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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共官员“问责制”的冷思考 “复出”刚满一年的孟学农先生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不过,与上一次“请辞”时的滔天指责不同,这一次,舆论却给了他诸多的同情,表现出惋惜情绪的也包括山西当地官员,据南方周末记者接触的山西省市厅级官员说:孟在山西一年来口碑良好。但是,“既然出了事故,总要有人负责。”
诚然,将孟学农解职,是落实问责制的需要——因为孟学农请辞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然而,笔者却认为,将孟学农解职,是矫枉过正的行为!——“既然出了事故,总要有人负责”,这句话没错!然而,具体事情要具体分析,“责”究竟要“问”到谁身上,怎样个“问”法,却大有讲究,尤其是当前中国的特殊政治体制下——为什么“请辞”的不是事实上的第一把手——省委书记张宝顺?或者是主管全省工业生产的副省长?而是刚上任不久,事实上还未能够真正履行省长实权的孟学农?
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或者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该官员立即就会出来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若该官员是中央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总辞职。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鉴于此,这些年来,中国也在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这对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整肃吏治和改善中国政治生态,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共政治体制本身存在着诸多极为严重弊端的条件下,一刀切地实行官员问题制,很有可能会伤害到一些本来有作为、有能力的正直官员——就如孟学农而言,到山西时间尚刚满一年,用“屁股刚坐热”来形容也未必过分。而凡事必有一个过程——对治理一个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人口的大省来说,一年的时间可能刚令孟学农先生把情况摸熟。而且,中国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有着真正民主国家绝对不可能有的特殊政治体制——所谓“特殊”,就是几乎所有部门都实行党政双重领导体制。众所周知,在这种弊端百出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政出多门,诸多情况就变得错综复杂——就省一级的行政体制而言,由于事实上省委书记才是总揽一切的最高首长,一般的高层官员决定权往往都掌握在领导一切、无所不管的省委书记手中。因此,在这种政治生态下,除了个别根基较深的强势省长除外,省级的高层官员们几乎都唯省委书记是从,作为省委副书记的省长权力其实有限。正因为如此,从北京“空降”到山西刚满一年的孟学农由于在当地没有任何根基,可以断定,纵然他再强势,再有能力,也还未能够来得及施展政纲和拨乱反正。再讲严重一点——政令能否出得了省府大院还是一个未知数!而这,就是孟学农真正“冤大头”所在!
诚然,基于问责制的原则,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肯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应负最大责任者绝对不应当是刚上任不久、还未来得及施展政纲,对有些弊端、隐情和隐患尚未能够来得及发现和解决的孟学农!而纵然要问责,也罪不当免!所以,就一个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将一个刚上任不久的省长免职,以表明中央实行“问责制”的决心,这无疑是矫枉过正的。而这也正是一党/专/政体制的弊端所在————韩国人民尚且给上任不久的李明博改过的机会,台湾人民尚给上任不久的马英九改过的机会,何况一向标榜最讲“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中国共产党?
实行官员问责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然而,在当前中国的特殊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态下,官员问责制并不宜搞“一刀切”。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要允许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不但象孟学农这样刚上任不久的官员要给其熟悉环境、施展政纲和拨乱反正的时间;另则,对一些确有才华,而且正直廉洁、勤政爱民的官员要给予改过的机会,不能一出事就马上予以免职。因为只有这样,才会避免对一些有作为、有能力的正直官员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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