,几乎防不胜防,无懈可击。但问题来了,这样一颗高明的头脑,此前从无犯罪前科,怎么可能因为一次“合法盘问”不考虑杀人成本就大开杀戒?上海法院给出的关于杨佳犯罪动机的“理由”,能让谁信服呢?

谢有明是杨母聘请的律师?

   新华网的文章说: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谢有明能否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是社会舆论质疑杨佳案的又一个焦点。舆论质疑理由有三:其一、谢有明作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属于政府律师,跟闸北公安局有利益关联,由他来做闸北公安局的相对人杨佳的律师,对杨佳案件的公正审理显然不利。其二、据媒体报道,谢有明是在杨佳拒绝回答问题,第一时间由闸北公安局委托成为杨佳律师的。其三是谢有明的表现。谢有明在会见杨佳以后,立即发表对委托人杨佳不利的言论。诸如杨佳思维清晰、法律意识强等,以强化社会公众对杨佳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的印象程度,甚至对杨佳做死刑判决的预测。这一行为因为丧失了工作伦理的底线、严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诟病。这也清楚说明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案件的辩护人。

   杨佳案发后,其母亲立即失踪,至今没有在公众舆论中露面。公众有理由怀疑是上海公安机关控制了杨佳的母亲,也控制了杨佳母亲为儿子委托律师的权利。谢有明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的。所谓“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杨佳和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包办,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完全可以在电视台上播出一个杨佳及其母亲的记者会来澄清,或者至少让杨佳的父亲委托的律师见杨佳一面,以公示舆论。如此这般黑箱操作,即使三岁小儿敢信那个杨佳刚被抓就判处其“死刑”的谢大律师是杨佳委托的辩护人吗?

上海法院有权管辖杨佳案?

   上海司法机关管辖本案,是杨佳案件受到普遍质疑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上海法院的解释是:关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这种解释根本无视社会公众对上海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质疑理由。可以说是一句傲慢的空话。其一、舆论质疑上海司法机关管辖本案的焦点是,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上海的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将难以保证客观、中立、公正;其二、这种情况的案件移送异地审理,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前不久上海的前市委书记陈良宇案件不就移送天津审理了么?难道在陈良宇案件中,上海司法机关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条件么?其三、除了刑诉法第24条的一般规定,刑诉法第26条还有特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杨佳案件完全可以因为利益关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上海市司法机关回避审判,指定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上海法院死死扣住本案不报请最高法院决定移交审理,根据它此后一系列暗箱操作,其目的不是昭然若揭么?

   西谚有云:正义应该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在杨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看不到正义的影子。本应公开审理不公开,法律真相居然被法院贪污;本应回避案件的不回避,受害者和执法者身份合二为一;“受害者”给“加害者”包办委托律师,律师未审先判委托人死刑。法院判词漏洞百出、黑幕重重。这样的一个完全无视司法公正品格的操作过程,与正义何干?

   不怪有网友说:杨佳案没有正义的审判,只有无耻的报复。因为法官的黑袍之下掩盖的只有慵懒无能、枉法偏袒、愚蠢自负再加上对法律的可耻背叛。

   

   2008年9月1日于杨佳宣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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