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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律师呼吁北京律协直选)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3、如果最后一个选区人数不足50,则并入其他一个选区。
4、划分确定的选区及对应的律师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律师代表的选举
1、 不举行投票,由竞选人征集选民签字,每个选民只能签名推举一个候选人。
2、 竞选人只能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内竞选。
3、 在每一个选区内,以选民签名推举的有效票数为准,按照预先确定的律师代表名额,以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当选。
4、 以公告的方式核实投票的真实性。
5、 当选律师代表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 理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理事。
2、 理事的数量(M)按如下规则确定:
M=律师代表数除以十,四舍五入。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M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M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理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监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监事。
2、 监事的数量为5名。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5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5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监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监事长的选举
监事长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与会长选举同时进行,具体程序同会长选举。
十、 副会长的选举
1、 在理事会召开期间,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和所有理事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举副会长。
2、 副会长的数量为2名。
3、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4、 当选副会长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选举经费
1、 候选人竞选费用自筹。
2、 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聘用选举工作人员、为候选人平等地提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由律师协会承担。
3、 以上筹资金额及使用情况应于发生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十二、 投票
投票方式采用秘密投票,所有投票在同一天进行。
1、现场投票按以下步骤进行:
核实身份——领票——写票——投票
2、电子邮箱投票
选民按照选民登记时确认的邮箱地址进行实名投票。报上自己的选民编号+姓名+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进行投票方为有效。
3、上述投票具体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十三、 计票
一、现场计票
1、计票人员资格:每一投票点的两名计票人员、两名唱票人员、四名监票人员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上述人员为除律师之外的聘用人员,人员情况在选举三日前公告,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计票步骤:
确定唱票点。
维护秩序的人员到场。
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进场,接受检查后开始计票。
3、监票人员不得接触选票。投票点负责人可以现场随机抽取人员补充监票及维护秩序的人员。
二、电子邮箱计票
1、 两名唱票、两名计票、四名监票人员同时在场。
2、 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两名人员分别掌握密码的前后两部分,并由其共同打开和关闭信箱。
3、 公证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4、 唱票人员检验有效票数,并对有效票数进行唱票。
第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签字确认投票结果,并将选票签字封存(注明电子邮箱号,票数,投票结果),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投票结果,由此投票点负责人即时打电话告知总部。
十四、 投票结果确认
由选举委员会成立一个统计小组,收集汇总各投票站的投票数据和存档工作。
统计小组人员组成:唱票、计票各两人,监票四人。
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
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布投票结果。
十五、 录像见证和公证监督
计票过程全程录像,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
整个选举过程原则上进行公证监督。
上述见证及公证事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安排。
十六、 补选和罢免
1、罢免
a) 提起罢免事由:被提议罢免人严重违反律师协会章程及选举办法,没有履行选举承诺以及律协工作职责。
b) 律师代表的罢免:由该选区10%的选民提议罢免,50%以上的选民同意,罢免成立。罢免投票前,被提议罢免人有权向选民申辩。罢免投票的结果由律师协会理事会保存。
c) 理事、监事的罢免: 100名以上律师、10%的律师代表、理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提议罢免,经全体律师代表2/3出席,出席会议的50%以上的律师代表投票同意,罢免成立。罢免投票前,被提议罢免人有权向律师代表大会申辩。理事的罢免由监事会组织,监事的罢免由理事会组织。罢免投票结果由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保存。
d) 副会长的罢免: 200名以上律师、20%的律师代表、理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提议罢免,经全体理事2/3出席,出席会议的50%以上的理事同意,罢免成立。罢免投票前,被提议罢免人有权向理事会会议申辩。罢免投票由监事会组织。罢免投票的结果由律师协会理事会保存。
e) 会长、监事长的罢免: 300名以上律师,30%的律师代表、理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提议罢免,经全体律师代表2/3出席,出席会议的2/3以上投票同意,罢免成立。罢免投票前,被提议罢免人有权向律师代表大会申辩。罢免投票由监事会组织。罢免投票的结果由律师协会理事会保存。
2、补选
f) 律师代表的补选。一个选区的律师代表缺额达到1/3时,应在一个月内补选。
g) 理事和监事的补选。理事缺额达到 时,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监事缺额,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补选。
h) 副会长的补选。副会长缺额,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补选。
i) 会长、监事长的补选。会长、监事长缺额,应在三个月内补选。在新的会长、监事长没有选举前,由第一、第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监事长由监事会选出临时监事长。
j) 补选程序同选举程序。
十七、 生效。
本“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经全体北京律师1/2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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