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
郭国汀律师专栏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一起重大涉外提单侵权争议再审申请书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一起重大信托存款合同争议再审申请书
·中外合资企业退股争议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无效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台湾朝仁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龙立工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争议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6)典型刑事及重大刑事案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公、检、党政联合办案与党的领导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上诉状
·全国首例法官告律师名誉侵权争议案
·公安刑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兹事”案刑事上诉状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共法院被阉割成不伦不类的东西的铁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辩护词
·关于张赫监视居住死亡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安强行介入经济纠纷拘留无辜公民做人质逼债的紧急呈阅件
·奸淫幼女案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刑事上诉状
·谢某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张春“双规”屈打成召刑事申诉状
(7)经典商事合同民事案
·一起重大善意取得争议案重审代理词
·网络电子邮件名誉侵权争议案
·外观专利设计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借贷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天下第一剑”商标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析产争议案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起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一审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重审案代理词
·出租车乘客伤害应向谁索赔?
·服务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2004-5-25

   

   

   两年前, 我因计算机考试不及格,被迫学会使用电脑,也学会了上网。2003年1月得悉刘荻因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讽刺文论被捕,在查阅了所能找到的刘荻文后,我称刘为女英雄,并自告奋勇愿为她辩护。上载了“自由万岁,我为刘荻辩护”的短文。不久又闻新青年学会四君子因言获罪,然后罗永忠,杜导斌相继因网上言论被捕,我在网上查阅了他们发表的主要文论。深感他们是真正的忧国忧民的优秀青年,实不忍眼看吾国有正义感,良知的优秀人士被捕被判刑而无动于衷。7月初,李建强律师与我一道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起“废除颠覆国家政权罪致胡公开函”的网上签名活动。

   至于清水君,由于偶然浏览了他数十篇网上文论,发现他文思如涌,颇有独到见解,是个有思想,敢做敢为的青年。同时他对国家,民族,自由,民主的见解亦有可取之处;再后来得知他被捕,他的亲人想请律师但却因家贫无力支付律师费。于是我自告奋勇为他辩护。

   有网友指称我是为名为利而出任清水君的辩护律师。其实为出名大可不必,虽然名利之心人皆有之,但趋利避害却是人之常情;何况承办此案根本出不了名,更得不到丝毫利。因为大陆所有的媒体有令一律不得报道。同时承受的风险与巨大的压力与所谓名利根本不成比例。清水本人一贫如洗,其家人为普通平民,根本付不起律师费,况且承办此种案件,沉重的精神压力,当局的秋后算账,肯定无利可图,甚至损失巨大。是故,明知如此为何还要为之? 说高尚点为了中国律师的良心,为了中国律师的使命,为了知识分子的良知与责任感;说实在点则是我的个性使然,路见不平不援手,我会一辈子良心不安。实质 上,我愿意为在中国消灭良心犯政治犯做一点努力。

   我始终认为:律师应仗人间义,应当为伸张正义,宏杨正气,维护公道真理而战,决不应唯钱唯权是崇。律师应当是社会的良心,是弱者的维护者,是法律的捍卫者,是正义的伸张者。如果诺大中国,十二万中国律师,在其最优秀儿女因言获罪被捕被起诉时,若没有律师出来为之辩护, 对整个中国律师界当然不是值得骄傲的事,肯定不是光彩的事;危险的案件,无利可图的事总得有人做,或许将来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我为中国律师争了光,未使中国律师丢脸,尽管代价高昂。

   真正的知识分子,必然是敢干讲真话,也只讲真话的;只有讲真话的民族才有前途,同理只有讲真话的人,才是真正的人; 否则只不过是被宫刑了的太监而已。我通读了清水君网上能找到了几乎全部文论。尽管我并不全盘认同他的观点与主张,但我认为他的网上言论,绝大部份说出了人们想说而不敢说,或说不出或不愿说或不能说的真心话;绝大多数于国于民族有利无害。综合分析清水君的网上言论与主张,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他是个爱国者。爱国心切赤子之心溢于言表。他批评CP,评论政府的某些做法,虽然有些言论过激,对某些历史问题的论述可能不那么精确;但他主张中国应有反对党,政治多元化;其思想核心为爱国,民主,和平,统一等不乏真知灼见。他网上组党的目的在于形成监督力量,在于推动中国早日走向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科学,宽容的 新中国,这当然是值得赞赏的好事。开放党禁报禁,真正实现言论思想出版自由于国于民皆百利而无一害。

   我历来对压制人们的思想,言论,舆论的做法深恶痛绝;对极权专制制度的危害有深切的认识;对只讲强权莫视公理公道人 性人权强奸民意的做法从不认同;清水君以虚拟之网名在互联网上拟组建一个虚拟的政党属实,他在网上发表了150余篇政论文亦是事实,其中有数篇言辞过激烈 也是事实,但绝大多数属于理性,宽容,批评,建设性的言论。即便组建货真价实的政党也属于《宪法》第35条之结社自由范畴,即便他的言论属于货真价实的 “反动”文章,也仍属于宪法之言论自由之列。何况他的组党仅是个网络公开化的党,他的言论绝大多数属于富有思辩力建设性的言论。而综合评价,相信每位公民 只要不抱偏见都不难发现他的一颗爱国赤子之心。据我对黄金秋(清水君)先生有限的认识,我认为他是一个有知识,文化,思想,有批判精神,有独立见解,有建设思维,有世界眼光的勇敢无畏无私的优秀中国青年,他决不是中华民族的罪人,而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男儿之一,尽管他并非圣人,也非完美无缺。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没有理由袖手旁观。这就是我自告奋勇为清水君辩护的理由。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